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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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1.22
【实施日期】2002.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做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考试及上岗资格管理,11月22日,广电总局印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上岗。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三台在岗播音员主持人的颁证和考核换证。
四、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首次资格考试时间为2003年5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