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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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 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 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此条规 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 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 “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国发[1995] 6号

国发[1995] 6号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更新时间: 2009-9-10 来源:点击数: 1238【级别】:部级【分类】: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03-01【实施日期】:1995-03-01【失效日期】:【发文号】:国发〔1995〕6号【标题】: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会计核算基本内容1. 会计科目养老保险基金核算需要具备以下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等。

2. 会计核算完整流程养老保险机构在每年的末尾,需要进行一次全年的会计核算。

这一核算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每月基金预算;每月核对基金的收支情况;核算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包括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等;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

3. 会计核算核算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现金基础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核算。

现金基础核算即是直接基于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纪录。

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基于实际产生的债务和收入进行纪录,而不考虑其是否已经实际付款或收款。

三、会计核算要求1. 明晰的管理职责养老保险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的管理职责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基金的真实情况,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

3. 外部审计养老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原始凭证的核对,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四、会计核算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及时调整基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证老年人的利益和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基金账务的正确性和保证所有基金的使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

五、总结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养老保险机构严格进行基金会计管理和监控的必要手段。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保证养老基金的流通和使用的正常情况,调控养老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计实务: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

会计实务: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

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一)科目设置为了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

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应设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于支出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养老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金,贷方登记结转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七个明细科目:1.基础性养老金。

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账务处理基本养老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应掌握如下三方面内容:1.入账时间。

它是指发生的支出应在什么时间入账。

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入账时间为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款项时,这是由基金本身的特点以及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决定的。

2.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金支出以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各类支出,其入账金额的确认原则与此相同,下面不再赘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企业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

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和行业”统称为“各市级统筹地区”)实行基金调剂,市对所辖县(市、区)和行业内实行统收统支;各市级统筹地区年度内基金不足时,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

各市级统筹地区实施省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和省级统筹后年度新增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由省级授权管理和使用;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基金审计的结果和2009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之和为准。

第二章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第四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每个年度末,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统一布臵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分三个阶段: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按“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由各市级统筹地区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预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底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4、暂存滞纳金收入;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京劳筹发字[1992]242号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京劳筹发字[1992]242号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正文:----------------------------------------------------------------------------------------------------------------------------------------------------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京劳筹发字[1992]242号1992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及经管,使用管理服务经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经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委员会批准的比例统一提取管理服务经费,并以“保证需要、统筹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分为三项经费管理,即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市级养老保险机构,将统一提取的管理服务经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收入”科目中登记入账。

其利息在“利息收入”科目中登记入账。

第六条全市管理服务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开支范围,遵守发放标准,专款专用。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七条从事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所明确的职责、赋予的工作权限,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法规种类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

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国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5]214号颁布日期:1995-07-07 执行日期:199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交通银行各辖属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总行直属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用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一、及时、合理、准确地编制、执行统筹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与统筹机构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各级统筹机构根据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电〔2009〕32号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加发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二、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
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
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后所产生的基金缺口,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各市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解决。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尽快将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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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3财政专户存款4104暂付款511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6201暂收款(三)基金类7301基本养老基金(四)收支类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9402利息收入10404转移收入11405财政补贴收入12407上级补助收入13408下级上解收入14409其他收入15431离退休金支出16432医疗补助支出17433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8434抚恤救济支出19435管理费用20436转移支出21437补助下级支出22438上解上级支出23439其他支出附注: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

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反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养老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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