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担保合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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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担保合同的是
【裁判规则】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索引】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总第255期)第37-41页
【规则日期】2017.07.17
【法宝引证码】CLI.C.10414089
2.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后,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保证担保;法院错判;利息损失;扩大部分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依合同法中对担保范围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据此可知,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的扩大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