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五年级上册科学《维护生态平衡》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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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上册科学《维护生态平衡》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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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LY/T*****-****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compiled a forest management plan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3)
5 编案补充调查 (5)
6 森林资源分析评价 (7)
7 森林经营管理评价 (8)
8 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8)
9 经营区划与布局 (9)
10 森林培育 (12)
11 森林采伐 (16)
12 非木资源经营 (18)
13 风景林保育与森林游憩 (19)
14 森林保护与森林健康 (19)
15 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1)
16 营林设施建设与维护 (22)
17 森林经营投资与效益分析 (23)
18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 (25)
附录A 森林资源现状统计表 (27)
附录B 森林经营规划表 (31)
附录C 森林经营投入及其经济分析表 (36)
前言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森林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小平、翁国庆、孔庆云、欧阳君祥、程小玲、王红春、李云、孟庆华。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原则、依据、任务、深度、内容、方法以及成果等技术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有林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包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伐木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其它较大型的集体林、非公有制森林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15162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621 母树林营建技术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560-1999 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1690-200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1723 农田防护林采访作业规程
LY/T1724 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557—2000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LYJ 5104-1998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森林资源档案建立与更新技术规程》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
《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森林经营 forest management
从形成森林、培育森林到采伐更新整个过程的各种森林培育措施和管护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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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森林经营单位 forest management unit
有明确边界和单位法人资质,以森林资源为主要生产资料,长期进行森林经营和管护的单位。

3.3
编案单位 unit to implement forest management plan
可以作为独立总体编制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

3.4
经营规划设计单元 unit of plan and design
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的最小单位,同一单元设计的经营目标、经营周期、经营措施、投入产出等基本一致。

4 总则
4.1 经理期
a) 经理期一般为10年,商品林为主或经营水平较高的国有林场可为5年;
b) 每个经理期应编制一次森林经营方案,中期可进行调整,因特殊需要可以提前修订或编制。

4.2 编案原则
a) 按照可持续经营要求,实行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科学培育、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相结合;
b) 森林经营方案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相协调;
c) 实行森林多目标经营、多资源利用,提高森林经营综合效益,维护区域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d) 科学配置森林资源,优化林业生产工艺,规范经营管理措施,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4.3 编案依据
a)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b) 国家和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与区域森林经营规划、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等;
c) 编案前2年内完成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分类区划调查成果,或虽在两年以上但按《森林资源档案建立与更新技术规程》要求更新的森林资源数据;
d) 近期生物多样性、森林景观、水土保持、土壤、立地、林业有害生物、林火等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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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e) 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估等资料;
f) 相关的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以及林业数表、造价与核算指标等。

4.4 编案任务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完成:
a) 上经理期森林经营管理评价;
b) 森林经营环境需求和经营条件评估(包括生态、经济、社会环境对森林经营的需求分析、产品市场分析);
c) 明确经理期的森林经营方针;
d) 确定经营目标与主要森林经营指标;
e) 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区划与森林经营布局;
f) 组织和设计森林经营类型、森林经营管理类型;
g) 森林培育规划与作业时空安排;
h) 森林采伐规划,采伐作业时空安排;
i) 森林多资源利用规划与时空安排;
j) 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森林健康维护规划;
k) 培育、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关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规划;
l) 森林经营成本、管理成本和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
m) 森林经营的生态、经济与社会影响评估与效益分析;
n) 规模较小或森林经营目标单一的编案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目标和生产条件确定编案任务。

4.5 编案深度
森林经营方案深度可根据编案单位类型、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以森林经营类型为基本的规划设计单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科学实验场(圃)等单位可按功能区或二级林种区作为基本规划设计单元;
b) 立地类型、森林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类型明确到小班;
c) 造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采伐更新等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前期(一般1~3年)应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小班,并分别措施类型进行作业时间排序;
d) 国家级公益林单独进行培育、采伐更新和管护规划,管护责任落实到区段和责任人;
e) 森林健康维护、多资源经营、森林经营基础设施等内容一般只进行宏观规划,任务分解到前、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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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分别年度进行经济分析与综合效益评价;
g) 商品林为主的森林经营单位应进行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
h) 森林经营水平较高和具有特殊经营目的的经营单位,或经营范围小而经营活动单纯的经营单位可采用小班经营法,以经营小班(一个小班或某些林学特征相似的几个相邻小班)为基本的规划设计单元。

5 编案补充调查
5.1 森林资源补充调查
5.1.1 资源档案检验
调查时效超过5年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不应用于编案。

编案前3-5年完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用于编案时,应进行精度检验。

在编案单位内,随机抽取不少于小班总数5%以上小班到现地检验变档情况,90%以上小班的地类、林种,以及面积、蓄积量、树种组成、年龄等主要指标符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精度要求时才能使用。

5.1.2 补充调查内容
森林资源补充调查重点包括:
a) 上次调查后进行造林、抚育、采伐更新作业的小班森林资源现状;
b) 上次调查后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其他灾害及人为破坏小班的森林资源受灾情况;
c) 需要调整森林类别、林种的小班资源状况;
d) 本经理期需要采伐更新、改造的小班资源状况。

5.2 非木资源调查
5.2.1 经济林调查
重点补充调查近年来的结实率、产量、成熟期、品质、规格、保鲜与加工贮藏技术、市场需求、当地加工能力等。

5.2.2 薪炭林调查
重点补充调查主要薪炭树种的生物量、燃烧值、纤维结构、生长量、萌芽能力、适应性,以及当地对薪炭林资源的需求量、需求结构、需求时段等。

5.2.3 种质资源调查
重点补充调查主要优良树种的数量、分布,以及近年来的结实状况、种子质量、销售或利用状况。

5.2.4 林下资源调查
重点调查经理期内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药用、食用、工业用等林下生物资源,包括:资源种类、分布、数量、培育和利用状况、市场需求、经济价值、开发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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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景观资源调查
重点调查经理期内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森林景观、林区景点的分布、范围、开发条件、保护状况及当地森林游憩的市场需求、利用方式、配套条件等。

5.2.6 “三剩资源”调查
“三剩资源”(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与废弃木材)的数量、收集率、现有利用程度和开发利用方向。

5.3 生态状况调查
5.3.1 生物多样性调查
重点调查具有全国、区域保护价值或当地特有的植被、野生植物及原生地、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范围、数量、分布状况、生长状况、保护条件、干扰因素、受威胁程度等。

5.3.2 水与湿地资源
a) 不同森林汇水区的面积、水量与水质变化;
b) 饮用水源地位置、面积、植被状况、保护状况等;
c) 经营区域内的湿地类型、面积、分布、保护状况、受威胁因素与状况、开发利用程度等。

5.3.3水土流失与地质灾害调查
a) 补充调查经营区域水土流失的成因、面积、程度、分布状况、植被状况,以及前期生态治理成效;
b) 补充调查经营区域塌方、泥石流、滑坡等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分布点、程度,以及前期治理成效。

5.4 森林经营管理调查
5.4.1 经营条件调查
重点调查和了解经营区域或经营影响区域的自然、社会与经济条件,包括:降水、气温、气象灾害;土地资源与利用现状;人口、劳动力情况;木材与林产品加工业发展与产业结构;税收等。

5.4.2 经营情况调查
重点调查和了解编案单位在上经理期的造林更新、抚育间伐、林分改造和森林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的技术、措施、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森林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多资源利用等多目标经营效果;林产品与加工产品种类、产量、产值、生产成本、税费和市场销售情况;以及林业生产建设投资情况等。

5.4.3 森林保护调查
重点调查和了解经营区域或周边影响区域近年来林火、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役源疫病等发生、发展状况;成灾原因,受灾面积、分布与程度;灾害治理措施与成效;森林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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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4.4 经营需求调查
调查和了解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编案区域森林经营的要求,对林产品和森林公益性服务功能的要求,以及相关利益者的经营、就业等要求。

5.4.5 经营能力调查
调查编案单位的职工队伍状况,包括数量、技能和文化素质状况;调查了解与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等有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与设备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情况等。

5.5 数表准备
编案前应广泛收集或编制适用于编案单位、经营规划设计需要的林业基础数表和森林经营数表,一般包括:
a) 立地类型表、立地指数表或其他立地质量评价表;
b) 材积表(原条、原木、立木)、生长率表、材种出材率表(林分、原木);
c) 林分生长过程表(林分收获表);
d) 造林类型设计表、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表、森林经营措施类型设计表。

6 森林资源分析评价
6.1 资源现状分析
重点分析评价以下内容:
a) 林地资源:林地类型及利用现状、林地保护等级及保护状况,以及不同质量林地状况、分布、结构和地力维持状况等特征;
b) 森林资源数量:不同森林类型的面积、蓄积、分布等特征;
c) 森林资源质量:森林单位面积的蓄积量、生长率,以及平均郁闭度、胸径、株数及分布状况等;
d) 森林资源结构:森林资源的类别、林种、树种、年龄、权属等结构特征。

6.2 动态变化
分别森林资源数量、质量、结构等特征指标分析编案单位的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变化特征、趋势及影响因素。

6.3 功能评价
a) 评价森林提供木材与非木林产品的能力;
b) 评价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增加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
c) 评价森林增加游憩服务、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等社会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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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森林经营管理评价
7.1 经营环境分析
对经营单位所处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找出影响森林经营的有利因子、潜力因子和障碍因子,以及经营环境对森林经营的影响程度。

7.2 上经理期森林经营评价
分析评价上一个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包括:
a) 经营目标和主要造林经营任务完成情况;
b) 森林经营的成功做法、主要经验与教训;
c) 森林经营的主要成效,以及生态、经济社会影响;
d) 森林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哪些是本经理期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7.3 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
参照国家、区域或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评价编案单位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保持森林健康与活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和加强长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优势、潜力和问题;经营单位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以及经营管理能力、机制,经营基础设施等条件是否满足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要求。

8 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8.1 经营方针
a) 经营方针是森林经营单位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长期行动指南,可以根据每个经理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b) 经营方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森林资源及其保护利用现状、森林经营特点与基础条件等;
c) 经营方针应有针对性、方向性,简明扼要;
e) 经营方针应有利于统筹好本经理期与长远发展、局部与整体、经营主体与社区利益、生态与经济社会效益的关系。

8.2 森林经营长远目标
森林经营长远目标是森林经营单位所有森林资源通过经营调整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构状态,这种状态可以较好地维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综合平衡森林资源的多目标利用需求,同时满足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森林健康与活力、增加碳汇和加强森林长期的社会效益等要求。

一般选用森林资源结构性指标作为长远经营目标,主要有林地利用结构、林种结构、树种结构、以及景观层次的年龄结构与斑块分布状况等。

8.3 经理期经营目标
经理期目标是导向长远森林资源结构理想状态的阶段性目标。

应在森林资源评价、森林经营状况评价的基础上,从森林资源发展、保护、利用、保障等不同方面确定本经理期可以达到的森林经营目标,一般选用可以综合反映森林经营效益,代表性强、灵敏度高、可测度好的指标,参见表1:
9 经营区划与布局
9.1 森林功能区划
9.1.1 森林功能区
国有林业局、较大型的国有林场或经营目标多样的森林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划区经营,将经营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功能与经营方向的功能区或林种区。

功能区一般为在地域上相连,主体功能一致,可以围绕主体功能从整体上采取系列经营措施的经营管理区域,下列功能区域应优先区划:
a)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b) 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c) 国防及国防设施防护区;
d) 饮用水源地管理区;
e) 种质资源保存、种子林或母树林经营区;
f) 科学实验林区;
g) 森林文化(宗教)保护区;
h) 风景林保护与森林游憩区;
i)环境保护林区。

9.1.2 区划方法
功能区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林业区划、土壤区划、经济区划等区划成果,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以及自然、社会、经济特点,以小流域、山系或林班等为单位进行区划。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划应与相应的批建规划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高保护价值森林集中分布区域应优先区划,高保护价值森林评价标准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9.2 森林分类区划调整
9.2.1 分类区划界定
没有进行森林分类区划或未落实森林分类区划调查的编案单位,应依据国家、地方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区划调查,将公益林、商品林落实到小班。

9.2.2 分类区划调整
已进行区划界定的编案单位,在经理期内确需调整森林类别时,可以在编案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结果落实到小班。

9.3 森林管理类型区划
9.3.1 管理类型区划
按照《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的分类方法,根据编案单位生态区位重要性、生态脆弱性与资源特点,从经济社会要求和森林经营管理的主导方向出发,将森林划分为下列4类经营管理类型:
a) 严格保护类: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特有自然景观等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生态地位极为重要或生态非常脆弱区域的森林。

b) 重点保护类:以确保生态安全,防止自然灾害,改善现有的脆弱生态环境同时通过人工与半人工植被途径,使农田、草场、河库、道路等免受灾害性生态因子的侵害与胁迫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生态区位较为重要、生态非常脆弱区域的森林。

c) 保护经营类:以生态和经济兼顾,在有一定生态防护功能的基础上,确立明确的经济功
能或经济目标进行合理经营利用,主要包括生态区位相对重要或生态相对脆弱、但可采用经营措施适度控制生态影响区域的森林。

d) 集约经营类:以经营利用,可持续生产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生态区位不太重要、生态系统较稳定区域的森林。

9.3.2 经营管理策略
不同管理类型应选择不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措施,按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保护经营和集约经营4个类组实施由强到弱的管理措施和由弱到强的经营措施,主要策略见表2。

9.4 组织森林经营类型
9.4.1 森林经营类型设计
依据功能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和管理类型区划成果,以及当地森林经营条件和编案单位森林资源特点等进行森林经营类型设计,编案地区已有的森林经营类型表等成果可以直接引用。

每个森林经营类型应明确:
a) 培育目标:一般设计到二级林种,用材林宜设计到材种;
b) 主要树种:天然林设计到森林类型或主要建群种,人工林宜设计到树种(组),经济林、工业原料用材林宜设计到优良品种;
c) 经营周期:明确达到培育目标需要的最低年限,宜选择年龄、龄级等指标;
d) 林地选择:明确对立地条件或林地质量的要求,宜选择立地类型、立地指数级等指标表示;
e) 造林措施:明确适宜的造林方式和模型,公益林一般以封山育林等自然修复方式为主,商品林一般以人工造林为主。

造林模型应明确种苗要求、整地、配置、密度、栽植、水肥管理等内容;
f) 培育措施:明确适宜的定株、整枝、抚育间伐等措施,包括作业起始时间、间隔期、方式、强度、主要产出,以及不同阶段生长指标要求等内容;
g) 采伐更新:明确适宜的采伐利用、更新造林措施,包括作业方式、强度、时间、主要产
出指标等内容。

9.4.2 森林经营类型规划与调整
a) 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应以小班为单元明确一个适宜的森林经营类型;
b) 经理期内符合主伐、更新采伐条件的小班,以及预备进行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小班,应明确下一经营周期的森林经营类型,一般没有改变森林类别、林种、树种、起源、经营目的、经营水平等要素的更新小班可保持原森林经营类型不变;
c) 确定每个小班的经营类型时,应按照功能区、森林类别、林种、二级林种、管理类型的优先顺序逐步界定,同时重点考虑小班的立地条件和现有植被状况;
d) 森林经营类型确定后,应按树种(组)、林种、森林类别等逐级汇总,见表3。

所有森林经营类型的规模、布局应符合经营目标提出的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等结构性指标要求,当与经营目标不一致时,应进行调整。

10 森林培育
10.1 造林
10.1.1 造林对象
一般分别下列三种地类进行造林规划设计:
1.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
2.规划用于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退耕地、退牧地和其他退出土地;
3.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四旁”边际土地。

10.1.2 造林方式与措施
一般分别下列三种造林方式进行造林规划与技术措施设计:
a) 人工造林,一般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以及需要采取人工措施建设的生态公益林等,按照GB/T 15776的技术规定结合相关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进行系列造林技术措施。

b) 封山育林,一般用于发展防护林、特用林等生态公益林,按照GB/T 15163的技术规定结合相应的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进行不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措施设计,重点是封育类型、成林年限、封禁措施、人工促进措施等。

c) 飞播造林,主要用于风沙区、偏远山区、水土流失成片分布地区,需要造林地相对集中,对植被或成林质量要求较简单的地段,应按照GB/T15162等规定按播区进行规划设计。

10.1.2 造林任务
规划本经理期造林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a) 依据森林资源调查、造林补充调查等成果,选择适宜造林的小班,明确小班的地类、现有植被状况、立地条件等,“四旁”等边际土地可以按带、块调查、编号;
b) 每个造林小班依据相关技术规程配置适宜的森林经营类型,明确发展的林种、主要树种、造林方式、密度、幼抚措施等技术要点;
c) 按照森林类别—功能区(林种区)—经营类型—造林地类—造林方式—造林模型的规划层次统计造林任务,林种、树种结构等与经理期经营目标差异较大时,应对每个小班设计的森林经营类型进行适当调整;
d)根据编案单位经济状况、经营能力,以及经理期内国家、地方各项生态工程规划,确定本经理期的总造林任务,以及不同地类、不同方式的造林任务。

10.1.3 造林组织与年度安排
造林规划任务的生产组织与年度任务安排要求:
a) 所有造林小班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地组织为不同的造林作业区,同一个造林作业区一般安排在一个年度作业;
b) 根据生态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造林作业准备情况,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作业顺序安排;
c) 依据本经理期总体经营目标和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状况、经营能力等,将造林任务分解到前期、后期和各年度,前期各年度应明确具体的造林作业区。

10.2 抚育
10.2.1 抚育类型及实施对象
森林抚育措施可分为定株、透光、间伐、修枝、水肥管理、卫生清理等主要措施类型,每类抚育措施的实施对象或实施条件差异较大,参照GB/T 15781 、LY/T 1646等确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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