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监控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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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监控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摘要:政策监控是政策过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政策监控的不完善,政策方案在执行过程中走形变样,直接影响到了政策本身的质量及执行结果。本文从监控机构的独立性、素质水平的合理性、立法体系、人大的权利等方面阐述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策监控;政策过程;对策措施

一、政策监控的作用

政策监控是指为达到政策方案的预期目标,避免政策失误,对政策过程尤其是执行阶段采取的监控,包括监督、控制和调整等功能活动环节,以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是政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政策监控在政策过程中起着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监督控制政策执行情况,以保证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政策制定出来之后,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否则它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往往存在着“走样变形”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政策流于形式。(2)政策被扭曲执行。(3)肢解政策,各取所需。(4)政策执行不力。因此,政策监控的第一个基本作用,就在于防止上述种种抵制、违反、滥用政策的现象发生,并在这些现象发生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及时调整、完警、发展或更新政策.

由于客观外部世界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因此,政策必须随着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而作出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等与现实相符合,以便产生良好的效果。据此,政策监控的作用就在于敏锐地捕捉外部世界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和政策之间的差距,以便帮助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保证政策的合法化。

即对政策制定活动进行监控以使政策的制定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且审查所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规。通过政策监控实现政策合法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实现政策的形式合法化与内容合法化。,前者是指政策的制定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与规则,后者是指政策的目标、方案等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执政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我国政策监控存在的问题

1.人大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法律制度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人大监督实施不力,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有的监督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地方在监督方面对法律法规和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够,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不力;另外人大实施监督的范围还不够广泛,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是很全面的,但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监督内容所触及的面还远远不够。

2.法律不健全,法律制约不力

迄今为止,我国虽已出台一系列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较多,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结果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很难落实。再有,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条文,但不系统、不具体。如,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民监督法”或“国家权力制

约法”,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和方法、途径等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致使人民对国家政策的监督制约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

3.监控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专门机构,如监察、审计部门,都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在这样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往往是本级党委、行政机关发挥了更大的领导作用,而业务上的垂直领导作用得不到保障,同时监控主体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人事任免等方面由监控客体控制,监控主体不仅没有与监控客体平等的地位,还形成一种监控主体受制于监控客体的附属型监控关系,因而严重削弱了监控的权威性,弱化了监控机构的职能,甚至形同虚设,致使种种监控不力的现象频频发生。

4.监督制约不协调,未构成合力

国家政策监督制约体制应是一个由多种制约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同的监督制约形式之间必须密切协调、互为补充,才能有效地发挥政策监督制约的整体功能,真正达到政策监控的目的。目前我国政府内部监督制约的几种形式,如审计监督、行政监察、行政执行监督检查等形式之间经常发生不协调、不配合甚至摩擦与相互掣肘等现象,而且各种监督制约形式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监督制约范围,工作中又互不通气,这样一方面既造成了许多重复监督制约的现象,同时又使许多应该受到制约的对象处于无人过问的“盲点”状态。

5.党政职能不分,责权不统一

表现在权力制约上,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包揽和取代了其他国家权力主体的制约。这便直接导致了在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往往很难受到查处。同时,目前我国行政机关责权不统一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如,管事的机关和人员没有权,有权的机关和人员不管事。再如,行政首长负责制,往往是决策、拍板首长说了算,而出了问题要承担的责任却是由集体来负。这种情况扼制了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也使得权力制约难以实现合法与高效的统一。

6.司法监控在我国极为弱化

中国实行“议行司合一”的宪政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由国家权力机关所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这种宪政制度决定了我国司法独立有别于“三权分立”国家司法独立的某些基本特征,审判权的行使处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但就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言,通过这样的立法在宪法和法律上并无障碍,主要是对司法独立程度的价值取向问题。

三、政策监控机制的完善

1.强化人大的权力监督

优化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结构。推荐年富力强、专业型、知识型的优秀人才进领导班子,增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能力、立法能力、重大事项决定能力、监督能力和人事任免能力。尽快出台“反腐败特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适当扩大审议范围,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完善人大审查预算的模式,现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审查财政预算模式不够完善,建议从立法和监督入手,解决预算上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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