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粮食仓库高级保管员仓管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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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规定了职工每 天、每周、每年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六、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 行同工同酬。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 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 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储备、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直接向农 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流通条例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 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 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 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为 意思表达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信 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劳动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
七、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源自文库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一般合同规定的以外,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八、保管合同的特殊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 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粮食经营者在从事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习重点 掌握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流通条例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 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 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 《流通条例》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 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 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 制;同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 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三、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从1995年5月1日起,国 家实行每周5天,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以及 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特殊性 规定。 学习重点 掌握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指导思想。
一、合同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同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 部分。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 用的规定;分则规定了买卖、承揽、运输、 技术、保管、仓储等15类合同的特殊性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订立,但因 严重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从而绝对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六、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四、粮食销售
粮食销售是指粮食经营者把粮食出售给各类用粮 对象,从而实现资金回笼的过程。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 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 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 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 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 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 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章第六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 务、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 知识。 学习重点 全面掌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粮食经营准则
粮食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经营行为。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粮食经营行为具有双重特征,即利 益驱动性和政策约束性,这是粮食的基本属性决 定的。 流通条例为了既要保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 益,又要使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明确规定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 须遵循的粮食经营准则,即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资格。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 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三、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中央储备粮管理的 基本原则,中央储备粮的计划管理、储备 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学习重点 掌握掌握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 中央储备粮储备管理要点。
一、管理条例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 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储 备粮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规定了中央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制度,中央 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责任制度,中央储备粮储 存管理重大问题的处理及报告制度;确立了中央储备粮的 动用预警机制;明确了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条件和程序; 严格规定了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承 储企业的法律责任;突出强调了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 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 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 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 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 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对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总的指导 思想作了明确规定。
三、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劳动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 (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 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职业 技术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内 容。
九、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 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储存易燃、易 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 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 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六、粮食加工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 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为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 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为加强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 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流通条例还要 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 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 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 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 限不得少于3年。
五、粮食储存
粮食储存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将原粮或成品粮 放置在仓库或其他储粮设施中,并利用一定技术 措施保证粮食数量和质量水平,以满足未来需求 的行为。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 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 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 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 学药剂。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 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六、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 行同工同酬。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 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 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储备、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直接向农 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流通条例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 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 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 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为 意思表达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信 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劳动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
七、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源自文库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一般合同规定的以外,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八、保管合同的特殊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 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粮食经营者在从事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习重点 掌握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流通条例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 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 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 《流通条例》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 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 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 制;同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 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三、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从1995年5月1日起,国 家实行每周5天,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以及 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特殊性 规定。 学习重点 掌握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指导思想。
一、合同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同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 部分。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 用的规定;分则规定了买卖、承揽、运输、 技术、保管、仓储等15类合同的特殊性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订立,但因 严重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从而绝对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六、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四、粮食销售
粮食销售是指粮食经营者把粮食出售给各类用粮 对象,从而实现资金回笼的过程。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 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 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 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 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 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 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章第六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 务、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 知识。 学习重点 全面掌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粮食经营准则
粮食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经营行为。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粮食经营行为具有双重特征,即利 益驱动性和政策约束性,这是粮食的基本属性决 定的。 流通条例为了既要保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 益,又要使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明确规定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 须遵循的粮食经营准则,即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资格。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 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三、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及学习重点
学习目标 通过本节学习,掌握中央储备粮管理的 基本原则,中央储备粮的计划管理、储备 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学习重点 掌握掌握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 中央储备粮储备管理要点。
一、管理条例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 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储 备粮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规定了中央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制度,中央 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责任制度,中央储备粮储 存管理重大问题的处理及报告制度;确立了中央储备粮的 动用预警机制;明确了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条件和程序; 严格规定了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承 储企业的法律责任;突出强调了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 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 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 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 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 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对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总的指导 思想作了明确规定。
三、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劳动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 (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 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职业 技术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内 容。
九、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 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储存易燃、易 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 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 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六、粮食加工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 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为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 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为加强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 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流通条例还要 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 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 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 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 限不得少于3年。
五、粮食储存
粮食储存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将原粮或成品粮 放置在仓库或其他储粮设施中,并利用一定技术 措施保证粮食数量和质量水平,以满足未来需求 的行为。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 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 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 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 学药剂。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 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