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问题研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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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问题研究

——兼论行业性中介组织与统战工作的关系

市工商业联合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过渡,社会经济组织结构也由原来简单的政府——企业的二元结构向政府——中介组织——企业的复杂多元的链式结构延伸。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这种深刻变化,给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任务。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研究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考察其在沟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中的影响与作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探索在这一新的领域开展统战工作的重点、途径和方法,也是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与时俱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发展概况及主要特点

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同行业企业出于避免盲目竞争、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整体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需要,自发和自愿依法组织起来,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相互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承担着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检查和评比,协调和处理同行业企业纠纷,开展行业自律等职能,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它还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这一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

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商会是以西欧行会制度形式出现的、于1599年成立并在1650年获得书面特许的法国马赛商会。此后,英国、荷兰、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创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商会或工商会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与商会都是市场中介组织,具有共同的性质,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为行业性组织,即“条条”,后者为地域性组织,即“块块”。因此,有时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也称商会。

我国的商会组织因近代工商业的不发达而出现较晚。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是近代中国最早的商会,同年还有张之洞在汉口创办的汉口商业会议所和袁世凯创办的天津商务公所等。1903年清政府商部制定了《商会简明章程》。1912年成立了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为当时中国的总商会。1914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商会法》,1918年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1928年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全国各大中城市一般都有商会、同业公会组织,如解放初期在上海有270多个同业公会,北京有130多个同业公会等。1953年在改建中国旧商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经济界的社会团体,同时也是当时在经济领域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渠道。此前各地大多陆续成立了地方性的工商联组织,当地的同业公会均纳入工商联系统,从独立的社会团体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其组织形式和社会地位有所弱化,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各地同业公会一直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检行评、平抑物价、评议税收、组织城乡物资交流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部门管理并直接经营企业,同业公会的职能因被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取代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为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趋势,政府对企业从直接经营转为管理和服务,需要相应的中介组织即行业协会作为承担政府原有职能的受体。同时,市场的发育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使很多企业的经营范围突破了过去按部门管理行业的限制,出现了大量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经

济体制的深刻变化产生了对各类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客观需要,在政府转制和企业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新的行业性中介组织应运而生。

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而陆续出现的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都是行业性中介组织,只是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名称,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为便于论述,本文把依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组建成立、经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尚带有原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行业性中介组织称为“行业协会”;将同行业企业自下而上组成,充分体现出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会务自理的民间社团本色,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或无主管上级的民营企业组成的行业性中介组织称为“同业公会”。

目前我国的行业性中介组织有如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行业性中介组织的自发性越强,群众性越广泛。这些地区多数行业性中介组织因主要依靠企业自愿组成,基本上体现了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可切实代表会员利益,会员参与热情高。在提供为会员所需服务的基础上,也能收取会费;不足之处是经费时常短缺,常常要靠大企业赞助支持,因而易被某些大企业利用或左右,日常活动的开展也比较困难,特别是没有适当的主管单位而不能依法注册,活动领域和方式都受到限制。

从行业分布看,越是传统的行业,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机构“翻牌”而来的协会越多,旧体制的色彩越浓。这些行业协会因具有官方身份或背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如核发许可证、产业证,出具年检证明,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行业评比和行业检查等,因此会费收入较为稳定,有可靠、持久的经济基础,便于开展各类活动;不足之处是易滋生官僚作风,受权力部门控制,工作方式主要是依托行政手段,难以真正代表会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益,会员的认同感、向心力较差。

从职能作用看,据对北京市部分行业协会的问卷调查显示,近几年各类行业性中介组织在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等工作。主要是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组织企业参加政府主办的对外交流、招商引资、经贸合作等;二是开展面向会员企业的服务,主要是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活动等;三是通过组织行业评优、开展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素质,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四是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集中和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等。总的说来,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尽管背景不同,它们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一些遵循市场规律、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处理较好、自身定位准确的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加强了为会员服务的职能,如上海市医药行业协会近年来由于从政府有关部门那里获得了对新建医药企业行业准入的前期咨询、药品的定价与调价、全市医药行业的统计、参与行业规划的制定等项职权,协会得到很大发展,会员数量已由1987年成立之初的69家,发展到了190家,对全市医药行业制药工业企业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一些成立比较早的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实现了从行政性行业组织向社会性行业组织的转变,会员成分已经由国有企业占主体逐步发展到私营、个体及股份制等无行政主管的企业占主体,会员的行业覆盖面也在逐步扩大。在行业协会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社分离、逐步走向规范的同时,一些自发形成的同业公会组织也开始出现,并有加速发展的趋势。这些由企业自发成立、与国际惯例较为接近、没有政府背景、不依靠行政权力而能发挥中介组织功能的同业公会,如温州的打火机协会、服装商会等,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起到了政府部门难以发挥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行业性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时,我们更应看到,从整体上看,目前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迟滞了市场化进程。问题和原因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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