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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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部门规定,为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从属于所在街镇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并参照街镇禁毒职能单位的部暑开展康复指导工作。

四、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的业务开展应符合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流程设置应符合区禁毒委和公安部门的要求。

五、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从业人员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一定临床实践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

六、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业务内容应经过相应培训,符合相关业务规范,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

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有关初步健康咨询、普通用药指导的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一般临床诊疗常规予以指导。

八、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中药济泰片的试点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市级工作组的统一要求和指导,稳步妥善的推进。

九、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戒毒尿样的检测,应根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由专人负责尿样检测。

十、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宜,由工作人员上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处理。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专物专用。

十二、负责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的医务人员应在禁毒委、社发局统一安排下参与相关培训,并主动学习戒毒相关知识。

十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应建立齐全的基础资料和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1.逃避拒绝毒品吸毒检测 3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执 行地旗县市3次或累计30 日的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戒毒治疗 戒毒地点变更★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 诊
戒毒医疗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原则
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人员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
对滥用阿片类毒品成 瘾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办公室动 员,督促其参加
中止 终止★
15日内 报到
变更后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拘留、逮捕 执行刑罚或强制隔离情况释放Fra bibliotek执行 期满
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
离开执行地旗县区3日以上需书面报告
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解除通知书★
解除★
不再纳入动态管控
公安机关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7日内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办公室执行后 24小时内通知作出 决定的公安机关和 执行地派出所
社区戒毒(康复) 专职人员、社区医 务人员、社区民警 、社区戒毒(康 复)人员家庭成员 、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持《责令社 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督促按时报到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定期家访(谈话) 就业安置指导
定期评估鉴定 归档
归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公安机关责 令(决定) ★
强制隔离戒毒★
接收 登记 ★
常态 工作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15日内报到
(康复)工
作办公室
不适宜强制隔离戒 毒的
社区戒毒★
执行
拒绝接受社区戒 毒(康复)
15日内拒不报到接 受社区戒毒(康 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拒 签 协 议
社区医护人员 禁 毒 志 愿 者 家 属
心 理 咨 询 行 为 矫 正 康 复 治 疗
告知权利和义务,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期限届满,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
定期评估、适时调整计划和措施
定期检测或抽检 美沙酮维持治疗 制定针对性戒毒(康复)计划和 工作措施
组 织 领 导 定 期 汇 报 组成
禁 毒 专 干 禁 社 毒 民 警 区 干 部员 社 区 康 复 期 满
社 区 康 复 社 区 戒 毒 期 满
两次以上不纠正 违 规 告 诫 在 社 区 戒 毒 期 间 定 期 访 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下设若干帮该小组)
被责令社区康复、但 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 尿样毒品检查 禁毒机关(公安部门) 摸底、排插 发现或查获吸食、注 射毒品嫌疑人员 被责令社区康复、但 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 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
吸毒成瘾 吸毒成瘾严重 责令社区康复
由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 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职能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职能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职能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91wenmi.)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戒毒人员违法事实,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身体、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七、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事营业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2024年康复工作计划(三篇)

社区2024年康复工作计划(三篇)

社区2024年康复工作计划一、主要工作任务(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完善的健康教学网络是开展健康教学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学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学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学工作者自身健康教学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学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计划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学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计划开展的健康教学活动1、举办健康教学讲座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3、向居民播放健康教学光盘在输液室设电视及dvd,每周定期播放健康教学光盘,光盘内容以居民的需要为原则,做好播放记录、播放小结等。

4、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计划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居民喜欢的健康知识竞赛,专干提前认真组织,设计试题、配备奖品,让居民在娱乐的同时学习到日常所需的健康知识。

5、办好健康教学宣传栏按季度定期对中心的____个健康教学宣传栏更换内容。

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居民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6、发挥取阅架的作用中心大厅设健康教学取阅架,每月定期整理,将居民需要的健康教学材料摆放其中,供居民免费索取。

(四)、健康教学效果评估(五)、健康教学覆盖计划于开展的健康教学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竞赛、播放健康教学光盘、发放健康教学材料等工作的受教学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____%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社区2024年康复工作计划(二)社区康复工作要做到切实为病人服务,为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扶残助残康复工作,制定好计划,以助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地开展。

社区康复规章制度

社区康复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水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人员和服务对象。

第三条社区康复服务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科学、规范、实效原则;3. 以人为本、尊重差异原则;4. 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服务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为具有本社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五条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包括:1. 康复评定:对残疾人进行健康状况、功能状况、心理状况的评估;2. 康复训练: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等方面的康复训练;3. 康复指导: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技能、康复用品等方面的指导;4. 康复咨询: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政策、康复资源、康复途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5. 康复工程: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环境改造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社区康复服务流程如下:1. 服务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出康复服务申请;2. 服务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康复评估,确定服务需求;3. 服务安排: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制定康复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4. 服务实施:按照服务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5. 服务监督: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6. 服务评价:服务结束后,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七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康复设施;2. 有合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3. 有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4. 有足够的康复服务资金。

第八条社区康复服务标准:1. 康复评定:在收到服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康复评定;2. 康复训练:根据残疾人需求,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每月至少提供2次康复训练;3. 康复指导: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技能、康复用品等方面的指导,每年至少提供2次;4. 康复咨询: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政策、康复资源、康复途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每月至少提供1次;5. 康复工程: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环境改造等服务,每年至少提供1次。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第3页: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制定戒毒计划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 年每月不少于1 次,第二年每 第一年每2月不少 于1次,第二年每3 月不少于一次。检 测结束3日内由公 安机关录入动态管 控系统
每月1次 民政、社保、人力 资源等部门配合
每季度、年1次
定期尿样检测★
定期帮教、劝诫 戒毒知识辅导 戒毒心理疏导
中止 终止★
15日内 报到
变更后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拘留、逮捕 执行刑罚或强制隔离情况
释放
执行 期满
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
离开执行地旗县区3日以上需书面报告
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解除通知书★
解除★
不再纳入动态管控
公安机关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7日内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数据维护
1.逃避拒绝毒品吸毒检测 3次以上的2.擅自离开执 行地旗县市3次或累计30 日的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戒毒治疗 戒毒地点变更★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 诊
戒毒医疗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原则
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人员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
对滥用阿片类毒品成 瘾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办公室动 员,督促其参加
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办公室执行后 24小时内通知作出 决定的公安机关和 执行地派出所
社区戒毒(康复) 专职人员、社区医 务人员、社区民警 、社区戒毒(康 复)人员家庭成员 、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持《责令社 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督促按时报到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定期家访(谈话) 就业安置指导
定期评估鉴定 归档
归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所称社区康复对象,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需要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接受报到、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改善自身素质,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行踪、工作和生活状况,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走访和检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违反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社区康复对象管理第十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康复工作,遵守康复机构的规定,积极参加康复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自觉保持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病情、服药情况和生活状况,配合康复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康复对象不得违反康复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社戒社康工作保障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一)各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要成立由镇(办)禁毒委主任(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镇(办)禁毒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2、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3、组织和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4、负责对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工作;5、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区中心戒毒社区由镇(办)禁毒办主任负责,村(居)委会书记、社区民警、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2、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为辖区吸毒人员建档立卡;3、制定工作计划,为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按一人一档,建档建卡;4、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做好走访、心理疏导等工作,每月至少与戒毒康复人员交流一次并记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按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销假事项。

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期满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6、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所在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家族成员或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所在单位代表为成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1. 前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防治吸毒人员再次滑向毒瘾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任务2.1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是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完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

2.推广医学戒毒、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康复治疗方式和项目。

3.建立、维护、更新社区戒毒康复档案,对吸毒人员进行专业的康复评估和跟踪服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方案并监督执行。

4.积极开展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2.2 禁毒办禁毒办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确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并制订实施方案。

2.监督和检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社区戒毒康复管理部门和康复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热情和状态。

3.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吸毒危害的认识和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组织开展各种戒毒禁毒社会治理活动,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2.3 康复工作人员康复工作人员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责如下:1.定期到吸毒人员家庭或指定地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让吸毒人员坚定戒毒信心。

2.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康复服务,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社交、职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

3.对吸毒人员进行维稳和教育,引导其遵守法纪和社会规范,帮助吸毒人员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活。

4.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3. 工作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同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3.1 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界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要爱护受戒人员的人权、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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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三、工作流程(一)作出决定(二)文书送达(三)人员接收(四)戒毒(康复)措施(五)请假外出(六)地点变更(七)戒毒中止(八)期满解除(一)作出决定1、社区戒毒(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

(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起始时间按社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2、社区康复(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后,由当地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同时,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

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执行完毕。

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大队)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

(二)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戒毒康复场所);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可直接通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人员接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四)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有以下几条措施:1、生理脱毒。

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检要求。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

第一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三年中不定期抽查不得少于6次。

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5次。

第一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6个月至少检测1次,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

3、谈话(家访)要求。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

4、情况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5、小结评估。

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五)请假外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半个月以上的,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同时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

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街道、乡镇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审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七)戒毒中止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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