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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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以及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保险单号20210001被保险团体本保单涵盖的被保险团体为XX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总人数为XXX人。

保险期间本保单的保险期间为从2021年1月1日00:00时起至2022年1月1日00:00止。

保险责任本保单保险责任包括: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医院开具的诊疗证明及费用清单、发票等资料的基础上,本公司将按照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报销(其中医疗保险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

保险金1.本保单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身故保险金为XX万元,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率比例计算赔偿,伤残程度达到总残疾程度标准的,最高可获得XX万元的赔偿。

2.本保单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XX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额为XX 万元。

保费1.本保单的保费总额为XX万元,按照每位被保险人保单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具体保费计算如下:投保人保费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住院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2.本保单的保费由投保人按照保费分摊比例及规定缴纳。

保险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详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等;2.本公司将指定专人处理报案及理赔事宜;3.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的理赔工作。

保险单解除如下情形下,本保单终止:1.被保险团体解散或发生合并等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份消失的;2.被保险团体非因合法解散导致解散的、被罢免等情况下,本保单以被保险团体终止为止。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团险投保单填写规则
汇交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不允许将多个自然人并列。
对于家庭投保的,根据保监会6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家庭成员包 括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姻亲关系形成的翁婿关系和婆媳关系不属于父母的范畴。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及 监管环境下,将特定家庭成员范围扩展至岳父母、公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②投保人为法人单位中的特定团体的,填写特定团体负 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如“张XX身份证” 。
③投保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其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 ,如“王XX身份证” 。
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示例-3
填写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所注明的险种全称,不要简写。
对于交费期间与保 险期间一致的,可不 填写。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2000000
单证填写要求
单证填写总原则 投保单证的填写要点
团体保险一般投保单证 团体保险专用投保单证
团体年金保险投保单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总原则 填写要点 一般单证 专用单证
团体年金的构成要件
投保非万能型
团体年金保险及万
必 备 要
能型团体年金保险
时填写。
团体年金
保险投保单

清单无被保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须用碳素墨水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 同时必须有投保单位授权人在涂改处签名。
不允许对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项目(如受益人)、险种名称、保额、保费等涂改,如有 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汇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代投保人汇集交纳保险费。
不允许我公司业务员作为汇交人。业务员代表的是我公司的利益,而汇交人代表的是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两者是不同的利益方。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3.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建工团意险方案模板

建工团意险方案模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方案模板编号:1. 投保人1.1 名称:1.2 地址:2. 被保险人3. 工程项目4. 工程地址5. 投保险种5.1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2 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保险金额6.1 人身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赔偿金额为每人元6.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赔偿金额每人元7.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8.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9. 保险责任9.1 身故保险责任9.1.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9.1.3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9.2 残疾保险责任9.2.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发现本文存在任何错误和遗漏,敬请向本公司查询,建筑施工人员团意险9.2.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9.2.3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报价表doc正式版

团体意外险报价表doc正式版

团体意外险报价表doc正式版诚信责任创新奉献联系人:陈胜电话:网址: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12号二层中山市百思特玻璃技术:衷心感谢贵公司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简称“英大财险”,下同)的真诚信任和大力支持!英大财险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集合了电力和保险两大行业的人才、技术等多方面优势,是“电力行业保险专家、保险行业电力专家”。

英大财险的愿景是把公司建设成为偿付能力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一强三优”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效益争先、服务创优、诚信树标、品牌求胜”的经营理念。

英大财险拥有强大的股东实力和坚强的偿付能力,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力争打造良好的企业品牌和树立诚信的口碑,英大财险有幸参与贵司的保险项目,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将竭尽全力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为贵公司的事业大发展保驾护航。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中山中心支公司公司背景英大财险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直属单位,是由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等27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开业。

英大财险的股东包括:英大国际控股股份中国电力财务北京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黑龙江省电力陕西省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新源控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英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意险说明

团意险说明

团意险说明尊敬的国总:您好!我司为贵公司设计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总共包含三项内容,其中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津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只含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保额领取身故金;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程度按保额相应比例领取伤残金,一般说伤残程度须达7级以上方可得到赔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

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

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

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指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依合同对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在此提醒,普通员工更需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以防员工的家庭经济水平因员工自身出现意外而出现巨大波动。

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即“住院津贴”)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只需证明实际住院的天数,保险公司会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与合同规定的每日津贴额作为理赔依据,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医疗津贴。

津贴型医疗险的每日补贴额度,最好以员工收入状况考虑。

收入更高选择的津贴额应更高,才能弥补因生病住院导致收入损失。

在团意险理赔方面,所需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病历(原件)、医疗发票(原件)、事故原因说明(需单位盖章)、员工出险当月工资表。

在此提醒,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理赔时需剔除不属于医保范围用药的金额,再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的金额为最终的给付金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员工,具体投保人数及名单由甲方确定并报经乙方审核同意。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参与保险的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4.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2. 甲方或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保,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篇2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投保人数、保险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投保清单》。

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模板

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模板

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模板合同标题: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模板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方面组成:一、合同介绍1.1 合同双方1.2 合同生效日期1.3 合同期限二、定义和解释2.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定义2.2 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的解释2.3 意外伤害的定义和限制2.4 理赔程序和要求的解释2.5 合同有效性和终止的解释三、保险责任3.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3.2 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金额3.3 伤残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金额3.4 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金额 3.5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赔付条件和金额3.6 特定意外事件的保险责任四、保险费和支付方式4.1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周期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截止日期4.3 保险费逾期支付的后果和解决方式五、保险期限和终止5.1 保险期限和自动续保5.2 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5.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和义务六、索赔程序和要求6.1 索赔申请的要求和流程6.2 索赔材料的提交和审核6.3 索赔决定和赔付方式6.4 索赔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程序七、免责和责任限制7.1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和范围7.2 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和后果八、其他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争议解决方式8.3 修改和补充协议8.4 合同附件和附属文件九、法律适用和管辖9.1 合同的法律适用9.2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请注意,上述内容仅提供了合同模板的基本框架,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当地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果您对特定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在起草过程中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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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位、被保险人数、保险金额总数、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限以及特别约定。如果投保人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在特约定栏中注明,分期缴费也须在此注明
保险人在制单时,还应仔细审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名单”中的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要保证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要求。保险人填毕保险单各项后应______
保险费率
每千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______(签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订立人身
、投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中填具保险单号码(须与投保单一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单既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根据。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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