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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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广播电视-判断题(共10题,合计20.0分)1.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备案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3.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4.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分)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广播电视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可以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6. 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28•【文号】广发社字[2003]102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广发社字[2003]1020号)为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发射、转播、传输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入理解并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认识。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管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着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和自身的发展。

各相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广播电视广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辨证统一关系,遵循广播电视宣传及广告产业发展规律,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专门机构。

总局社会管理司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明确广告播出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并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行政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将此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局应将管理机构情况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局(厅)备案,各省级广播电视局应尽快将本单位的管理机构情况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94分答案

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94分答案

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本次答题用时:98分钟•本次答题正确数:94•本次答题得分:94•本次答题错误数:6•错题回顾:•o答错试题: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o正确答案:Bo选项:▪A、正确▪B、错误o用户答案:Ao答案注释: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o答错试题: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o正确答案:Do选项:▪A、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B、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C、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D、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o用户答案:Bo答案注释: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和职责三篇

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和职责三篇

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和职责三篇篇一:XX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和职责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广电厅“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为了全面提高我台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加强内部管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此制度和职责。

二、指导原则:本制度和职责依靠电视台全体干部职工的自觉性,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以提醒、教育为主,违反规章制度者,按制度的各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实施办法:(一)、为切实促进我区电视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电视台内外部管理,充实我台的各项规定和奖惩制度,认真完成各项职责任务,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台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二)、每一个干部职工必须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所负的责任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维护好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年度内进行表彰奖励。

(三)、由办公室负责把电视台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全面规范后上墙公开,同时严格把关,督促落实。

(四)、本制度和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第一节电视台考勤制度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我台结合实际实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并由办公室负责加以落实。

除了特殊原因(婚、丧、病)外一律不准多日请假,三日内事假由分管领导准假,3天以上事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请假时填写请假表,必须由台领导和主管区领导同意后方能生效,请假表送一份由办公室备案,因病假请假需有医院病例或证明与请假表一起备案。

如准假期限到后仍不到单位上班,可以提前说明原因延长假期,其余日期算入全年可请假天数内,并补填请假表。

如擅自延长假期,每天扣一天的工资,超三天者根据情节,年底不准参加组织考核。

平时事假不准超过一天,如违反准假期每天扣一天的工资。

年内每人可请10天事假,自然取消休假,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15天者,年底不予参加组织考核,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时,可办理相关手续,经台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现将经外交部会商同意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广播影视对外交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为宣传工作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为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广播影视地方外事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规章制度,严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广播影视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指导、规划部署地方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广电总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影视外事工作。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外事工作,设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机构,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掌握政策、严守纪律的干部负责外事工作。

其外事工作接受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广电总局外事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合作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国内主办国际性的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所属机构主办国际性研讨会、专业会议,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在征求广电总局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修订)【发文字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实施日期】2021.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

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

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

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电视广播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中一项重要的领域,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健康传播,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该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对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我国关于广播电视行业最基本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明确了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责任,并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电视广播机构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对应的具体罚款金额和处理方式。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是对《广播电视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针对电视广播行业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

该细则明确了电视广播机构违反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播等。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吊销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为了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该通知规定,对于电视广播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广电部门将按照《广播电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且要求电视广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积极整改,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四、《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该基准对于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也具有指导性。

根据该基准,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都将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之一。

基准中还列举了各种违规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电视广播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广播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传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2004年3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2002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十六大电视宣传的通知》,7月又下发了《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每晚电视剧播出的黄金时段作出调整,即从原定的19:00至21:30调整为19:00至22:00。

总局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未经总局同意的引进剧和合拍剧一律不得在此时段内播出。

对此,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国产电视剧的繁荣,进一步规范了电视剧的播出秩序。

为检查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总局又于2003年1月、9月和11月先后发出《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情况检查的通报》,绝大多数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总局的这一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播出效果。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电视播出机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国家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视宣传纪律为儿戏,擅自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在这一时段播放的引进剧或合拍剧。

尤其要指出的是,一些非上星频道擅自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每晚的21点30分左右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严重违反了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扰乱了电视剧的正常播出秩序,带来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迅速对所辖各频道进行自查,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

政法知识竞赛题

政法知识竞赛题

错题回忆:答错试题:有关单位依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可以给予补贴。

〔〕正确答案:A选项:A、正确B、错误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搜集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影艺术档案,接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移交、捐赠等方式提供的电影艺术档案,积极收集散失的国产影片艺术档案。

依据本规定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可以对有关单位予以适度补贴。

答错试题: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

正确答案:C选项:A、在新华书店发行B、有中文说明C、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发行D、在指定地点发行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发行。

答错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的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选项:A、8B、10C、12D、6用户答案:B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错试题: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当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可以免于承当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选项:A、正确B、错误用户答案:A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总那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当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当民事责任。

答对试题回忆答对试题:以下哪个制作机构不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正确答案:D选项:A、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B、持有?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C、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D、县级电视台用户答案:D答案注释:依据:?电视剧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二〕持有?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播送电视台、播送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生活的规则为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

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

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

《办法》还同时规定,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办法》规定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对群众有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批评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以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和亲和力,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届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过长、在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10职务犯罪

2010职务犯罪

加强台风建设,防止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其实就是上网拼拼防止职务犯罪的心得体会就成了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具体表现为: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

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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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
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时 效 性】有效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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