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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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1年12月2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12年1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3年12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年12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年11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3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6年5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6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7年6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股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 (9)

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10)

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11)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13)

第一节股东 (13)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2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2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2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5)

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7)

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 (29)

第一节董事 (29)

第二节独立董事 (30)

第三节董事会 (34)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42)

第九章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章监事和监事会 (45)

第一节监事 (45)

第二节外部监事 (46)

第三节监事会 (47)

第十一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50)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55)

第二节利润分配 (56)

第三节内部审计 (58)

第十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8)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60)

第十五章通知与公告 (60)

第十六章员工管理 (61)

第十七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62)

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62)

第二节解散与清算 (62)

第十八章章程修订 (64)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64)

第二十章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5)

第二十一章附则 (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1]634号文批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行于2012年1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英文名称:POSTAL SA 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英文简称:POSTAL SA VINGS BANK OF CHINA;

缩写:PSBC。

第四条本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邮政编码:100808。

电话:86-10-6885 8872

传真:86-10-6885 8859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81,030,574,000元。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有权政府部门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机构。除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本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本行实行“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推动邮政企业代理本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本行市场价值,实现银邮共赢。

第十三条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组织在本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为特色,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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