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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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

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明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双边运输航空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4.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简答:

1.定期国际航班的五种权利:(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2.机长的权力:

国际:(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罪或作出危害行为时,为了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再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之前,有权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2)同时,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同的目的,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期内已犯或行将作出危害航空器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3)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4)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期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将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国内:(1)在航空器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2)在飞行当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3)对于机组人员的组成,如果机长认为机组某些成员不适合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4)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案例分析:

(1)是,没有经过政府同意,侵犯了异国的领空主权

(2)警告,拦截,引导出境,迫降,警告射击

(3)<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该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国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3>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4>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B卷

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明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4.空中刑事管辖权:主要是要研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如何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简答:

1.《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原则和具体规定:1970年《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公约,该公约在第1条规定: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凡:(1)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2)是从事这类行为或其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针对机场安全,为制止非法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实施暴力的行为的公约。

任何人非法地故意地做出下列行为者,均为犯罪:(1)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凡其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该航空器损坏,使之无法飞行或具有危害其飞行安全的性质(3)不论以何种办法,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由别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具有毁坏该航空器的性质,或者具有造成其损坏使之无法飞行的性质,或者具有造成其损坏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的性质(4)毁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凡任何此种行为具有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性质(5)传送他知道是假的消息,由此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内容:(1)确认航线(2)航空承运人(3)市场准入与航线权利(4)交行运营权利(5)指定空运企业(6)航空运价条款(7)航空运力条款(8)行政性条款(9)协定双边协定的执行,解决争议,修改和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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