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前言一、项目背景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行业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企业目前在建有“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残废液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环评批复文号:鹤环审[2016]1号。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具有环境友好型的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已经成为化工产业的优先发展方向,比如绿色化工产品可降解塑料PBS正在逐步得到市场的青睐和认可。
据中国塑料工程协会预测,未来十年间我国对可降解塑的需求量将会达到300万吨/年。
可降解塑料PBS的基本原料是丁二酸酐和1,4-丁二醇,PBS的广阔市场前景,必将极大地提高丁二酸酐产品的需求。
此外,丁二酸酐还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用于医药、食品调味剂、农药、精细化工、醇酸树脂等领域,目前,国内丁二酸酐系列产品的许多消费领域还正处于成长期,丁二酸酐市场将会快速增长,丁二酸酐的下游相关产品也十分紧俏。
现阶段我国生产丁二酸酐的技术主要有丁二酸脱水法、石蜡氧化法和生物发酵法,这些技术都相对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使用效果,为此,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利用自己研发的丁二酸酐工艺技术,在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投资5560万元,建设“年产4000吨丁二酸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未来利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已有的1,4-丁二醇产品生产绿色可降解塑料PBS产品奠定基础,进而促进产业集聚区内的化工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链进一步完善。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分别建设一套年产2000吨丁二酸酐装置,采用顺酐直接加氢催化法生产丁二酸酐。
二、环评工作过程2016年4月,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施行)相关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公益。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产生污染,国内的技术、设备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建设项目需要转移原有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科技、建设、规划、土地、乡镇企业、金融、物资、水利、地矿、卫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造纸、酿造、印染、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房地产开发、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建设项目除外);(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四)生产转基因产品的建设项目;(五)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六)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七)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完整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1.编制依据 (2)2.工程概况 (2)2.1项目概况 (2)2.2.编制目的 (3)3. 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3.1建筑垃圾定义 (3)3.2建筑垃圾分类 (3)4. 建筑垃圾减量管控措施 (3)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3)4.2责任制考核 (5)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6)5.建筑垃圾清运 (6)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6)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7)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7)6. 建筑垃圾收尾8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16《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2.1项目概况2.2.编制目的3、近年, 随着社会和谐发展, 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郑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 郑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
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 严格执行6个100%, 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规范垃圾运输, 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 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
新安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报送单位:新安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编制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二00六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1)1.1环评任务的由来 (1)1.2评价目的 (2)1.3评价依据 (2)1.4评价标准 (4)1.5控制污染和环境保护目标 (5)1.6评价工作等级 (6)1.7评价重点及范围 (7)2建设项目概况及周围环境简况 (9)2.1建设项目概况 (9)2.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简况 (18)3.初步工程分析 (24)3.1井田开拓与开采 (24)3.2地面生产系统 (26)3.3 项目给排水平衡、采暖供热与供电 (27)3.4 场内外道路 (30)3.5建设期环境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 (30)3.6生产营运期环境影响因素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1)3.7污染物排放估算 (34)4专题设置及工作内容 (36)4.1专题设置 (36)4.2工作内容 (36)5.组织分工、评价费用估算、提交成果 (51)5.1评价工作组织分工 (51)5.2评价费用估算 (51)5.3提交成果 (51)1总则1.1环评任务的由来根据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资源整合办[2005]2号文“关于对洛阳市煤矿资源整合初步实施方案的批复”,新安县富安煤矿和新安县桂田煤矿整合为一个矿井,更名为新安县富安煤业有限公司。
富安煤矿和桂田煤矿位于新安煤田普士山井田浅部,均采用一对煤层顶板穿层斜井开拓,主采二1煤,原生产能力0.06Mt/a,两矿井边界为李村断层。
根据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该矿生产能力需达到0.15 Mt/a。
桂田煤矿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并且自2003年以来因井下透水淹井停产至今(目前静止水位标高+256m,采空区积水量约30.6万吨),目前剩余的可采储量均在水淹区以下,因此桂田煤矿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宜进行开采活动,本次技改工程只对富安煤矿进行了技术改造设计。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前坪水库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前坪水库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豫环审〔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前坪水库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8736553A)上报的由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前坪水库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是《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目录1、编制依据 (2)2、工程概况 (2)2.1项目概况 (2)2.2.编制目的 (2)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3.1建筑垃圾定义 (3)3.2建筑垃圾分类 (3)4、建筑垃圾减量管控措施 (3)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3)4.2责任制考核 (5)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5)5、建筑垃圾清运 (6)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6)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6)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6)6、建筑垃圾收尾 (8)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16《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2.1项目概况2.2.编制目的近年,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郑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郑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
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执行6个100%,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下列十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
目录1、编制依据 (2)2、工程概况 (2)2.1项目概况 (2)2.2.编制目的 (2)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3.1建筑垃圾定义 (3)3.2建筑垃圾分类 (3)4、建筑垃圾减量管控措施 (3)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3)4.2责任制考核 (5)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5)5、建筑垃圾清运 (6)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6)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6)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6)6、建筑垃圾收尾 (8)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16《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2.1项目概况2.2.编制目的近年,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郑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郑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
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执行6个100%,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环评公示-年处理5万吨废包装桶、废机油滤芯综合利用项目
概述一、项目背景机械加工、汽修、印刷等企业产生的废润滑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涂料桶、废油墨桶等存在贮存占用空间大、转运困难等问题,这些废物均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桶内残留物可能存在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可燃性等危险特性,如随便废弃或堆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必须由专业的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置。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9]245号)文件要求,“2020年起,各市开展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该试点工作可推进解决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河南昊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从事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处置企业,租用河南宇晖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晖炭素”)闲置厂房,位于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拟投资1000万元新建年处理5万吨废包装桶、废机油滤芯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建设两条破碎生产线,采用撕碎、破碎、磁选、清洗等工序,将废铁制桶、废机油滤芯、废塑料桶与沾染的润滑油、涂料、油墨等危险废物分离,回收碎铁和碎塑料作为产品外售。
项目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郑州区域,并辐射省内其他地市,主要收集来自机械加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汽车4S店、印刷企业、化工企业等产生的HW49、危废代码900-041-49的废包装桶及机油滤芯,对其进行暂存、综合处置和转运,从而实现危废“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要求。
二、项目建设特点及环境特征1、工程建设特点(1)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租赁现有空置厂房,因此施工期主体工程不存在土建工段,施工期较短。
(2)项目选址位于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内,土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项目与集聚区规划环评项目准入条件要求不冲突,不在负面清单之列。
【推荐下载】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键入文字]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 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仍要求环保部门分别进行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在上述两个法律修改完成前,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还应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见附件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见附件2)和下级环保部门对验收的初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权限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受理情况、拟作出验收意见以及验收决定;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省环保厅将参照《生态环境部六、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按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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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预防、控制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人口稠密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成其自行纠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从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并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或者破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整治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验收文件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设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