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成牌板两套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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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成

牌板两套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织金县苍海煤矿防火制度

1、认真落实井口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主要通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器材库、木工房、油脂库等地点严禁烟火。井口房、通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杜绝延燃电缆、延燃风筒和非阻燃皮带入井。高瓦斯工作面严禁使用耙矸机装煤岩。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残油严禁乱倒乱放。

5、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砂及消防铲等。

6、所有皮带机头、机尾配齐(不少于两台)灭火器、洒水设施并正常发挥作用,按规定装好清煤器、过流、过热保护、烟雾保护和堆煤保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7、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及充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井下消防水的水质、管路,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

9、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确需要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矿长、矿总工、安检科、通风队、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能在井上解决的,或其他办法解决的,决不要在井下烧焊,每烧焊一次若没有措施罚款1000元。

10、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通风机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严禁非专人及非紧急事故类时使用及移动消防设施、设备,否则按《织金县苍海煤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由公司领导统一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我矿经济和总公司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消防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我矿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矿内消防规划必须纳入矿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条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参加灭火和灾难救助,是全矿每个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着成绩的部门或个人,我矿(公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八条安通部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指导消防工作;

2、参与编制并实施矿区消防规划,监督矿区消防规划的执行;

3、负责矿内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对工程项目的消防部分进行竣工验收;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5、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6、参与社会抢险救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2、按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管理本单位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或防火员;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条安通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矿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各施工工队必须合同中订立有关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全矿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知识,懂得防火、灭火常识,安全用火、用电。禁止以下行为:

1、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2、在楼(房)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违反规定拉、接电气线路和安装电气设备;

4、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损坏燃气管道;

5、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使用明火。

6、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矿山辅助救护队员,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矿山辅助救护队应接受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业务训练。遇有重大火情,必须服从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十五条作业地点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应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办公大楼、集体宿舍、仓库;

2、井下各施工作业点;

3、公共场所和集会地点;

第十七条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应事先经煤矿施工措施规定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条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电器设备等矿用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消防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使用、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场所、仓储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禁止在生产、仓储场所内混设宿舍。

第二十一条设有消防水源的同时负责消防水源或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码头、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设施,应设立醒目标志,不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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