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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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组织中从事行政管理、执法、人民调解、公共服务等职务的人员。

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特殊职责,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或困难,需要得到适当的救济和支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以及其重要性。

一、救济对象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因工作职责而遭受损失或伤害、工作产生的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困难的工作人员。

救济对象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可。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救济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工作中因公殉职的公务员及其家属;2. 因工作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3. 因工作原因被迫疏散或逃离战争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务员;4. 因工作原因遭受他人袭击或侵害的公务员等。

二、救济内容公务员的救济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救济、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经济救济:针对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失或遭受伤害的公务员,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2. 医疗救助:当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生病时,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包括免费医疗和优先治疗等;3. 法律援助:对于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4. 心理支持: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心理压力或情绪困扰,可以得到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以提高其工作和生活质量。

三、救济程序公务员的救济程序应当具备透明、公正、公开等特点。

一般来说,救济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公务员在遭受困难或损失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 审核:相关部门或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决定:根据审核结果,相关部门或机构将决定是否给予公务员救济,并决定救济内容和金额等具体细节;4. 执行:一旦救济决定达成,相关部门或机构将组织执行,并向救济对象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

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

此外,公务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

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

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四、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可采取加发、调整或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进行。

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可以采取改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措施。

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补贴等。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一、公务员权利和责任在中国内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公务员,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请辞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十六项纪律。

公务员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作为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政纪责任。

如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公务员本人,或是机关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二)刑事责任。

公务员违法违纪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从刑(也叫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党纪责任。

是对中国共产党员公务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五)问责。

性质上主要是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是对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构建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就是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

一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究竟要采用哪些方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由该国(地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的。

在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精神的更迭,关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定性的理论不断涌现,更新。

笔者将重点讨论近代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如下几种理论。

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2.1.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一般认为德国学者保罗·拉班德(PaulLaband)的“主体封闭说”是其理论渊源,该学说认为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分割的主体,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一切指示、命令和内部的规范,只是为主体运作而产生,并不发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因而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后来,奥托·梅耶(Otto Mayer)则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研究特别权力关系,主张“志愿不构成侵害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维护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及国家或者营造物的特别依存关系,个体在进入国家或营造物时,应放弃个人自由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来传入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公务员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重点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_百度文重点

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黎军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目的在于维护绝对主义的君主及高级官吏阶层的特权、以及官僚主义的行政优越性,其后,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极为盛行。

我国大陆的行政法律制度虽未明确适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法律制度及行政实践上是实际应用这一理论的。

所谓特别行政权力关系,是指根据特别的法律原因,以公法上的特别目的为界限,一方能够支配他方,他方也应服从这种支配。

特别权力关系适用于四类情况:公法上的勤务关系;营造物的利用关系;公共社团的关系;特别监督关系等。

本文仅讨论其中的勤务关系,即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行政关系采取权力性行为方式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有法律根据;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的义务内容。

这种权力保留说,可以称为揭示现代法治行政原理的最佳表述。

不过,传统学说认为,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只限于一般公民服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一般权力关系,而对于特别权力关系,却承认是法治主义的例外。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在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即使没有个别的具体的法律根据,作为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总括性的支配权,对处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以有效地推行其行政管理事务,而相对人在一定范围内则负有事先无法确定的服从义务,特别权力主体可以依行政目的,限制相对人权利或科以义务。

在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本人的同意,取得了公务员等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行政上的特殊身份,进入密切依存于行政的关系时,取得这种身份者,必须服从国家权力的总括性支配。

(二适用特别规则权力主体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设定特别规则来约束相对人,对相对方在国民或居民的一般地位上所具有的人权也可以予以限制,不一定基于具体的法律根据。

权力主体对违反义务的相对人,有特别的惩戒权,实施惩戒的程序也与一般公民不同(如无听证要求。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变迁下的公务员之救济权探索——以行政追偿时被追偿人的救济权为视角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变迁下的公务员之救济权探索——以行政追偿时被追偿人的救济权为视角
解 决具 有重 大 意义 。纵 观域 内外 的法 学 理论 研
使 请 求权 。 ”日本 《国家 赔 偿 法 》 1条 第 2款 第 规 定 : 公 务 员 有 故 意或 重 大 过失 时 , “ 国家 或 公
共 团体 对该 公务 员有 求偿 权 。 我 国台湾 地 区的 ” 《 国家赔 偿法 》 2条第 3款 规 定 , 第 国家 公 务 员 在 行使公 权力 时 “ 有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时 , 偿 义 赔
涨的背景下 , 当公务 员的合 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 害时, 当拥有完全的救 济权 , 应 以有效的保障 自身的合
法权 利 。
关 键 词 :行 政 追 偿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权 利 救 济 中 图分 类 号 : 92 1 D 1.
收 稿 日期 :0 0— 5—1 2l 0 5
9l
“ 别权 力关 系" 论变 迁 下 的公 务员 之 救 济权 探 索 特 理
— —
以行 政 追偿 时被 追 偿 人 的救 济 权 为 视 角
王 仓 , 笑谦 吴
( 州大学 法 学院,江苏 扬州 250 ) 扬 2 09
大 连 大 学


要: 有权利 必有救 济, 没有救 济的权利是没有保 障的权 利。 由于传统理论 对行政机 关 内部行 为的认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5 2 1 ) 5— 0 1 0 10 2 9 ( 00 0 0 9 — 6
作者简介 : 王仓 (9 4~) 男, 州大 学法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18 , 扬 主要从 事行政 法与人 权 法学研 究。吴 笑谦 (9 5一)女 , 州大 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18 , 扬 主要 从事宪法学与部 门行政 法学研 究。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公务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其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此时,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显得尤为关键。

公务员的权利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造成公务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模糊性。

当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某些具体情况缺乏明确规定时,就容易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和侵权行为。

其次,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部分上级领导可能会超越权限,对公务员进行不合理的指挥和管理,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再者,工作环境中的人际关系复杂,可能存在嫉妒、排挤等不良现象,也会给公务员的权利带来威胁。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寻求救济。

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诉、控告和复核。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则是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复核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申诉制度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优势。

它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相对简便、快捷的途径来表达诉求。

通过申诉,公务员能够在原工作单位内部解决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干预,有助于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然而,申诉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申诉的处理过程可能会受到单位内部关系的影响,导致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此外,申诉的受理范围相对较窄,对于一些复杂的权益侵害问题可能无法有效解决。

控告制度则赋予了公务员更有力的维权手段。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 汤文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2 0 1 2 级研 究生。
我 国 公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现状 ( 一) 公 务 员权 利 的含 义及 意 义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规 “ 公务 员 的权 利 , 是 指法律 基于公 务员 的身份 和职责 , 对于公 政机 关 自我 管理 行为 的一种 。《 “ 人 民法 院不 受理行 政机 关对行 政机关 工作人 员的奖惩 、 任免 务 员有 资格享 受某 种 利益 和有 权作 出或 不作 出某 种行 为及 要求 定 :
司法 审查 就不 能介入 。 二 是行政 处分 是行政 的权 利 , 既 有利 于 明确 公 务员权 利 的 内容 , 也使 公务 员在权 利受 员 的普通 公 民地 位 , 侵犯 时 , 有 获得救 济 的法 律依据 , 有利 于规 范行政权 的行 使 , 使行 机关对 公务 员的行 为进行 综合评 价 的结 果 , 涉及 内部管理 的专 门 政机 关不得 随意侵 犯 公务员权 益 , 以保障公 务员执行 公 务的效率 性价 值判 断 , 法 院的干 预会 降低 行政 效率 ,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行政
2 0 1 3・1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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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观 察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汤 文 昊
摘 要 长期以来, 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 内部行政行为” 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 对处分不服 的公务员只能通过
行政救济维护 自身权利。单一的行政 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 ,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 神 。 本文 希望借 对这 一论 题 的研 究, 提 出改进 措施 , 使我 国的公 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更加 完善 。

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2007年第6期, 第三卷, 总第25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 of China Lawyer and Jurist, ISSN1548-7695, USA40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官媛(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摘 要:目前中国的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只能寻求申诉、控告等内部救济途径,排除了司法救济。

这一状况在目前既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也不符合实际的需要,应当引入司法救济,建立合理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而健全中国的权利救济体制,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公正合理。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权利意识的提高,理论界对各种权利保护的研讨愈加激烈。

然而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务员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权力侵犯时救济途径却十分狭窄。

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他们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申诉控告,不能寻求司法救济。

这样的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合理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破除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德国,1876年由德国学者拉邦德首创,奥托・麦耶系统整理了这一理论,它是指为达成行政之特定目的,使所有加入所定之特别关系的人处于比一般人更加从属的地位。

[1]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公法上的勤务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的典型领域。

根据这一理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指令关系,[2] 公务员服务于公共或国家,他们的利益就被看成是一种国家的内部利益,因此不适用法律保留,排除了司法救济。

这一理论产生的最初目的在于维持绝对的君权和官僚主义的行政权的优越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二战后各国对人权的普遍重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遭到了广泛的批判。

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乌勒提出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

他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基础关系指与设定、变更及终止特别权力关系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薪俸等;而管理关系单纯指不涉及相对人之人身及法律地位的管理措施,如公务员的任务派遣等。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8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8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张复霞
摘要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因其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的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而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 的先进成果,对我国公务员权利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现状及其缺陷入手,运用 比较分析,逻辑推理,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研究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一182J02
依职权启动救济程序.如果政府部门没有介入,则公务员可以依申请 启动救济程序。并且可采取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方式的救济,则公务员 的权利救济必将得到有力保障. 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当时国家颁布了的 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1952年8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奖 惩暂行规定》、1954年3月政务院l|氲察委员会有制定了‘关于惩戒工 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监察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监督 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暂行办法》、1957年lO月,经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文 件???,虽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公务员管理、权利救济方面.但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有所规定.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后来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公务员制度逐渐走向 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2∞5年4月十届人大常委制定的‘公务员 法》专门具体规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只采用行政救济手段,仍存在不足之处。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公务员权科救济主体缺乏独立性,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原做出处罚决定的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政府 的人事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为救济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而 且在行政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难保证裁决的公正性.而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又没有强制执行力, 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原决定机关手中。这种模式流于形式,不能有 效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单一、程序笼统 目前。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只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救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被排除.而申诉、控告、复核繁琐的程序拖延了救济的及时 有效性.比如申诉控告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得规定受理机关如果超 过审理时限应承担什么责任.即使受理机关无故拖延,可能公务员也 找不到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审理的作法,虽然 讲求了效率,但公务员不能享有司法诉讼中的听证、举证、质证、请律 师辩护、当庭说明理由、排斥事后证据等权利,势必影响申诉控告的效 果,不利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实现. 三、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权jfIl救济制度分析

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

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

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中外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比较分析毕业论文【摘要】新生效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和救济仍徘徊在原有的模式之中,显然已不适应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发展。

本文立足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背景,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对中外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比较,以抛砖引玉,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比较众所期待的《公务员法》已于20xx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xx 年1月1日生效.然而,对于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却仍在徘徊之中,几乎没有多大进展。

我们放眼国外,从权利与救济良性互动的视角予以比较,以资我国公务员权利和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一、英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英国公务员称之为文官,主要由有关文官法法院判例确认,其权利主要有:[1]①在工作中享有平等权。

不因性别、肤色、民族、宗教、政治观点、哲学观点、工会观点而受到歧视。

以上因素不得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和从事公务。

②职业保障。

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和开除。

对文官的制裁适用特别的救济程序。

③有权取得和职位、级别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和各种津贴。

④有权要求进行教育、进修和进行培训,政府应提供时间和经济帮助。

⑤享受退休保障,有权获取退休金、养老金。

⑥享受假期(年度假、病假和产假),有权获得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保障的权利。

⑦执行公务中,其人身权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

英国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既有内部又有外部救济。

在行政系统内部,英国公务员事务部设有公务员申诉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申诉事宜。

当公务员因品行、工作效率等原因受到免职处分或提前退休处分时,有处分权的机关在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将事由书面通知被处分公务员,并接受其辩解,受处分公务员可以向其直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或直属部门主管大臣提出申诉。

在英国,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本来是国王的行政特权,由于国王不直接行使处分权,而是由各部大臣负责行使(实际上是由对各部大臣负责的常务次官行使),由此各部大臣这种对申诉的处理意见是带有终极性的。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关键词:救济,公务员,现状,权利,保障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简介:摘要: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发达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内容:摘要: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发达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度,通过内外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关键词:非诉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法院;特别权力关系;Research on Right Relief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ChinaAbstract:Since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1957, the system of guaranteeing the rights of public servants in our country hasbeen continuously developed and perfected, and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has been initially established.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s in our country, the first thing to do is to perfect the current remedy system for the appeal and accusation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en to learn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o build the judicial system for the right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Through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ief system,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servants’ rights can be truly realized.Keyword:non-litigation remedy; judicial relief; administrative court; special right relation;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中,多数学者往往将关注重点放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上,而忽视了对相较于强大的行政机关而言,较为弱势的公务员的救济权利的保障问题。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作者:陈崛起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0期摘要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正逐步推进,其中一系列行政救济法相继出台,标志着“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法治原则的落实。

然而,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救济制度当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的身上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权利受损的事件却时常发生,公务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要求救济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由于公务员的特殊地位,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也为了保障其正常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必然与普通公民有所差别;同时,公务员也必须遵守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限制。

由于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同,在权利救济问题上必然也有独特性,不能将公务员权利救济完全归入公民的权利救济制度中,这正是本研究的价值所在。

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一种是行政救济,另一种是司法救济。

这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所遵循的程序及救济实效也不相同:行政救济是一种弹性保障,司法救济体现出刚性的特征;行政救济的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是指原处理机关或其它独立处理机关,而司法救济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2.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公务员唯一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申请行政复核或提起申诉。

之所以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排斥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部分学者认为,其源自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为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之间是依附关系,国家机关掌握绝对的控制权,公务员负有无条件服从国家的义务。

行政机关是内部自治领域,内部行政行为排斥司法审查,公务员没有向法院提请权利救济诉讼的权利。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曾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局限性明显:在强调民主法治的现代语境下,一味地限制公务员的权利,明显不合公务员制度发展需要。

最新 公务员权利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可行性-精品

最新 公务员权利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可行性-精品

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是公务员合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有力保障,对保障公务员权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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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在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举足轻重,因此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保护我国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接着介绍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瑕疵与缺陷,究其本源与基础理论,借用比较法研究手段,参考法国公务员模式及其权利救济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证明了在我国实行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是可行的。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可行性一、引言2016年6月15日,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因工作期间驾私家车载客被人举报。

歙县对洪升上班时间驾驶私家车进行违规营运给与6个月行政警告处分,并对其主动上交的违规收入进行了收缴。

针对洪升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问题,歙县交通运管部门也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洪升因此事成了网络红人,作为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开网约车,本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但是洪升工资不高,又因病举债,为生活所迫才萌生了开滴滴赚点钱还债的想法。

并且他主要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拉客,用的是私家车,也并没有影响正常履职。

于是引发了一场关于该处罚的是否妥当的争论。

法理不外乎人情,人们对公职人员赚外快一向都是磨刀霍霍,这次却选择了体谅洪升,无外乎是用心去判断。

洪升事件实属特殊且私以为处理结果过于严厉,可是当笔者为其寻找救济路径时,发现他只能提起申诉或者控告,别无他法,显然不妥。

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文献资料,大致分为两大主流。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对公务员内部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完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在解决公职人员救济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在构建内部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外部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实行双轨救济。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 析我 国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制 度
陈 崛起
( 华 南师 范大 学政 治与行 政 学院 广 东 ・ 广州 5 1 0 6 3 1 )
摘 要 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正逐步推进 , 其 中一系列行 政救 济法相继 出台, 标志着 “ 有权利就有救济 , 有损害就有赔
偿” 的法治原则 的落实。 然而 ,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 , 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 监督和 限制 , 救济制度 当 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 的身上 了。 但在现实生活 中, 公务 员权利受损 的事件却时常发生, 公务 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
2 . 1 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论
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 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 政主 体的行为 以不损害他人 的利益为前提,需要维护公务员
济制度之外 ,公务员唯一 的权利来自济方式是在行 政机 关内部 的权利 ,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当公务员权利受到
申请 行 政 复核 或 提 起 申诉 。之 所 以把 行 政 复 议和 行 政 诉 讼 排 侵害 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救济 。因此 ,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现 斥在 公务 员权 利 救 济 制 度 之 外 , 部 分 学 者认 为 , 其 源 自特 别 权 代 法 治 的题 中之 义 ,法 治 理 论 也 是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的 重要 支 力关 系理 论 。
也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 申诉。而且 《 公务员法》 还 人与雇佣人之 间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 级机 关申诉 , 对 省级 以下 机 关 作 出 的 申诉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向 作 工 失 去 独 立 自主 性 ,被 纳 入 到 雇 主 的 劳 动与 生产 组 织 或 被 纳 规 定 : 入到雇主 的私人生活领域 , 劳工负有 忠诚于雇主 的义务 , 而雇 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 出再 申诉 。由此确立了我 国公务 主有照顾和保护劳工的义务 。 然而公务员身份与行 政机关之 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 员申诉 的二级 申诉制, 使得我 国公务员的 申诉制度不断完善 。 但根据我 国《 公务 员法》 的规定 , 复核、 申诉是 向原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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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李雨濛1201010064摘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它的产生发展对特别权利关系中相对人的救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试图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发展入手,论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构建的影响,并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救济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特别权力关系的内涵本文中所称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①该理论在学说上通行的考证是起源于德国,遂为大陆法系传统行政法上特有的概念。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然而涉及学术理论界的“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实务界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排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救济的规定时,实际上却反映出了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同的内容。

(二)背景与发展该理论的创始者,通说认为要首推德国学者Laband(拉邦)和Otto mayer(奥托麦耶),所谓前者构筑了特别权力理论的雏形,而后者则为集大成者。

奥托·迈耶使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为一个成体系的成熟的学说。

奥托·迈耶对该理论的贡献体现在:第一,完善了该学说的基础,为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排除法律保留的适用提供了更充分的“自愿不构成侵害”理论的支持。

该理论认为,自愿加入服勤务关系,自愿放弃权利,便无侵害可言,也无救济的必要。

第二,丰富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体系,从特别权利关系的产生原因划分了特别权力关系的种类,扩展了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分为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和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

②经过奥托·迈耶的完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德国行政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被立①参见杨临宏《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04期26页②参加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16-245页法所吸收,成为了德国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主流学说。

然而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于其绝对排除法律保留和法律规范的适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了广泛的批评。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改善。

德国著名公法学者乌勒提出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

该理论把行政主体与其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

“基础关系”即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项,在基础关系领域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允许该关系中的相对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的救济。

而“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为达到行政目的采取的管理手段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关系,该领域排除法律保留的适用。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打开了缺口,有利于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但是,该理论最大的不足就是两种关系的界限模糊。

所以,另一种更易于把握的“重要性理论”产生并发展了起来,逐渐代替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

“重要性理论”认为,只要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论在“基础关系”还是“管理关系”中,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不能排除法律保留原则。

③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质变。

中国虽然没有明确采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此外,中国的“内部行政行为”理论和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着相似的内容,它是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狭窄的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当大多数国家已破除了这一理论,并将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压缩到了一个很小的范围,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害时享有司法救济,而中国却还死死抱住“内部行政行为”理论不放,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斥在行政诉讼的门外,这是很不合理的。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及思考(一)我国公务员权力救济的现状公务员权利救济, 即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公务员的法定权利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权利。

事实上, 公务员权利包括两个层次, 即宪法层面上的基本权利和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 这两个层次的权利是协调一③参见黎军,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01期47页致的, 但是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 不得不有限度地限制公务员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如法国曾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并在一定时期内认为公务员罢工是违法的。

因此, 公务员主要是以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作为行为准则。

公务员寻求权利救济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相关的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这些处理决定分为行政处分, 非行政处分和对公务员的行政侵权。

行政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所做的单方要式的处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非行政处分是因为其他事由对公务员做出的单方要式的处理, 如考核、培训、交流等;对公务员的行政侵权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务员做出的单方非要式的违法处理, 如打击报复等。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那么, 我国对这一类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呢?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非行政处分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 则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对上述的三种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可见,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纠纷主要解决途径就是申请复核和申诉这种内部方式。

这可能是受到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而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发展完善体现的并不多,这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带来了以下问题:1、从救济途径上排除了司法救济,甚至排除了行政复议,仅仅允许行政系统内部的复核、申诉、控告。

目前,我国的内部行政管理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无法接受来自外部的有效的司法审查,“尤其是行政工作人员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时,不赋予其诉权,而要求其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是不公平的”。

2、从救济内容上看,缺乏对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由于行政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出于行政自身的需要,对他们的一部分民事权利给以限制是有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不应当剥夺行政人员的基本权利。

在基本权利的领域,应当赋予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的思考从以上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到,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似乎很完整也很有层次, 并显得很有效率。

但是, 只要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一救济体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很明显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 内部救济原则有违自然正义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

自然正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以及人们抗辩必须得听取意见。

根据这两项基本原则可以推导出, 裁决纠纷的机关应当是中立的、不含偏私的, 裁决纠纷的程序应当是确定而且是公正的, 以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司法最终原则是指有权利就有救济, 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

现代法治国家之所谓法律救济方法, 是指请求法院救济之途径, 亦及人民之诉讼权,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 就是司法国家, 任何法律公法或私法上的争讼皆由法院裁判, 人民亦有法院裁判的权利, 此种权利, 不可以轻予剥夺。

该原则确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 因此, 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目的之二也是最终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 必须赋予公民以充分和完整的诉讼权。

从现实上看, 受理申诉和控告的主要机关是行政监察机关。

而该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 实行一个领导班子, 一套工作机构。

可见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中立性并不存在。

而对受理申请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和人事部门, 其独立性之缺失更不待言。

另外, 就程序而言,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只是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单就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程序而言, 可操作性也很差, 从而也就很难说能够维护公务员的权利。

从另一个层面而言, 现有内部救济机制拒绝司法审查的介人, 因此, 也就排斥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所以, “自家自断家务事”现象的出现并不奇怪, 公务员权利救济“真空”的存在也就绝非偶然。

三、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完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对特别权力关系整体上尚未引进,而且对该理论现在是否存在,是否需要引进,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

第二,我国立法受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深刻。

笔者认为,是否引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是我们争论的焦点,我们更应重视的是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得到了发展完善后,我们的立法显然还徜徉在传统的理论长河中,并没有跟上理论的发展,使得公务员诉权至今未得到落实,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起码我们应该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完善行政行为理论,正确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划分,使得司法救济能够进入特别权力关系的特殊领域。

尤其加强对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重视对法律的解释工作和判例的指导作用,对行政行为特别是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充分解释和界定,以便更好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对于特别权力关系领域适用司法救济的案例我国已经出现,但是对于这些案例,法院的判决差异很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受理还是十分审慎的。

四、具体应该如何实现对公务员的救济司法救济固然十分重要,基于行政效率的要求,我们也不能忽视内部救济的积极作用。

因此, 适合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内部救济与外部司法审查相结合。

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 公务员权利的内部救济当前, 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快将涉及公务员权利纠纷纳人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使之与我国现有的行政申诉制度一道共同构成公务员权利纠纷的内部救济。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应该宽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设计如下公务员权利纠纷首先应该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诉, 对于有关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第一条途径是仍然按照现有的申诉制度规定处理,第二条途径则是选择行政复议。

但是, 在选择行政复议时有一个限制, 即只能是涉及公务员“基础关系”和有关宪法基本权利的“管理关系”的权利纠纷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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