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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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三、审批条件: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的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已填妥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二)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绿地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绿地产权属居民共有部分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当地居委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五)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复印件资料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名确认(个人),并带原本以备核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路控制区及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的联合意见》(顺执[2007]42号)的规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路局负责公路控制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审批,我局负责各镇(街道)城市道路(不含公路部分)及其两侧城市绿化管理的审批。

(三)审批后,建设单位要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延期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在占用期满前7天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七、收费标准: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佛山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表》(《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附件2)执行。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可免收恢复绿化补偿费。

八、收费依据:《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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