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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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5号各银监局:为引导各银监局有序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监局应当高度重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传达、认真落实银监会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工作安排,有序组织实施;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要求,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原则,制定本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制度,采取行为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组织架构。

各银监局应当结合辖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室建设,在职数配置和人员配备上给予保障。

要选配专业背景硬、工作经验足、协调能力好、沟通反应快、创新意识强的干部,适应不断发展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需要。

三、强化内部协调。

各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处室与其他处室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提示当前阶段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以及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推动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和要求充分体现和落实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

四、理顺外部关系。

各银监局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消费者保护相关政策变化,该落实的要坚决落实,该向银监会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在保持现行职责分工不变前提下,加强与辖内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以及货币政策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交流经验,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加强与当地新闻宣传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研判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风险,既要协调消除虚假负面舆情的不利影响,也要督促引发真实负面舆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应对和改进措施。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员版)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学员版)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主讲:恩师教育 陈老师 2017年11月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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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解读 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三、客户投诉处理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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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解读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与 意义 (二)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四)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 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 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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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誉风险概念、特征及影响因素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 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 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 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 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 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 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 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要求 行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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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解读 二、商业银行舆情风险管理 三、客户投诉处理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机构应当将保 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 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 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 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机制。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夯实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8个部分,主要内容分为“体制”“机制”“监管”和“行业自律”4个方面:体制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责任,董事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管层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从董事会、委员会、高管层到明确的执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逐级授权,层层落实。

机制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加强业务经营行为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纠偏作用和监事会对治理层相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作用。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开展消保审查,将消保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消保内部考核应全面覆盖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问责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消保工作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披露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更加理智地决策。

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将体制机制建设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考核评价,将消保监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42期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对策万州银保监分局余海斌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银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金融新产品与服务持续创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事关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着重借助SWOT 1模型分析,就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影响以及银行如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银行经营发展与消费者的关系(一)消费者与银行业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将银行业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中国银监会2013年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包括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自然人等均包含在内。

(二)银行经营发展与消费者的关系我国银行的经营发展离不开“三性”原则2,即安全性、流动性1SWOT 分析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即根据企业自身的既定内在条件进行分析,找出企业的优势、劣势及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其中,S 代表strength(优势),W 代表weakness(弱势),O 代表opportunity(机会),T 代表threat(威胁)。

S、W 是内部因素,O、T 是外部因素。

2《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严禁复制和效益性。

众所周知,银行是负债经营,负债的主要来源就是存款人的存款。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习体会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习体会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习体会《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深入学习和理解文件内容后,我对其中的几个关键要点有了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指导意见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责任,并要求其加强自律。

金融机构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者,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落实经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其次,指导意见强调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公平交易、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申诉权等。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警示和教育引导,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帮助其做出明智的金融决策。

再次,指导意见强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落实责任,加强监测和预警,主动介入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总之,《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文件内容,我认识到金融机构的责任、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学习《指导意见》有感

学习《指导意见》有感

学习《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感自接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宣传和解读的通知后,我支行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召开了全体人员会议,积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提高了具体贯彻要求。

通过学习《意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我行一是继续加强学习,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各部门、网点继续利用晨会、网点例会等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及时将《意见》精神传达至每位员工。

同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树立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措施到位,处理有力,加强金融服务工作,树立建行良好企业形象。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各网点切实提高责任,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采取“四走进”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金融知识,多方面普及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常识,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和理解,努力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环境。

四是规范服务,合规经营。

严格遵守法规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经营,合规销售;强化营业网点收费服务行为管理,方便客户查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如实告知客户产品的特色、功能、权益及相关收费标准,尽职履行事前提醒告知义务,得到客户授权确认之后再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从源头杜绝声誉风险。

近年来,我刚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并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宣传教育、业务开展、投诉管理、产品创新和客户体验等方面开展了扎实、有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为夯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现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一)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2.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可采取合并设立等方式。

明确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决策规则和流程,完善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

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1.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2.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3.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金融市场成熟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做法(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通过修订法律,设立和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如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1年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提出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等;世界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明确了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保护规则等;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则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案》,强化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金融市场成熟的国家普遍加大了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如日本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英国发布《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提出对那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公司予以惩罚甚至关闭。

(三)高度重视金融教育。

多数将金融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普遍加强与重视金融教育。

如美国众议院把每年4月确定为“金融知识普及月”(又称“金融知识扫盲月”),要求联储各银行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英国则将个人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教学大纲》,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传授基本的金融知识和理财技能。

(四)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第一渠道。

当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无法协商解决,司法渠道则是第二渠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一)加强制度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

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

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

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

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调解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调解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
调解
第三方调解是指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由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第三方调解提出了以下要求和指导:
1. 第三方调解机构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并拥有专业的调解人员和设备。

2. 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自愿参与第三方调解,但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被调解的义务。

3. 第三方调解机构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

4. 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和解,妥善处理争议,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5. 第三方调解的结果应当是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6. 第三方调解机构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加强第三方调解工作,可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和效果,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领域之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

为此,国家近日颁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点,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金融机构要明确自身服务对象是金融消费者,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形成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点,加强金融产品宣传和风险揭示。

金融机构在宣传金融产品时,应当从客观的角度出发,明确披露产品的风险等级、收益水平、费用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高风险产品进行有效控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以及违法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为了方便消费者,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便捷的信息披露渠道,将产品信息透明公开。

第四点,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机制。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金融机构应该及时对客户进行回应,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如建立热线、投诉箱,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处理方式。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规范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和落实,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ppt课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ppt课件
1、技术层面:人工智能将取代绝大部分现有的银行职位 2、规则层面:合规成本将占据巨额的银行营运成本
3、销售层面:行为金融学的理念和模式将逐步渗入 传统银行的产品、决策和销售环节
三个结构性改变下的风险管理的新的特征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
四、金融仲裁和纠纷调解 1.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行业纠纷调解 2.金融仲裁局消保仲裁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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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解读与工作重点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目的与意义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
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 八大权利,跨领域的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 议处理机制、监管执法合作机制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
三、中国银行消保工作情况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2017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银发﹝2016﹞31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 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 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解读与工作重点
★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
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
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 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深圳金融业长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加强深圳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对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和金融稳定基础的深刻认识和把握。

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表明,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基础。

金融危机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启动立法和职能改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促进深圳市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深圳市金融业发展良好,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创新产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消费纠纷及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事件也随之增多。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深圳市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金融行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有利于保持深圳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贯彻到日常业务操作、产品设计、产品营销、内部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二、稳步推进,重点突破,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平等诚信的交易原则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一)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一)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一)概述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案例某银行因地理位置处于老龄人口密度较高的社区内,厅堂客户以老年人居多,因此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对存量60岁以上的老人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及现场调研并结合调研结果积极落实服务优化。

客户提出了诸如关于银行卡、自助设备、网上操作等各种介质及渠道安全性的疑问。

在搜集、分类相关问卷后,支行立即对厅堂布局进行调整改善:增设无障碍通道、防骗标识牌、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提供导银服务或由理财经理、值班大堂经理引入VIP 室办理业务并全程接待。

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

VIP 室添置了不同度数的老花镜、放大镜、血压计、报刊等。

银行产品动态栏也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进行完善,理财经理每周定制老年人专属银行产品简介,并将字体放大方便查看。

该银行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系列增值服务在全行范围内得到了示范推广。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二)案例201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中午11点50分左右,某银行大堂经理发现一位85岁高龄的老奶奶在支行门口踱步,立即上前迎进支行休息区,经观察发现其患有轻度老年痴呆且健康状况堪忧。

厅堂人员送上茶点并耐心与老奶奶沟通交谈,得知老奶奶是在隐瞒其女儿的情况下自行前来办理个人取款业务。

当班柜员迅速于12点18分办结相关业务,营业经理同时拨通了出租车服务热线,搀扶老奶奶并嘱托大堂经理将其安全送回住处。

因为奶奶只知道“农林路XX号”,对于具体小区名称一直含糊不清。

出去安全考虑及浦发的服务关怀,经历多番周折,该名大堂经理最终陪同老奶奶找到了其住宅小区,并交待小区保安送至家中,留下了联系电话。

当天下午支行即收到了奶奶女儿的感谢电话,对浦发银行给予老年人的尊重及贴心关怀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解读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解读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解读摘要: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重要性二、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变化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五、如何依法理性维权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度却没能建立,其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 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包括在银行有存款、持有信用卡、购买保险或理财产品的人。

金融消费者享有八项基本权益,包括:1.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与其权益有关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2.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不得强迫购买或使用其金融产品和服务。

3.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4.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擅自处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

5.隐私权:金融机构应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6.接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必要的金融知识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7.参与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参与权,积极征求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8.依法理性维权: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金融机构的纠纷。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

相比之前的规定,新办法有以下值得关注的地方:1.法律位阶:新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法律层级属于部门规章,高于原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产生的消费投诉。

A、服务B、现场营销C、推介D、电话营销参考答案:A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定期进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系统突发性风险。

A、安装杀毒软件B、数据备份C、信息维护D、信息采集参考答案:B3.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

A、柜台B、营业场所C、自助设备D、非现金区域参考答案:B4.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A、客户至上B、便捷高效C、快速处置D、以人为本参考答案:B5.《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A、10B、30C、60D、90参考答案:B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A、银保监部门B、人民银行C、地方人民政府D、证监部门参考答案:C7.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A、宣传工具B、方式C、宣传工具或方式D、宣传工具和方法参考答案:C8.《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

A、信息公开B、问题导向C、结果处理D、真实公平参考答案:B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随着依法行政意识的深入,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人行成都分行与ⅩⅩ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支持ⅩⅩ科技城发展合作备忘录》,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辖区金融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人行ⅩⅩ市中心支行决定在辖区开展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活动之一。

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众多、工具创新频繁,随之而来的金融消费纠纷也增多,积极稳妥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对于维护金融机构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消费者不仅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适时引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督,有利于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主动加大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和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消费者是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原动力。

因为不同层次、差异化的金融需求的存在,才推动金融机构改进服务,创新产品满足不同需要。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置金融消费纠纷,对于金融机构掌握消费需求,细分消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策略作用重大,对于金融机构提升产品服务自主创新能力作用重大。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制度不完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仅损害金融机构形象,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权利、推行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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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

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

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

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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