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XX集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交纳比例第六条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使用党费时,需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附开支票据,并有经手人、 批准人签字。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2
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应届毕业生党团制度网-讯】
一、党费收缴
⒈根据党员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上级关于交纳党费比例的规定,由机关党委制定下发统一的交纳标准,并根据工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⒉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
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一周内,为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予交,补交、予交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新党员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⒊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向机关党总支上缴一次。
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二、党费管理
⒈明确专人负责。
机关党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党费的收缴、结算工作,并负责对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督促检查。
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⒉实行党费帐目专列。
按规定使用专用帐本,实行党费总帐、收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并列。
做到帐目清晰,登记准确,
下帐及时,管理规范。
⒊党总支换届时,党费收缴情况,要向党员大会作出专题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制度(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模板-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党费收缴1.交纳党费方式:党员将党费上交各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将本支部所收党费上交中心党办;2.交纳党费时间: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因中心部分学会党支部较为分散,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各支部收缴本季度党费;3.在职职工中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4.离退休职工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支部代为收缴,通过党的行政组织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7.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8.中心党委将所收党费的1/3上交中国科协机关党委,留存2/3。
党费管理1.党费在中心账户下设立独立科目,实行专款专用;2.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费经中心党委决定方可支出,党费支出由经办人申请,党办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后,在专用账户中列支;3.中心党委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中心党委会议提交《党费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4.中心党委于每年年初在党员大会上报告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5.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本支部党员报告本支部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党费使用1.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
理工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大学委员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章规定向组织交纳费是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增强员性观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组织部、XX省委和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费的收缴1.在职教职工员交纳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生活补贴的总和,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之后的余额。
交纳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费。
3.学生员(含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无工资收入的家属员、流动员,每月交纳费0.2元。
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流动员应以工资发放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依据,按照在职人员交纳比例核算费标准。
4.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基层委(总支)审核,报学校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费。
5.预备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员之日起交纳费。
6.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交纳费。
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员,所在组织可以代收费。
7.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8.员自愿多交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费,由学校委组织部转交XX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费,全部上交。
由学校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组织部。
组织部给员本人出具收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
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
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
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
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
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5月26日印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