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试验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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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试验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工程材料质量控制,使工程材料试验抽检频率符合相关规范及《道路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增强数据的可追溯性。
2.0、抽检频率
中心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
2.1、取样
2.1.1、中心试验室根据各合同段工程量计算出标段材料总需求量,分种类、分规格作出抽样计划。
2.1.2、样品必须由相关人员亲自取样。取样时严格按照试验规程中相关取样方法进行,并符合抽检频率要求。
2.1.3 、水泥砼取样后由中心试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制件、标识。试件标识采用蓝色防冲刷油漆标识。标识内容:制件日期、标养时间、代表部位、标号及制件人。
2.1.4、样品标识送至中心试验室期间应妥善保管样品。
2.1.5、对用于施工现场的半成品、成品材料,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取样。禁止在料厂或材料销售点进行取样。
2.2、样品标识
2.2.1、样品必须具有统一格式的样品标识单(附表1)。每组样品必须填写一张样品标识。标识单应与样品拴结牢固,字迹要清晰可辨
(水泥砼除外)。
2.2.2、样品标识必须由抽检人员亲自填写,并签写取样人,送检前由试验委托人对照样品标识核对样品签写委托人(委托人指驻地办试验工程师)。
2.3、送检
2.3.1、所有送检试验必须填写委托单(附表2)。委托单由取样人或委托人填写,但必须有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中内容除委托编号、试验编号及备注外,其他均填写齐全。
2.3.2、同一张委托单中只可填写同类多组试验。
2.3.3、委托单一式两份,委托人应保留一份。
2.3.4、水泥砼试件应在试验日期当天送至中心试验室,最多可提前两天送达。
2.3.5、石灰粉煤灰及水泥稳定混合料,现场取样至送检中心试验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3.6、对锚具、波纹管、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由中心试验室及承包人与驻地监理办相关人员共同取样,送检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2.3.7、所有送检试验样品必须由委托人或取样人亲自送至中心试验室。
2.3.8、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2.4、中心试验室将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及临时厂站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按工作计划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样品标识单
样品标识单
样品标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