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分的界定【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基本案情案例一:被告人胡某原为某国有公司聘任的经理,在该公司发包防腐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防腐车间主任送给的人民币共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二:某铁道工程公司原是某铁路分局的下属基层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金某在该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
后来该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非国有公司。
金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分公司副经理。
期间,先后4次收受本公司委托工程的包工头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意见在刑法理论上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是一个很简明的问题,即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能否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关定罪的准确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个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和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虽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上述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职务管理职责。
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要求,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案例一中,胡某身为国有企业聘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1日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关键词】行贿串通投标数罪并罚监检配合社会治理【要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024年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范文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刑事合规是每个单位和组织必须遵循的准则。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单位行贿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单位行贿罪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刑事合规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问题。
二、单位行贿罪的定义及危害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财产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守法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三、刑事合规制度下的单位行贿罪规制(一)刑事合规制度概述刑事合规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中,刑事合规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和处罚措施,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导和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三)强化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行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行贿行为的危害性。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行贿行为。
(四)加强监督与惩处力度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单位行贿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同时,要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行贿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获取某项业务合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在刑事合规制度的规制下,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司法观点集成

司法观点集成注:本资料的观点均由判例梳理,来源于相关微信公众号贷款诈骗主观方面无罪点统计1、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企业类型等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发放贷款的关键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并非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皆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行为人及相关企业,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相关手续方面存在瑕疵,甚至存在一定形式的欺骗行为,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
(诈骗行为必须是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起到重要作用的欺骗行为,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2、行为人未按时还款,但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可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又包括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其实质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即使行为人未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对借款的相关权利仍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等方式得以实现,行为人无侵害金融机构资金权益的现实可能性,故可据此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按照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或个人挥霍,并有部分的还款行为,系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无罪辨点:行为人虽未依约还贷,但其取得贷款后,按照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未将款项挪作他用,亦无挥霍财产等相关行为,行为人存在相应的还款行为等事实,皆是对贷款诈骗罪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有利条件,司法实务中,可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4、行为人未依约还款,应着重审查未还款的原因,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不能仅依据未还款的事实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辨点:未依约还款的行为不等于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常见的现象,行为人未依约还款系因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可见未还款非其主观意愿,不能仅依据未还款的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贷款诈骗故意。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

二十项受贿罪裁判要旨集成--劳务报酬、合伙经营、优惠购房及重大立功等的认定编者按:新司法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认定受贿罪量刑情节的方式。
现今,受贿罪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已不鲜见,司法解释将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利于明确这些“巨贪”的定罪量刑,但对数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档次如何划分,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本文小编特意整理出全国各地关于受贿罪的20项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参考。
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全额认定。
问题二: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参与合伙业务,确立共同经营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参与或实施具体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确有证据证明的,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为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分成问题,不构成受贿罪。
问题三: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裁判要旨:“主动退还”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主动退还”被追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把握此类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难题。
我们认为,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84号裁判要旨:胡发群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强要姚贵禄支付145万元投资收益及汽车升值款,不是其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或孳息,而是变相向姚贵禄索贿。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按语:最近,职务侵占罪成为全民热议的罪名。
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从辩方的角度出发,要想脱罪,有哪些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呢?笔者通过对N个该罪无罪判例进行整理,归纳出关于该罪的无罪辩点,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目录: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2.1 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3.1 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4.1 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17.1主要辩点:被害单位自身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嫌疑人18.1 主要辩点: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19.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20.1 主要辩点:被害单位没有损失,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损失,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认为,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关于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
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91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终诉辩意见得以采纳。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
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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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关注本微信公众号第二步:回复关键字“入群”,自动获取群主微信号第三步:加群主微信,备注地区单位、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验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贪污罪1.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1号)【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2.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14.021)【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3.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06.016)【裁判要旨】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一审:(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24.025)【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行贿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文章

行贿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文章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行使职权的人员行贿的行为。
行贿严重违反社会正义和风气,不仅破坏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广大人员,不要触犯法律底线。
某市的张某是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管,为了扩大公司的经济利益,他不择手段地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委托一位中间人以寻求帮助的名义向该市一位政府官员行贿,希望对方能够给予公司在工程项目中的特殊照顾。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这位官员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保证他的公司能够获得有利的条件。
在接下来的项目中,张某的公司得到了多个项目的中标权,并且在项目过程中享受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有人举报了张某的行贿行为。
经过法律的调查和审判,最终,张某被判处刑罚。
他不仅失去了自由,还丢掉了毕生辛苦积攒的财富。
而那位政府官员也丢掉了公务员的身份,同时还面临着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教训是深远的。
首先,行贿是违法的,不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行贿不仅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更会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行贿破坏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削弱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利益。
再次,行贿是不道德的行为。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注重道德底线,树立诚信和正直的形象。
为了杜绝行贿行为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严格执行职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
另外,大众媒体的监督和曝光也是有效遏制行贿行为的途径。
总之,行贿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它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应该借鉴行贿案例,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价值观,为人处事要诚信守法,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 版本二-2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编者按:文章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月15日),法院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受贿犯罪案件。
作者从“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受贿罪”为分类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有147份受贿罪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判以及少部分变更刑罚裁定);其中无罪判决1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6件,宣告缓刑19件,予以收集、提炼。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贪贿犯罪单纯的“计赃论罪”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额”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对最终判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文章通过检索、实证分析,已公开的、被免处、宣告缓刑的受贿案件在涉案金额分布上有以下特点:1.免予刑事处罚6件涉案金额分布上,受贿金额均在3—4万元之间,没有超过5万元的;同时具备“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情节。
2.宣告缓刑19件涉案金额分布上,19份宣告缓刑判决中受贿金额在4—10万元之间的有12件;受贿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有5件;此外,受贿金额30万元和47.26万元各一件。
3.无罪判决1件该无罪判决的缘由在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8万元;法院审查查明仅有一笔2.28万元的受贿事实成立,其他指控均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一、无罪1件1.核心提示:受贿2.28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罪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93号裁判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16年5月3日裁判要旨: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2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
常见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及后果感想

常见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及后果感想引言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公民利用自己在社会活动中所具有的职务便利条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给个人、组织和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一、行贿受贿1. 行贿的后果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信誉损失。
2. 受贿的后果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不仅破坏了公正廉洁的政治生态,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使得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等领域受到了质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个人观点和理解: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宣传教育,让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
二、侵犯知识产权1.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侵犯知识产权是指盗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侵犯,也是对创新的抑制和破坏。
侵犯知识产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个人观点和理解: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权行为,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三、传销和欺诈1. 传销和欺诈的后果传销是指以招聘成员、发展下线为目的,以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掩盖招商引资的违法行为;欺诈是以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为。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什么?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什么?导读: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方面现在抓的是非常的严格的,近些年也有很多高官因为贪污受贿罪而下马。
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处罚规定是很严格的。
其实有的时候是没有罪的,在法院上我们要说清楚是要有辩护词的。
那么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方面现在抓的是非常的严格的,近些年也有很多高官因为贪污受贿罪而下马。
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处罚规定是很严格的。
其实有的时候是没有罪的,在法院上我们要说清楚是要有辩护词的。
那么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什么?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守智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__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__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__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__构成受贿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__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杨__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__承诺为刘__、李__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概念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

从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判例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无罪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如何面对讯问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认定云联惠公司的参与者与受害者?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如何为“云联惠”案的主要涉案人员进行有效辩护?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传销案:律师担任金融平台法律顾问的刑事风险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以云联惠为例,传销犯罪案件中,什么层级的人会受刑事处罚?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丨云联惠涉嫌传销,哪些人可能构成犯罪,哪些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以“云联惠”为代表的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的辩护策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哪些涉案人员可能无罪?云联惠案辩护研究专辑∣云联惠案,消费者能追回钱吗?可能欲哭无泪近期,广州警方通报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这又是一起新型传销案件,其涉案金额达到3300亿元,是近年来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传销诈骗案件。
本文通过一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分析其中的辩护意见,以达到为云联惠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的目的。
判决摘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
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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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金翰明温天元前言《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
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三)实质上属于单位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无行贿行为(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文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
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
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唐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3号被告人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福天兴业投资集团、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省公路建设(集团)、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对抗诉机关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安排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
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分公司缴付,公路公司也不知情。
因公路公司没有参与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公路公司,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无罪案例四:小勇、向某某,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市昌健工贸在业务发生过程中既没有支付给四合伙人任何形式的费用,也没有收取过任何形式的管理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代表市昌健工贸的利益,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市昌健工贸及被告人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六:邓某甲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13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经查,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药物供销中标单位,其药品销售价格均由省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定价,南部县药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制定了营销纲要。
该营销纲要明文规定禁止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形式送礼及行贿等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
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某某、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非法人企业虽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由于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主的个人意志,企业的财产也属企业主个人所有。
从法院裁定看,司法实务认为只有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故而可以通过证明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现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浠水柳北加油站、王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鄂02刑终160号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从法院裁定看,形式上的“两个单位”之间虽存在“行贿行为”,但实质上“两个单位”系属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或部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体上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无罪案例一: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朱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晋02刑终84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原判认定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给予市交通警察支队财物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从法院裁判看,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证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一:市**、马**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津011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单位市**、被告人马**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
经查,市**的经营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被告人马**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
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王某1的行贿均是被告人马**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被告人马**系为市**行事。
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市**的资金。
无罪案例二:市亚XX电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唐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
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岑某海的证言均称送钱给小榄镇相关领导是因为城建总公司是镇属企业,想在业务上争取领导的支持。
证人淑英、何某雄、黄某枝、梁某杰、某阳、某辉等人的证言反映城建总公司及唐某某向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对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支持。
其中,虽然证人淑英称小榄镇政府的部分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一些地方保护条件尽量使本地企业中标,以及存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将工程交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承建的情形,但一方面唐某某反映城建总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上缴利润,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直接实施。
另一方面证人伍某基、某志、何某燕、某红的证言反映镇政府在工程招投标时以价低者得,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一般以低价竞标,利润很低。
现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具体工程上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理据不足,原判对该罪名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无罪案例四:付某某被控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晋0303刑初21号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构成受贿类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邹某某、吴某某、某某、谋成文化传播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经查,吴某荣、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向某某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2200元、3000元。
某某、某贵的供述证实,某某向某贵等人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3900元、5600元。
某贵、吴某利等人的供述证实,某贵等人对外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为8000元至12000元。
上述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将中、高级职称证出卖给某某,某某再转卖给某贵等人的事实。
因此,吴某荣、某某、某贵等人具有买卖职称证书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证件罪。
同时,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某某亦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