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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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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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
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路运送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这里所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专指在我国沿海、沿江、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等双方当
事人可即时清结者之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
往往涉及大宗、长期货物运输,所以对特定范围的重点物资、联运
物资、外贸物资等,要由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运输计划,这时承
运人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大宗、长期货物运输,可按月签订
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
运计划的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
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
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2.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 货物名称;
(2)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的还应当载明换装港;
(4) 货物的重虽,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 违约责任;
(6) 特约条款。
水路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1) 货物名称;
(2) 重虽、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 包装;
(4) 运输标志;
(5)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 运费、港口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 承运日期;
(9)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 货物价值;
(11)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水路货物运输的类别
水路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运输。一张运单
的重虽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危险物和易污染、损坏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2. 每单运输的要求
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即发货人、收货人、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都相同。
易碎、易腐、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3. 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抵到达港卸船时止。其间包括:起运港发送时间5天;每一换装港的换
装时间7天;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因自
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时间不计算
在内
4. 运输计划的提出、执行、变更、补充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的,应及时提出运输计划。
大宗货物、长期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虽满100吨的零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