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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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途径与方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必须遵循党章规定;必须把加强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实现“双强六好”目标,即党建强、发展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单独成立党组织。
第九条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条对已经成立党支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
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此类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同步改建、组建或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为原则,一般由所在地的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
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诚信经营。
(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
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十五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提倡不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党员工会主席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十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