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管理规定.doc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
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
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教财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生食堂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食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切实维护学生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着力构建安全、健康、优质、贴心的高校学生食堂服务供给和保障体系,发挥学生食堂育人载体功能和健康中国建设阵地作用,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守公益属性。
高校(包含公办、民办)学生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
自主经营的,要保本运营;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微利运营,并逐步过渡为自主经营。
实施统一监管。
高校要全面落实学生食堂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学生食堂的食材采购、配送、仓储,食品加工、留样、安全与质量控制、销售定价,餐具清洗消毒、存储和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各环节实行统一监管。
厉行勤俭节约。
高校应广泛开展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培育文明就餐和勤俭节约校园文化。
保障营养健康。
高校应经常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营养健康素养,倡导减油、减盐、减糖,促进营养膳食均衡,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运营模式。
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为运营主体,保留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
高校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一食堂一策”制定科学合理的优化运营模式调整方案。
山东学校食堂陪餐制度规定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包括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等。
二、陪餐制度1. 中小学校食堂陪餐制度:(1)学校食堂应设立陪餐制度,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陪餐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陪餐。
(2)陪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陪餐人员应在食堂就餐期间,对食堂的卫生状况、食材质量、饭菜口感、价格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反馈。
2. 高等院校食堂陪餐制度:(1)学校食堂应设立陪餐制度,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陪餐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陪餐。
(2)陪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陪餐人员应在食堂就餐期间,对食堂的卫生状况、食材质量、饭菜口感、价格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反馈。
三、陪餐要求1. 陪餐人员应按时参加陪餐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陪餐人员应认真履行陪餐职责,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3. 陪餐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尊重食堂工作人员。
4. 陪餐人员应如实反映陪餐情况,对食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食堂管理要求1.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 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学校食堂应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4.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五、监督与考核1.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陪餐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陪餐制度落实到位。
2. 学校应定期对陪餐人员进行考核,对陪餐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学校应将食堂陪餐制度纳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堂进行评估。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3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3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篇1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为,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自身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现就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检工作制定本制度:一、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制度,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检测人员负责自检工作。
该人员须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检测人员负责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操作前应对快速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试剂)完好,符合检测条件;同时,仔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执行其中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自检结果的可靠性。
三、检测人员在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检测前,应先对待检样品进行初步感官检查,判断是否新鲜,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予以初步筛眩四、检测人员应随机抽取样品,保证待检样品的代表性。
发现抽检样品不合格时,应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为不合格,通知食堂主管领导,停止使用该批次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五、各学校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的项目和频次。
如农药残留的测定应尽可能每天测定,粮油、调味品等应按进货批次进行检测。
六、对于日常卫生管理中的一些动态指标,如餐具洁净度、紫外线照度、消毒液余氯浓度等,应结合日常的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测工作;七、中高考等重大考试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测频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八、检测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记录表》,并定期整理、归档。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篇2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食品卫生安全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及学生营养配餐等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食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饮食安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鲁食药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等,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范围。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范围,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
第四条量化分级遵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山东省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
二、组织管理1.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卫生、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包括制定食品安全计划、监督执行、定期检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操作规程1. 学校食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料。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储存、加工、烹饪、留样等各个环节。
四、从业人员管理1.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采购与储存1.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加工与销售1. 加工食品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2. 销售食品应保持清洁卫生,明码标价,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包装。
七、餐具与设备管理1. 餐具使用前后应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消毒,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八、食品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包括食品、环境、设备、个人卫生等。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九、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1.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来源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进行公示。
2. 鼓励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管理1.学校餐饮服务基本要求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3.陪餐制度4.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制度5,预防常见食物中毒的措施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度1学校餐饮服务基本要求一、必须依法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二、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学校要结合实际引入四D、五常、六T等现场实务管理方法。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五、具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和相适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消毒、更衣、盥洗衣、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保温、冷藏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作和使用。
六、加强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验收等管理制度,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原辅料。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八、按规定要求对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九、搞好操作间卫生,配餐所使用的工用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十、保持库房清洁。
库房内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山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和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制度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检查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属地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事权划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1 —作。
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六条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区域分布、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通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督指导,结合重点检查抽查下一级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八条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与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有机结合,确保年度内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科(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稽查机构协助配合.职能科(处)室组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等检查,应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参加,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同时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 山东标准2020版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食堂管理、食品采购管理、贮存管理、食谱制定、加工制作、配餐用餐、食堂供水、餐用具清洁、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置、监督和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供餐服务,幼儿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4930.1 食品安全标准洗涤剂GB 14930.2 食品安全标准消毒剂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CJ 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WS/T 554—2017 学生餐营养指南XF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DB37/T 164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DB37/T 4199—2020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与设备配置规范3 术语和定义DB37/T 41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school canteen staff学校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
3.2学生餐school meals学校食堂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早餐、午餐和晚餐的统称。
3.3带量食谱quantified recipe以餐次为单位,含有食物名称、原料种类及数量、供餐时间和烹调方式等的一组食物搭配组合的食谱。
[来源:WS/T 554—2017,2.2]4 基本要求4.1 通则4.1.1 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
食堂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食堂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堂饭菜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安全,提高饭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餐饮服务单位的饭菜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学校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健全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监督。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饭菜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学校餐饮服务单位饭菜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饭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科、食品安全检验科、卫生管理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科等部门。
第六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落实饭菜质量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八条学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饭菜质量监督管理档案,记录饭菜原材料采购情况、加工及储存情况、餐具消毒情况、人员卫生状况等内容,便于日常监督和食品安全溯源。
第九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餐厅、食堂、食品加工间等场所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饭菜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开展检验,确保食品的合格率。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饭菜原材料采购管理台账,明确采购人员、数量、品种、来源等信息,并及时建立供货商档案。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商,持续跟踪和了解供货商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定期对饭菜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章加工管理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专业的食品加工间,明确食品加工人员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食品加工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间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确保厨房环境干净整洁,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储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饭菜原材料的不同属性,合理设置不同类型的储藏库房,确保饭菜原材料的质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教体)局:现将《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自查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管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或园长,下同)负责制。
学校食堂应当以学校名义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含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学校具体管理,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教育部门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每周自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简称“四查”)。
学校负责开展每周自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教育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自查表和监管部门检查表应当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第七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构和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名单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篇1食堂卫生管理制度1、食堂环境整洁无污垢,无杂草生长,无积水,采取有效的除害措施。
2、炊事员持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炊事员做到“三白洁”:工作服白洁,帽子白洁,口罩白洁;“四勤”: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地不准吸烟,不准手上带戒指。
3、食堂必须有冰箱或冰柜,做到食品全数留样,留样24d,做好记录,冰箱食品生熟分开,冰箱上有明显生熟标志。
4、厨房内吊顶、炉灶台面及其周围应贴白瓷砖,水池内外侧应铺白瓷砖,熟食间装纱门窗。
5、库房内堆放整齐,有防蝇、防尘、防鼠灭蟑措施。
6、食具件件消毒,生熟食具严格分开,不使用再生塑料桶、盆和铝制锅、分盘装熟菜。
7、隔顿、隔夜饭菜必须检验无变质后用锅烧透,方可供应。
8、食堂设置泔脚桶,泔脚桶容器加盖,泔脚必须及时清运。
食堂卫生制度1、食堂开设有报批手续和“食堂卫生许可”。
2、周围做到“三无一通一平”(三无:无杂草、无积水、无孽生地;一通:沟渠畅通;一平:场地平整)。
3、厨房内应具有排水、排气、通风、防火、防寒、防尘、除四害、消毒等设施。
泔脚缸加盖,泔脚不外溢,周围无污染,外表清洁。
4、室内墙壁清洁无蛛网,门窗清洁无油灰,地面干净无滑腻,排水沟有防鼠措施。
5、饮用具清洁无污垢,作台、灶面、橱、架、桶盖等无油腻,操作做好落手清。
6、饮用具、冰箱应生熟分开,不用再生塑料桶,盆装食品,不用铝制盛熟食。
7、炊事员须持有“健康证”、“卫生教育上岗证”上岗,个人做好“四勤三白”工作。
8、回收菜票使用翻板箱,饮具、菜票须严格消毒,禁用现金买饭票,饮用具堆放整齐合理,无交叉污染环节。
9、饭菜烧熟煮透,隔顿隔夜及外购熟菜须回锅,并做好48小时留样工作,留样量不少于100克,不吃凉拌、改刀菜。
10、生熟食品质量有专人验收核发,杜绝三无食品(无厂名、无商标、无生产日期)和过期变质食品。
11、食堂必须设置冰箱,并无异味,主、副、调食品分置并堆放整齐,原料、辅料、缸加盖,粮食离地隔墙,有防毒、防火、防鼠措施,进货和发货有严格的手续。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安全责任1.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2.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3.食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堂管理1.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管理制度。
3.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5.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6.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9.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运输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0.食堂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食品废弃物处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安全自查与监管1.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安全隐患。
2.学校应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5、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 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卫生部国家食药局2012年第10号公告﹚
(3)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 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 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 摆 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 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 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 度(指示)计。
(4)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有固定的场所(或 橱柜)存放(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 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8、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 范 国 食药监食[2011]67号
9、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5号
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 [2011]395号)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B、《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
售的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
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查验、索取并 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学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饭菜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提高餐饮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学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由学校餐饮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人员共同参与。
三、责任1.学校餐饮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学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学校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和质量;3.餐饮服务人员负责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四、监督内容1.食材采购:学校餐饮服务部门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卫生标准的食材,严禁使用过期食材;2.餐饮加工:餐饮服务人员必须遵守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安全和卫生;3.餐饮配送:餐饮服务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必须对食品进行严格的包装和保鲜,确保食品的品质安全;4.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保持个人卫生,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餐饮服务卫生安全;5.餐后清洁: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做好餐具、厨房、餐厅等相关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五、监督方式1.定期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餐饮服务进行定期检查,了解餐饮服务的实施情况;2.抽样检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的品质安全;3.巡查监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餐饮服务设施进行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投诉举报:学生及家长对学校餐饮服务提出投诉和举报,学校餐饮服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六、监督管理1.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学生饮食安全的,依法给予惩罚;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合格的,给予奖励,帮助其提升服务水平。
七、食品安全教育学校餐饮服务部门必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餐饮服务人员食品安全和卫生意识。
八、记录备案学校餐饮服务部门要对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配送、服务、清洁等工作进行记录备案,备案材料要保存至少两年。
九、监督评估学校饭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评估,对餐饮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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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
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第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符合食品安全的送餐半径内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供餐单位送餐。
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统一订餐情况。
学校和供餐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供餐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工场所面积应与提供就餐的学生人数和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应分别设置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刷消毒间和备餐间等场所。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严格把好采购供应关。
应向取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宜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采购查验食品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二)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三)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供应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八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十九条供餐单位送餐车辆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供餐单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二)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
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量化分级等级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可以由学校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
示范学校食堂的具体标准和申报程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制定《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附件1),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学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有关信息和食堂的经营方式、范围、从业人数、就餐人数等内容进行登记,填写《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基本信息表》(附件2),连同检查情况存入信用档案中,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完善执法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季度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