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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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

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第2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9.12.06

【实施日期】1989.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

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6日建总发字第21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已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储蓄工作会议讨论意见做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试行。

各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实施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使银行同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组织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下设的储蓄联办所,代办所。

储蓄联办所是由建设银行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管理、面向社会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金融机构。

储蓄代办所是建设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它分为全面代办所和单一代办点。全面代办所办理各种储蓄业务;单一代办点办理集体户零存整取和零散户零存整取等储蓄业务。

第三条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银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储蓄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建立,必须坚持储源丰富,方便群众,安全适用的原则。第五条储蓄联办所,须经建设银行基层机构和联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双

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

第六条储蓄全面代办所须经建设银行基层机构与代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方可开业。

单一代办点,须由建设银行签发委托代办书或聘书,明确有关事项。

第七条储蓄联办所和条件允许的代办所对外营业应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牌匾,并配置储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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