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2011年7月1日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培训
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细则解读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功能介绍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 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首次进入园区 工作的新会员
账户分账设置
园区公积金
基本养老 医疗 住房
个人 账户
统筹 账户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时间 2015.7.1-2016.6.30
2016.7.1后
时间 2015.7.1-2016.6.30
2016.7.1后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入账比例(单位%)
缴费比例
细则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总比例
单位
个人账户
个人
养老
个人 补充
医疗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住房 特殊补充 养老
46.5
28
18.5
2
6
3
16
9.5
5.5
46.4
27.9
18.5
2
6
3
16
8
7
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基数浮动比例:8%~12%
统筹账户 医疗 工伤
2
1
2
0.9
失业
0.5 0.5
生育
1 1
总比例
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案例
参保类型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住房公积金
2015年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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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觉有误,应准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 基本信息变更表》〔表 B2〕,至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为准时更 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需精确核对并修改确认本单位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状况,单位的联系方 式,联系人等信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缴费客户端直接修改。
四、员工工资收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
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园区
酬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各单位 20xx
公积金 20xx 结算年度〔20xx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社会保险〔公积
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计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限将开放给各年申报单位。
险〔公积金〕,或未按时缴纳而影响本单位会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公
二、从 7 月 7 日至 7 月 13 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将开通 20xx 年 7
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单位承当。
月的补充年度申报权限。
六、各单位在输入员工缴费基数前,须认真核对员工的基本信息,
三、各用人单位应依据员工 20xx 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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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报 20xx 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缺 乏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公
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比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苏州
管部门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A5及样本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单位代码:第页/共页
单位全称(盖章):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填表时间:中心审核人:中心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m”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
(样表)
单位代码:012345 第1页/共1页 单位全称(盖章):
计算单位:元(人民币)
填表人:王五 填表时间:2011年7月2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本表供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时填写。
3、缴费比例填写:16%,18%,20%,22%,24%。
4、申报类型一栏仅需年度申报单位填写:选择结算年度申报,填写“年度申报”;选择补充申报,按照申
报情况填写“申报增加”、“申报减少”、“基数调整”;如填写申报减少,缴费基数需填写“0”。
5、缴费年月,以“yyyym m ”表示,如2011年7月,应该录入201107。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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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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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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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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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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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公积金调整方案
非苏州 市户籍 的农村 人员回 乡务农
新政前:养老个人账户存量部分仍按原规 定比例“可提可转”
新政后:养老个人账户增量部分执行国家 统一规定“只转不提”
三、园区公积金实施办法细则解读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1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 村人员回乡务农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原规定比例“可提可转”。
制度
过渡
增设
住房公积 金制度
最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终 并 轨 住房公积金制度
调整原则
老人老账 老人新账 新人新账
二、调整园区公积金的主要内容
1.调整参保类型
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 障计划;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调整前
保障计划类型
2、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情形一:正在动用公积金摊还的员工
新政前: 普通专户(36%)
新政后:
住房账户 (16%)
特殊补充 账户(14%)
养老补充 账户(6%)
36%
情形二:第一次房贷已还清,第二次动用公积金账户购房
(1)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2)原公积金普通专户有余额的,可按年龄规定选择一次性提取或摊还; 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可选择提取或摊还;
(1)可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源;
(2)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 惠贷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 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四、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4月份公司各公积金类型人数测算
类型
公司缴费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园区公积金制度推行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力资源环境,健全和完善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特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在园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制度而修订。
本补充规定未涉及内容,遵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园区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等综合的基本社会保障。
第四条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划。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公积金制度。
园区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园区公积金制度中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适用范围如下:(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公积金会员个人专户及公共统筹专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户设立第三条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各专户。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会员共同缴纳的公积金,按规定设立如下专户:(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第五条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该专户。
第六条“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会员建立公积金个人帐户。
同时“中心”统一为会员设立公积金编号,会员在园区用人单位间就业岗位变动,公积金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专户用途第七条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中的养老专户存款用于支付会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会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专户存款不得动用。
第九条公积金A、B计划中的医疗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一)公积金会员及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门诊费用;(二)会员大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自理费用;(三)会员为其独生子女购买大病住院专项商业保险的保费。
第十条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二)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三)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四)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公积金利率调整历史
公积金利率调整历史
以下是中国公积金利率调整历史:
1.1999年7月1日,中国首次实行公积金制度,利率为1.5%。
2.2001年4月1日,公积金存款的利率上调到1.75%。
3.2002年4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再次上调至2%。
4.2003年4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再次上调至2.25%。
5.2004年10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大幅上调至3.25%。
6.2007年6月9日,公积金存款利率再次上调至4%。
7.2008年10月9日,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至3.87%。
8.2012年7月6日,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为4.0%。
9.2013年7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为4.5%。
10.2015年8月26日,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为5.5%。
11.2016年3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为4.5%。
12.2017年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为4.5%。
13.2018年1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为3.25%。
14.2020年1月1日,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不变,为3.25%。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011.7最新房贷利率调整表及相关政策
2011年7月最新房贷利率调整表一、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三、商业银行贷款优惠利率调整表四、个人住房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历年调整表近十年的个人贷款五年以上基准利率走势图2011最新银行存款贷款利率表百万房贷增央行今年第三度加息0.25% 自去年10月以来5次加息使存款基准利率由2.25%升至3.5%。
房贷政策一、首套房贷政策首套房贷: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用于自住的房屋。
房贷政策:首套房贷最低可享受7折基准利率优惠,最低首付20%。
现行情况:2011年,各大银行陆续取消了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目前仅有个别银行对优质客户有少量利率优惠,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执行基准利率,一些银行甚至上调了首套房贷利率。
大部分银行对首套房贷要求首付30%。
二、二套房贷政策二套房贷:指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三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养老应计存款额情况说明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案例
案例二: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且借用时应补足金额为:
新政前公积金社会统筹余额
72314.60+9997.67+22594.71-6124.26-6033.96-439.84=92308.92
特殊补充账户借用额 养老补充账户借用额
三、案例
案例二: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且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 户基金
截至2014年6月30日,张某的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借用情况如下:
三、案例
案例二: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且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 户基金
张某2011年7月1日前公积金养老应计存款额计算如下:
应缴金额加总后即为张某2011年7月1日前公积金养老应计存款额,金额为72314.60元
1996.01-1997.06 1997.07-1997.12 1998.01-1998.06 1998.07-1998.12 1999.01-1999.09 1999.10-2001.06 2001.07-2002.12 2003.01-2006.06 2006.07-2011.06
二、养老时应补足和养老时可提
备注:“新政前公积金社会统筹余额”可在“中心网站—个人网上业务— 在线业务受理—养老应计存款额计算”界面中查看。
三、案例
案例二: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且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 户基金
综上,截至2014年6月30日,张某的养老应计存款额情况为:
备注:以上相关数据均采用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点的数据,若要查看 最新养老应计存款额情况,请登录“中心网站—个人网上业务—在线业务 受理—养老应计存款额计算”界面查询。
三、案例
案例一: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未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 户基金
园区社保(公积金)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
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
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第二十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
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1、补缴对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
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2011年7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克服人口老龄化后的基金支付压力; 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增值,新积累的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4-1997年 1994-1997年,与苏州市相同的社保制度 1997年 1997年4月-2003年,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和 2003年 园区公积金制度(区内)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 社会保险制度(区外)双轨制 2004年 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 2004年1月至今,单一的公积金制度,分设A、B、C三类
现行缴费比例 区域 缴费类型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医疗 普通 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A计划 B计划
44.2% 36.2%
22.2% 18.2%
22% 18%
40% 29.5%
2% 11%
2% 2.5%
36% 16%(特别) 16%(特别)
园区
C计划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28.2%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不得提取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上限为17700元」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上限为17700元提要: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在8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苏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在2014年7月为上限17300元,相较于2013年上浮10%。
今年的此次调整,缴存基数上限再次上浮2.3%。
本次公积金年度调整几大特点:1、突出按时缴存据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于职工工资基数确定低于上年水平或低于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调整,但是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注重办理实效为督促各缴存单位尽快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今年的调整也去办理期限控制在2个月内完成。
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
3、维护低收入职工权益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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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7月1日调整
据相关消息,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
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保障待遇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购房范围:园区内放宽苏州大市范围
租房比例:约7.2%提高到16%
类型一: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甲类
1、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选择一: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36%)存储额
(1)可根据年龄规定选择提取原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摊还;
(2)动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特殊补充账户(14%)和养老补充账户(6%)的当月入账金额偿还贷款。
选择二: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的住房账户
(1)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额可选择提取或者按月摊还;
(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公积金转移和提取:
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查看大图2、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类型二: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乙类(缴纳住房公积金)
1、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1)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及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2)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类型三:新参保人员(乙类+住房公积金)
(1)可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源;
(2)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园区公积金制度
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