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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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甘政办发〔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政府主权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甘政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

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省本级、甘南、陇南、定西、临夏、平凉、天水、白银和甘肃矿区9个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兰州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庆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和嘉峪关6个统筹地区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甘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7号)省直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从2002年11月份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我省先后选择了三批省直单位开展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得到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效率不断提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7号)精神,确保实现“十五”期间在全省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份开始,在省直所有部门全面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国家预算执行和政府性资金管理最彻底、最完善、最可靠的模式。

推行这项改革,对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方针上来,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51号2007年7月1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部分县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省、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指导县市加强财政管理,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市州、县市既得利益。

不调整各级财政既得利益,确保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市发展。

省、市州要继续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共同推动县市加快发展。

(三)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2007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市为:榆中县、永登县、会宁县、张家川县、敦煌市、金塔县、临泽县、高台县、民勤县、临洮县、礼县、崇信县、静宁县、镇原县、东乡县、夏河县等16个县市,以后年度可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内容。

1、体制性补助直接拨付到县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决定,2013年集中力量为民办好10项26件实事。

目前,《2013年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100个乡镇卫生院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3年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解决2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13年新增3万户农村沼气用户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3000公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项目实施方案》、《2013年实施6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2013年建设100个县乡农贸市场实施方案》、《2013年乡镇(街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等20个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甘政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38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为了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的管理,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个人经费的分配行为,省政府决定,从8月份起,对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含离退休费)分步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单位安排(一)第一批: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所属全额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二)第二批: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委、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政府参事室、省安全厅、省外办、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审计厅、省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档案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人防办、省地方志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民进、省民建、省民盟、省九三学社、省农工党、省工商联、省民革、省社科联等44个单位的机关及其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未列入第一、二批的其它行政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第三批。

二、时间安排第一批单位从8月份起开始实行,第二批单位从10月份开始实行,第三批单位从12月份开始实行。

单位职工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后,财政只对单位下达人员经费预算,不再拨付人员经费。

职工个人工资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信用储蓄卡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9月1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8月2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甘肃省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配置,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管理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预算管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时间短,编制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单位和项目。

二是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基数加增长”固化了不合理的财力配置,制约了经济结构和社会事业发展布局的调整。

三是预算编制缺少必要的定员定额标准,人员和公共资源底数不清,预算分配和使用透明度不够。

四是政府预算内容不完整,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统筹安排使用程度低。

五是预算资金分配既交叉又分散,随意性较大,追加追减频繁,弱化了预算约束。

改革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对于克服上述弊端,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进程,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构建公共财政的预算体系,从制度上和管理上推进廉政建设,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预算管理新体制,更好地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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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2
【实施日期】2012.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
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一)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
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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