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下面列举了10个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案例。
1. 某市商业开发项目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该商业项目为了扩大建筑规模,将原本作为公园绿地的一块土地非法改建成商业用地,严重破坏了市民的绿化环境。
2. 某小区将绿化用地改建为停车场。
该小区业主违规将小区内的绿化用地改建成了停车场,导致小区绿化面积减少,居民缺乏休闲娱乐的场所。
3. 某企业将绿地用于非法建设厂房。
该企业利用夜间无人值守的时机,在城市绿地上建设了一座厂房,严重破坏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4. 某建筑工地非法占用附近绿地堆放建筑材料。
该建筑工地为了方便施工,将附近的绿地作为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的场地,导致绿地植被被破坏,环境脏乱。
5. 某市政府违规出让绿地给开发商建设住宅。
该市政府在未经合法程序和公众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建设住宅,严重侵犯了市民的权益。
6. 某餐饮店将绿地改建为露天座位区。
该餐饮店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将附近的绿地改建成露天座位区,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闲环境。
7. 某小区业主私自将小区绿地改建成私人花园。
该小区业主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将小区绿地改建成私人花园,导致其他业主无法享受到绿地的公共资源。
8. 某学校将校园绿地改建为运动场。
该学校为了扩大运动场地,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改建成了运动场,导致校园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环境。
9. 某公司将绿地改建成停车场。
该公司为了解决员工停车问题,将公司周边的绿地改建成了停车场,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10. 某市政府将绿地用作临时垃圾堆放点。
该市政府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临时用作垃圾堆放点,导致绿化面积被破坏,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
这些案例都是对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占用的典型案例,凸显了违法行为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
加强对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是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浙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各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确定重要绿地的控制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地块的具体用途,合理确定地块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二、严格保护绿化空间。
各地要积极实施绿化规划,推动规划确定的有关绿化目标实现,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抓紧出台本地区实施意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建设。
城市新设管线、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实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的,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后提出优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地块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化实施保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永久性绿地机制。
临时占用绿地使用恢复协议书
临时占用绿地使用恢复协议书甲方(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特就甲方临时占用绿地使用
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占用绿地范围及时间:甲方将临时占用位于__________的绿地,使用时间为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年月日。
二、占用绿地用途:甲方占用绿地用于__________(具体用途),并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损坏绿地植被和设施。
三、占用绿地保护:甲方在占用绿地期间,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进行破坏性活动,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在绿地上搭建建筑物或设施。
四、占用绿地恢复:甲方在使用期满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自行清理占
用区域,恢复原状。
如有损坏绿地植被和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
赔偿。
五、责任承担:甲方对其在绿地使用期间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因甲方行
为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理: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损坏绿地或拒不恢复原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约定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协议书
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协议书
《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协议书》
甲方:(占用单位名称)
乙方:(绿地管理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绿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占用绿地基本情况
1.1 占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占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占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临时占用绿地要求
2.1 甲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要求,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用。
2.2 甲方在占用期间应尽量减少对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绿地内的树木、花草等植物。
2.3 甲方在占用期间应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不得损坏绿地设施。
三、绿地恢复及费用
3.1 临时占用期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恢复绿地原状。
3.2 恢复绿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4.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恢复绿地原状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方在占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_条例_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为了推动全社会认识保护城市绿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城市绿地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了《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什么是城市绿地?答:《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2.城市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哪些?答:《条例》第5条规定,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依照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执行。
3.我市市民如何保护城市绿地?答:《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城市绿地的行为。
4.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保护城市绿地?答:《条例》第7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5.我市的绿地保护宣传日是哪一天?答:《条例》第8条规定,每年的四月二十日为本市城市绿地保护宣传日。
6.哪些部门负责划定城市绿线?答:《条例》第9条规定,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相应深度的城市绿线。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
7.哪些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答:《条例》第10条规定,按照规划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预留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散生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承诺书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承诺书尊敬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我所在单位(或个人)的需求,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一份《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承诺书》,希望能够获得贵部门的许可,临时使用城市绿化用地。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原因和目的我们的单位(或我个人)计划举办一个活动(或进行一项工程建设),需要暂时占用贵部门所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该活动(或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推动社区文化活动的发展等。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和范围我们计划在活动(或工程建设)期间,临时占用贵部门所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具体时间为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涉及的绿化用地范围为XXX平方米(或具体描述所需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措施和保障1. 我们将按照贵部门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或活动方案),并提前向贵部门提交,确保施工(或活动)过程中对绿化用地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2. 我们将委托专业人员负责施工(或活动)过程中对绿化用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卫生的整洁和绿化设施的安全。
3. 我们承诺在使用期限届满或结束后,将及时清理和恢复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确保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况。
四、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费用和赔偿1. 我(或我们单位)愿意按照贵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支付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相关费用。
2. 我(或我们单位)愿意按照贵部门的规定,承担可能由于施工(或活动)过程中对绿化用地造成的损坏或污染等问题的赔偿责任。
五、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承诺和责任1. 我(或我们单位)承诺本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目的合法合规,不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贵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我(或我们单位)承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和范围不会超过约定的期限和范围。
3. 我(或我们单位)承诺在使用期间严格执行施工(或活动)方案,保护绿化用地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整洁,确保不对绿化设施、绿化植物等造成损坏。
办理绿化手续
3716000102302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2015-05-2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申请主体 (1)(四)受理地点 (1)(五)办理依据 (1)(六)办理条件 (1)(七)申请材料 (2)(八)办理时限 (2)(九)收费标准 (2)(十)咨询服务 (2)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3)1.提交方式 (3)2.获取收件编号 (3)3.获取收件凭证 (3)(二)受理 (4)1.材料补正 (4)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4)(三)办理进程查询 (5)(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5)(五)流程图 (5)三、法律救济 (5)(一)投诉 (5)(二)行政复议 (6)四、表单填写 (6)(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6)(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6)五、有关说明 (6)附件1 (7)附件2 (9)附件3 (10)附件4 (11)附件5 (12)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编码:3716000102302(二)实施机构: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科(三)申请主体:在滨州市城区内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五)办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2、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3、具有项目规划许可或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项目批文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
绿化赔偿费——渝价[2000]75号
绿化赔偿费:(一)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天·平方米计算):1、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2、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二)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株计算):1、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2、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3、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4、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1、2、3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1、2、3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三)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窝计算):1、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2、花灌木按第1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四)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窝计算):1、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2、名贵竹类,按第1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
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五)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平方米计算):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
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甲方(绿地所有权人/管理方):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占用申请人):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因[具体原因,如项目建设、活动举办等]需临时占用位于[详细位置]的绿地,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占用范围与期限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批准的范围占用绿地,具体位置及界限见附图。
2.占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使用目的与要求1.乙方临时占用绿地用于[具体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乙方须遵守环境保护和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绿地结构,保证绿地及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三、保证金与费用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具体天数]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金额]元,用于确保绿地恢复原状。
2.占用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绿地恢复费用、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四、绿地恢复与验收1.占用期满或提前终止占用,乙方应负责将绿地恢复至原有状态或按甲方要求进行恢复。
2.甲方在乙方完成恢复工作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绿地或未达到恢复要求,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恢复义务。
2.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其他条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六、协议变更与解除1.协议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2.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受影响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方案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方案介绍城市绿地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休闲、运动和社交的场所。
然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有时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城市绿地进行施工。
本文档将介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方案,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绿地的保护和恢复。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进行施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绿地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绿地的功能和美观。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之前,需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 初步评估:对所需占用的绿地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占用的范围和时间,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制定方案: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序、施工时间安排、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
3. 征得同意:与相关部门和绿地管理机构协商,征得占用城市绿地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确定保护措施:根据绿地的特点和环境特点,确定保护措施,包括围栏设置、绿地保护员安排、施工噪音和尘土控制等。
施工阶段在进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施工围栏:在绿地边界设置围栏,明确施工范围,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2. 施工保护员: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并与绿地管理机构保持密切沟通。
3. 施工时间限制:限制施工时间,避免在繁忙的活动时间段进行施工,如周末、节假日等。
4. 噪音和尘土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尘土,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 施工材料选择:选择对绿地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材料,并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
施工后恢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绿地的恢复工作,包括: 1. 清理和修复:清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垃圾和残留物,修复受损的绿化和景观。
2. 植被恢复:根据绿地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植被恢复,包括重新种植、绿化工程等。
3. 设施修复:对因施工而受损的设施进行修复,确保绿地的功能和便利性得到恢复。
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协议书
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协议书甲方(占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绿地的合理使用和恢复,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协议:一、占用绿地信息1. 绿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占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占用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占用期限1. 占用起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 占用结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3. 实际占用时间如需延长,应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三、占用费用1. 占用费用标准:每平方米每天_________元2. 总占用费用:_________元3. 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占用要求1. 甲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和期限使用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面积2. 甲方在占用期间应保护绿地内的植物和设施,避免造成损坏3. 甲方在占用期间应保持绿地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或有害物质4. 甲方在占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绿地原状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绿地-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占用费用-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占用期间的安全和环保2.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占用费用-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占用顺利进行- 乙方有权对占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整改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 甲方未按期支付占用费用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3. 甲方未按期恢复绿地原状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占用费用总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城管局〔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度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建设业主。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申请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应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
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是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指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是指被占绿化现状、地理位置和占用前后的对比图等。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件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施工方案
6.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6.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临时占用绿地环境承诺书
临时占用绿地环境承诺书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绿地环境,化解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本人在占用绿地进行施工或者开展其他活动前,郑重向相关部门提出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并承诺履行以下环境保护义务:一、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本人将在占用绿地进行施工期间,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城市绿地环境:1.制定施工方案,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扬尘污染等行为。
2.合理调度施工机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和振动,控制施工扰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施工现场建立“文明工地”,要求工人严格遵循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做到杜绝乱丢乱倒现象,确保现场环境清洁整洁。
二、施工完成后的环境恢复本人承诺将在施工完成后,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环境恢复: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复绿,种植适宜的绿化植物,恢复原有的绿化条件,保证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清除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渣土,严禁乱倒乱堆,采取规范的处理方式,确保不污染周边环境。
3.做好场地清理工作,保持场地的整洁,以减少场地的占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对违反承诺的后果1.本人承诺履行以上环境保护义务,如违反本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现施工过程中违反环保要求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符合环保要求为止。
四、承诺书生效期限本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环境恢复工作完成。
五、承诺人和联系方式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总结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保护城市绿地环境不仅体现了我们的责任和担当,更是为了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本临时占用绿地环境承诺书,就是本人在进行占用绿地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前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郑重承诺,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认真履行承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临时用地环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临时用地现象日益普遍。
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然而,由于临时用地管理不规范,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环保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法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临时用地环保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期限,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临时用地环保管理措施1. 严格审批制度临时用地审批是保障临时用地环保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期限,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因此,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应当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因此,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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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三、审批条件: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的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已填妥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二)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绿地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
绿地产权属居民共有部分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当地居委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五)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复印件资料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名确认(个人),并带原本以备核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路控制区及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的联合意见》(顺执[2007]42号)的规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路局负责公路控制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审批,我局负责各镇(街道)城市道路(不含公路部分)及其两侧城市绿化管理的审批。
(三)审批后,建设单位要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延期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在占用期满前7天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七、收费标准: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佛山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表》(《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附件2)执行。
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可免收恢复绿化补偿费。
八、收费依据:《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