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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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2
【实施日期】2012.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
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一)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
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