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要负责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将其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第十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十一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总承包人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岗位,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前提,优质、高效、环保、文明为目标。
第四条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建筑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责任人心中明白。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涉及高空作业、电焊、起重等特殊作业时,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什么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督促执行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2. 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2. 安全规章制度应做到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员工应严格执行。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工作岗位安全培训、防火、防爆培训等。
2. 员工应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和评估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管理机构。
七、安全事故和隐患处理1. 建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2.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安全生产管理违规处罚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宣传教育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安全会议、安全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筑企业对本管理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需要,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1.1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和与本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
1.2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属于总经理担任。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2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安全专职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1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2 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协调。
第四条安全生产制度建设4.1 建立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批和报批程序,确保相关各方及时获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件。
4.2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3 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材料品质、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5.1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每个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措施。
5.2 建立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的安全防护设备齐全、有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5.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的各级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 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天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2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对各个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
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
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第1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部经理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资格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六、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持有安全资格c证及以上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复训。
七、年满60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第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工程如期实施。
2、适用范围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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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篇
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一、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1、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3、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贯彻实施。
4、切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资源的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机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催促企业员工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工作。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职业卫生工作。
4、在实行生产任务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承包安全生产。
5、在安排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专案时,安全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负责处理重大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员工。
7、积极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保证本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安排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时,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五同时”的原则。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向总经理汇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汇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况。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1.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员工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和指标,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增强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及时处理报告问题。
4.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制度:-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建立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制度,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5. 建筑施工现场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事故报告的流程和要求,并规定不同级别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准备制度:-建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上述内容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奖惩办法。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知晓、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责任主体1.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员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情况。
3.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到施工的安全性,并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指导。
4.材料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在交接过程中提供合理的安全操作指导。
5.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施工区域,明确责任和权限,并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警示牌、隐患标识等,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确保员工的安全。
4.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四、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性。
五、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流程,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保护公司财产免受损失,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文件,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岗位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明确,机制完善,科学管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检查和评估、违章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有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属地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建筑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需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建筑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条建筑公司要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对岗前和在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对员工进行操作规程和流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岗位文化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培训、技术培训、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公司要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公司要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7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7篇)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1、安全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并在每项新工作前,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缺少一次罚100元。
弄虚作假、代签字罚200元。
2、及时记录安全资料,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整改工作。
无安全事故抽查报告和整改措施的,对安全员给予每次罚款100元。
发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书面形式报总部办公室,隐瞒不报的每次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0元。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
3、对于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痢病及传染病的职工,必须劝其回家,如继续留用,由项目经理、安全员承担一切责任。
4、施工过程中凡上下交叉作业,中间必须设有安全隔离措施,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工作。
如果没有安全隔离措施,安全员有权禁止下方人员施工,不听劝阻者给予100元罚款。
没有书面安全交底的,给予安全员200元罚款。
5、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雪、沙尘、沙暴等恶劣天气,安全员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业和高空作业。
如因安全员失职酿成安全事故,将给予安全员1000员以上的罚款。
6、夜间施工和暗室施工,应该设置照明设备,密封或有毒场所须设置通风设备,地下室及楼梯口必须是低压电,楼梯口、坑井洞口没有照明和防护的,每次罚安全员100元。
7、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电梯井内、预留洞口、管道井内、通道口内、井架口内必须用围栏、盖板防护或用二层优质安全网防护,缺少一处罚安全员100元。
8、施工现场危险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标志,夜间要悬挂警示灯,非正常使用的楼梯口必须封行,缺少一处罚安全员100元。
9、项目部要加强安全辅导、培训教育和检查的力度,每半个月用半天、一周用1小时为安全活动时间。
同时,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要成立安检组对项目上的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方案和交底进行定期检查,力争消除事故隐患。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发展安全文化。
第四条本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妥善处置事故。
第五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水平,确保生产任务完成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本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制定公司安全目标和任务,并定期对目标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与厂家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安全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明确。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的领导人应发挥安全生产的主导作用,制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纪律制度,保证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二十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制度,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查。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第1篇】d建造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一、施工平安控制1. 建造施工队必需有工程部、现场监理认可的《平安施工措施计划》后,方可开工。
2. 现场施工人员要经过三级平安教导,即项目经理部、施工作业队、班组的平安教导。
3. 电工、架子工、等特别工种必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规定定期举行复查。
4. 对查出的平安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光、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 必需把好平安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导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6. 施工现场平安设施必需齐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平安管理条例,施工设备经平安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平安检查1、日常性检查:主部门对施工队每周、每班次都应举行检查。
工程部、监理定期检查、抽查。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好平安帽,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平安带,施工人员工作服要穿着整齐,工作时光不得穿拖鞋,不准嬉闹、不准醺酒。
2、专业性检查:针对特别工种、特别设备、特别场所,如大风要着重检查防火、防爆,高温及下雨天气要防雷电、防暑、防洪、防触电,冬冷天要注重防寒、防冻。
3、要定期举行平安生产综合检查和遵章守纪的检查。
4、平安检查要查思想、查管理,主要查领导和职工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熟悉,平安管理是否执行、平安技术是否交底、平安教导、平安措施、平安标识、操作规程、违规行为和平安记录。
5、查隐患、查整改,主要检查现场要符合平安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对提出的问题举行整改。
6、定期对平安生产举行评价和考核,落实奖罚制度。
三、平安措施1、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教导,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规程》。
2、现场危急部位要有《平安标识》,夜间行人经过的坑、洞口旁边应设置围护栏及红灯示警。
3、料库、油库严禁吸烟,变压器旁悬挂"高压危急,请勿逼近'的警示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选9篇)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一)做好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
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
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
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⑤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筑工地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施工现场轮流安全值班制,落实安全责任制。
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项。
(2)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做到现场材料、构件堆放整齐稳固,堆放不得超过限定高度。
严禁靠近防护棚、建筑物墙壁堆放。
对油漆及有害物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做到现场文明整洁。
(4)组织职工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班组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
利用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___)安全技术规范,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照明用低压的确定,并有检查验收记录。
(6)对于脚手下架搭设、塔式起重机、井架的安装必须有方案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安全网拉设、"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完成后,经项目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和关心所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纠正。
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库存放,通风良好。
对配电室、木工车间、仓库、施工作业层、生活区域设消防灭火器,专人保管使用,并挂设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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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