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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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教育网2021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以下简称)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负责实施本行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考试的时间由确定,在受理前三个月向。

第六条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部门实施本行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资格考试:(一)遵守、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手续的,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到点办理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

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舆论引导力提升视野下主持人话语体系探析

舆论引导力提升视野下主持人话语体系探析

第11卷第18期Vol.11 No.1849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20年度河北省广播电视研究项目“河北省广播电视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措施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M2009舆论引导力提升视野下主持人话语体系探析朱良志1,高天宇2(1河北传媒学院 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430;2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91)摘要:本文分析广播电视舆论引导力提升视野下节目主持人话语体系建构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职业自觉、能力具备、群众基础3个方面论述施行的可行性,从稳人心、聚人心、暖人心3个方面提出节目主持人话语体系的建构策略。

关键词:广播电视;舆论引导;节目主持人;话语体系中图分类号:G2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18-0049-02一、节目主持人进行广播电视舆论引导的可行性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提升舆论引导水平,是媒体人的重要职责,广播电视作为主流媒体,在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节目主持人作为广播电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构科学的话语体系助力广播电视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是必要且可行的。

(一)节目主持人拥有引导舆论的职业自觉节目主持人话语是整档节目核心思想的外在体现。

节目主持人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是在主持人选拔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走上工作岗位的节目主持人具有较强的职业自觉,把自己的话语放在“讲好中国故事”的国家话语体系下,自觉引导舆论。

国家广电总局和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对主持人均有明确的管理规定,2015年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嘉宾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为节目主持人的职业自觉养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全媒体时代,面对泥沙俱下、纷繁复杂的信息,各级广播电视媒体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如《焦点访谈》劳春燕、《新闻1+1》白岩松、《共同关注》朱广权等主持人,牢牢树立“把关人”意识,传递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信息,把握舆论主导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人社部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广播电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更加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播音主持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2.坚持科学评价。

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创新性、创造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2005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按照《广播电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对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这将为进一步提高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素质,规范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行为发挥积极作用。

现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批转给你们,请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各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站要对《公约》作全面、充分的报道。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的形象代表,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职业素养,规范职业行为,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第一条自觉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落实“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北京)事项编号:0031B009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服务对象:个人办理依据:.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电局机关办公大楼6层612房间)乘车路线:1路、4路、43路日坛路站下联系电话:王文泉:65159081监督电话:相关网址:备注:每月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为我局集中受理注册申报材料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办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2、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3、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5、以普通话为基a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播音主持证书

播音主持证书

播音主持证书篇一:怎样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是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从业资格证,也就是说从事这两个行业,必须获得这两个证件。

一方面因为如此,另一方面,由于获得该证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因此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

那么,要怎样获得这两个证呢?专家用两步给大家进行讲解。

第一步通过考试取得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通过申请获得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

下面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如何取得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考试资格:根据国家《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凡遵守宪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参加报名参加考试??”可知,对于一般人来说,参加考试就只有两个条件:一是大专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二是无犯罪前科。

考试时间: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地点:由各省级广播电视局公告,一般在省会。

在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当年考试公告后,各省会陆续出台考试公告。

考试科目: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考试科目均为三科,其中公共科目有《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编辑记者专业科目是《广播电视业务》,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科目是《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考试教材:各省广电局出售的教材分别为:《广播电视综合知识》、《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新闻业务》、《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这些教材都是由广播影视业务教育培训丛书编写组编写,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

不知道什么原因,市面上基本没有出售,考友可以在现场报名的时候买到。

我们已经为大家整理出了《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知识》和《广播电视新闻业务》,大家可以不花一分钱,在网上观看。

内部资料、内部考题:没有出售。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责中央三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第六条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热点答疑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热点答疑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热点答疑1.什么是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制度,是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

它对岗位从业人员政治、业务和技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即岗位任用的资格条件。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对于我国广播影视行业来说,一些关键、要害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就是要求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最基本的上岗条件,而上岗证书则是上岗从业人员具备这些条件的资格证明。

要想获得上岗证书,就必须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有了这个资格证书,就能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岗位的竞聘。

2.为什么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一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上岗资格必须通过统一规范的考试才能取得,这就可以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激发参与竞争的意识,通过不懈的努力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是为了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力人才资源管理。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认证,是一种人才评价的新体系、新机制。

给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上岗资格证书,这个证书是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在全国有效,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这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可以破除对人的身份管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发现更多更好的专业人才,拓宽选人、用人的途径,实现组织的人力人才资源管理,实现全社会对人力人才资源的有效开发。

三是为了统一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资格条件,对广播影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将遵循“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来组织实施。

这样,对各个专业的各类岗位就有了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就可以保证上岗(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就可以掌握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的分布和数量,以便于各有关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广发[2006]2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06.08.28【实施日期】2006.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广发〔2006〕288号)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各区县广电中心及北京地区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单位:为了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程序,便于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现将《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文泉联系电话:65159081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为了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程序,便于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结合北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北京地区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以下简称制作、播出单位)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

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三)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2施行日期2002.11.22文号主题类别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做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考试及上岗资格管理,11月22日,广电总局印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1.什么是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制度,是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

它对岗位从业人员政治、业务和技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即岗位任用的资格条件。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一般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对于我国广播影视行业来说,一些关键、要害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就是要求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最基本的上岗条件,而上岗证书则是上岗从业人员具备这些条件的资格证明。

要想获得上岗证书,就必须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有了这个资格证书,就能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岗位的竞聘。

2.为什么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一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上岗资格必须通过统一规范的考试才能取得,这就可以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激发参与竞争的意识,通过不懈的努力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是为了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力人才资源管理。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认证,是一种人才评价的新体系、新机制。

给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上岗资格证书,这个证书是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在全国有效,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这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可以破除对人的身份管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发现更多更好的专业人才,拓宽选人、用人的途径,实现组织的人力人才资源管理,实现全社会对人力人才资源的有效开发。

三是为了统一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资格条件,对广播影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将遵循“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来组织实施。

这样,对各个专业的各类岗位就有了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就可以保证上岗(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就可以掌握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的分布和数量,以便于各有关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广电办发〔2021〕26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不断推出优秀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旗帜鲜明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

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二、坚决反对唯流量论。

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

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

三、坚决抵制泛娱乐化。

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树立节目正确审美导向,严格把握演员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

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

四、坚决抵制高价片酬。

严格执行演员和嘉宾片酬规定,严格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平台和个人必须持证上岗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平台和个人必须持证上岗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平台和个人必须持证上岗
佚名
【期刊名称】《东南传播》
【年(卷),期】2016(0)9
【摘要】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总页数】1页(P146-146)
【关键词】节目直播;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持证上岗;个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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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1.22
【实施日期】2002.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做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考试及上岗资格管理,11月22日,广电总局印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三台在岗播音员主持人的颁证和考核换证。

四、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

首次资格考试时间为2003年5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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