【法学课件】《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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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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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自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十 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合作社法 破产法
6)关注可诉性
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针对 当前一些公司经营过程中陷入僵局,通 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 的状况,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一条规定: 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

公司法—以公司治理为视角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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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 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
的强化。
【公司案例3】 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
(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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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 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2、德国:双层结构。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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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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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律师实务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文件制作帮 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改制 时核销的资产损失、移交资产及相关负 债的监督管理
名词解释
• 核销资产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予以核销的下列 资产: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和经 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确须核销的房屋、建筑物。 2.经鉴定,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 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3.经核查有帐无物及应报废 处理的存货。4.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确定, 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找不到债务人且无法收回的呆、坏 账,3年以内确因对方死亡、破产、政府责令关停企业 的应收账款。5.国有资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核销的其 他资产。
• 2、股份公司(可自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能自 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能自由约定)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同上)。
•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 十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新公司法与律师服务 新空间
主讲人:徐永前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二、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定 三、鼓励这 就 是 投为 什 资么 并购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鼓励自主创新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关注诉讼救济与公司律师作用 六、新《企业破产法》与律师实务

《公司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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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讲座
ACCA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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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讲述内容
➢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 公司法修订条文对比讲解 ➢ 公司法修订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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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考资料
1. 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5年10月
2. 刘俊海,江平等立法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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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法修订背景
1.历史沿革 1978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 1988年的私营企业条例 90年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1993年公司法 1999 《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修正 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 2.主导机构 3.修订过程
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 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 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 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 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 3万元。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 公公司司注注册册资资本本的的最 最低低限限额额为有人较民高精币规选P三定P万的T 元,。从法其律规、定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6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以公司治理为视角4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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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专题座——以公司 治理为视角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公司法培训讲座学习PPT课件( 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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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购买条件 优于其他股东
股东的购买条件优 于或等同于第三人

视为同意
第三人受让出资, 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内部转让
19.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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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中的纠纷及解决思路
• (1)股东间转让真的可以不受限制吗? • (2)对第三人转让出资时,该怎么通知其他股东? • (3)对外转让出资需要开股东会讨论吗? • (4)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 (5)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 • (6)强制执行股权时,优先购买权在什么阶段行使? • (7)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地可以成为股东吗? •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19.06.20提19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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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选择 ——司法解散公司
•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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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权及其保护
• 1、股东权保护的意义 • 2、股东有哪些权利?
–——表决权 –——知情权 –风险提示:恶意股东的权利滥用及防范 –——提案权
–——诉讼提起权 –——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解散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依法转让出资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主持权
–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 减少其自有资本。
–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 ——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分析2021年12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之上增加了70余条内容。

根据对修订草案的了解可以明确针对新制度确定或者新增条文类的“大修订”一共存在四处,相关制度包括三点内容,具体为一人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以及无面额股制度。

非原则性修订内容类的“中修订”包括20项内容,而文字或法条调整类的“小修订”类的内容共有69处。

由此可见,该次修订草案的出台会对公司治理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下文将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工作的作用进行深度分析。

一、基于《公司法》开展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家上市公司能否实现高效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该公司能否严格遵循《公司法》相关法案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

基于《公司法》,公司工作管理层可以在监事会、理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机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以有效发挥制约作用,转变过去的集权型管理方式,实现合理分权。

并且该种方式可以防止公司内部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职能重合、执行部门与决策部门权力混淆。

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承担着制定各项决策的职责,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帮助公司有效规避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其往往会采用集体决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该种管理模式的作用下,上市企业才有可能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公司法》的加持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能都将得到有效发挥,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活力,并且该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传统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监督水平较低的问题。

二、当前国家公司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科学性不足《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应当设有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有效落实双层董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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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4)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 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 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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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 信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
的强化。
【公司案例3】 JM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风波案
(三)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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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 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改革。
第103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回收。
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 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 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 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 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 十九人。
(一)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范围
1、控制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
3、公司监事。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
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不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
止条件。
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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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
——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公司法》 的制度缺陷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受信义务与
法律责任 四、评述与展望
一、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与我国原 《公司法》的制度缺陷
(一)公司治理的立法例与制度模式
1、英美法系:单层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2、德国:双层结构。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
3、法国:混合结构。
单层结构/双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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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三角形结构。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机构 5、东亚家族模式。
(二)我国原《公司法》所安排的治理制度框 架与内在缺陷
1、以三角形结构为基本模型,以二元结构 为特殊形式。
(6)设专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义务 。
新《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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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规定
(1)职工监事的制度化。
第52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6)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确立。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2)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得以落实。
原《公司法》第49条第2款: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116条第1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新《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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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范围
1、公司董事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2、公司监事与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3、公司经理与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范围。
连接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权力强势的弱化。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 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权力由原《公司法》第114条法定而改为由公 司章程规定。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 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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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董事会制度的规定
(1)职工董事制度化。
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 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权力配置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失衡。
【公司案例1】缙云百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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