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全文【附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
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
单(2021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2
•【字号】渝府办发〔2021〕119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决策部署,加大主城区公租房统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公租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公租房竣工分配和使用,统筹实施住房保障。
2018―2020年,每年提供2万套,共6万套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分配;在满足保障需求后,每年提供0.5万套,共1.5万套公租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D级危房搬迁过渡等安置房。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入住。
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及早形成有效实物供应;优化公租房申请手续;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让群众申请更快捷、租住更便利。
(二)加大公租房统筹使用力度。
结合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D级危房搬迁过渡等安置需求,按组团或楼栋选择公租房用作安置房源。
优化公租房统筹用作安置房的产权办理方式,采取2套或多套小户型公租房优化组合安置等办法满足安置需要。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市国土房管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9月12日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大足府办发〔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事项清单各镇街、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严禁违法干预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对照公布的27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未列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对于未购买服务事项、未列入“协助清单”事项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
三、还权于民,保障基层自治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落实23项“自治事项”的有关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
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于X年8月2日颁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X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综〔X〕2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居住证申领及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充分认识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X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吸引各类人才向X集聚、贡献力量,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兴区、人才强区“三大战略”,进一步推动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居住证》的申领《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区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我区,到其他县(市、区)(永定除外)内居住且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年限计算在我区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前的暂住证有效办理期限计入居住年限。
申领居住证后,因故换领或补领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年限停止计算;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区变更登记居住住址的,属本区区域内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属本市跨县(市、区)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从变更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先前在我区内有居住登记,后到市外其他县(市、区)变更登记,再又回我区内居住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教育服务。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渝府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三、切实发挥基层组织自治能力。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要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切实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实施日期】2019.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的经验做法。
下文是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渝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总队、刑侦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七节受理、调查、审批第八节户籍档案管理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信息采集维护第三节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第四节居住证签注、信息变更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唐良智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现将《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5月21日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我市先行先试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一)试点地区。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重庆居住证办理流程
重庆居住证办理流程
重庆市居住证是指向在重庆市连续居住满半年的外地人员、港
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发放的身份证件。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重庆市内
可以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那么,接下
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庆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吧。
首先,准备材料。
办理重庆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居住证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等。
此外,对
于不同群体的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外地人员
需要提供在重庆市连续居住的证明、港澳台居民需要提供港澳台居
民居住证等。
其次,办理申请。
申请人携带以上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公
安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居
住证申请表》,并进行相关材料的递交和审核。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接着,审核和审批。
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居住情况的核实。
一般情况下,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
人需耐心等待。
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居住证的审批手续。
最后,领取居住证。
经过审核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领取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核对个人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居住证,避免遗失或损坏。
总的来说,办理重庆居住证的流程相对简单,但仍需要申请人认真准备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审核工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需要办理重庆居住证的申请人,祝大家办理顺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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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全文【附政策】《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公众广泛了解《办法》的内容,正确理解实施情况,现对《办法》的内容作如下解释:1 、制定《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背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着眼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月1日,XXXX《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开始实施。
为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二、人员范围和居住证申请条件(1)办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在重庆的非居民。
(二)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居住在重庆的非居民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满六个月,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学习的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就业,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二级、三级行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住房或用人单位、学校提供的宿舍。
继续学习是指获得学校地位并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三、居住证申请主体及提交材料(一)申请主体:居住证应当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
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
,可由其监护人办理、近亲属代表居住证。
(2)提交材料:申请居住证应提交身份证、照片、住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出租人、业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出勤证明包括学号、和学校出具的能证明连续出勤的其他材料。
四、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背书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一年居住日前一个月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扣居住证功能;签注手续完成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从签注手续完成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居住证替换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或更正,居住证损坏且难以辨认或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发、补发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新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居住证。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权(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相关公共决策和住宅小区事务管理;(三)参加社会保险;(四)存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4)传染病防治、学龄儿童疫苗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八)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服务;(9)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八、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居住便利(a)根据规定,共同生活的儿童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私立高中。
那些在居住地连续三年上高中的人可以参加大学入学考试。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相关评选和表彰;(三)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被认定为、奖励和补贴;(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6)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7)更换、更换居民身份证;(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件;(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九、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条件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条件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常住户口从原居住地迁移到居住地。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重庆的非居民公民申请居住证、的情况。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常住人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地址、居住地、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制作,指导本市居住证的管理。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学校和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和受理居住证、发放。
第六条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的非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学习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就业,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实际住所所在学校提供的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保障性住房、出租屋或业主、的宿舍。
本条第一款所称继续学习,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学习资格。
第七条居住证应当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
申请居住证,应提交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照片和住址、就业、学习。
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出租人、业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出勤证明包括学号、和学校出具的能证明连续出勤的其他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发行人应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办理、近亲属代表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委托的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居住证申请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一年居住日前一个月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扣居住证功能;签注手续完成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从签注手续完成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破损、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发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新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居住证。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补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费。
签注程序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相关公共决策和住宅小区事务管理;(三)参加社会保险;(四)存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4)传染病防治、学龄儿童疫苗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八)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服务;(9)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a)根据规定,共同生活的儿童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私立高中。
那些在居住地连续三年上高中的人可以参加大学入学考试。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相关评选和表彰;(三)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被认定为、奖励和补贴;(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6)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7)更换、更换居民身份证;(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件;(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范围。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定居条件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其常住户口从原居住地迁移至居住地。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全市人口信息库。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地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信息的收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