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进1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作者:文勤、管理和使用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以下规定。
1、党费的收缴第1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以每个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助、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2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3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每个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休工资部份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4条学生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5角。
第5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6条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7条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8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1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要单独报告组织部。
第9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
第10条各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主动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101条各党支部应当依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缘由,产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剂,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流程
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支部党员的党费收缴并做好登记, 统一将收缴的党费上交中层党组织
中层党务工作人员按时收齐 党费,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入账手 续,并填写《兰州大学党总支 (直属支部)上交党费专用交款 书》(第二联)交组织部
注:各中层 党组织应于每年 7月初、12月25日 前将党费存入学 校党费账户。
组织部根据《兰州大学党总支(直属支部)上交党费 专用交款书》(第二联)与财务处核对中层党组织上交党费 数额
组织部于次年初将本年度所收党费总额的40%上交省委 组织部,20%留存于学校党费账户,其余部分按比例下拨至 各中层党组织党费账户
各中层党组织按照党组发〔2009〕2号文件规定,合 理使用和管理下拨的党费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高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加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常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训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22〕5号)精神,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XXX高校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其次章党费收缴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
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
嘉奖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XXX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别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酬劳、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嘉奖性酬劳,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与学校工资收入结构不全都的津贴补贴自筹单位,参照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计算方法。
(二)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其中,属于结构化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党员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
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讨论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在职攻读学位的讨论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第五条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根据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详细比例为:(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学校留成党费管理制度
学校留成党费管理制度学校留成党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员意识,确保党费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费管理条例》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党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费是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党组织的日常活动和事务。
第四条党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确保党费的合理使用、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二章缴纳党费第五条党费缴纳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党员应按月主动缴纳党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5号至20号。
第七条党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将党费存入学校党委指定的党费账户。
第八条党员可以选择每月自行缴纳一定数额的党费,也可以选择按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九条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应按照实际完成的缴费情况填写党费缴纳单,并存入党费缴纳箱中。
第十条党员缴费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确认缴纳情况,并妥善保留好缴费凭证。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一条党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明、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党费使用应优先满足党组织日常活动和事务的需要,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党员参观学习、会议活动经费、党建材料的购置等。
第十三条党支部应按照实际需要,在党费使用前制定使用方案,并向全体党员公示。
第十四条党员有权向党支部提出党费使用建议,党支部应及时审议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党员代表大会、党支部会议等,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党费监督第十六条党支部书记应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建立定期审查党费使用的机制,定期对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党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党支部应建立党费监督委员会,由党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党费使用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员对党费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支部书记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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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
⒈根据党员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上级关于交纳党费比例的规定,由机关党委制定下发统一的交纳标准,并根据工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⒉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
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一周内,为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予交,补交、予交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新党员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⒊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向机关党总支上缴一次。
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二、党费管理
⒈明确专人负责。
机关党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党费的收缴、结算工作,并负责对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督促检查。
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⒉实行党费帐目专列。
按规定使用专用帐本,实行党费总帐、收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并列。
做到帐目清晰,登记准确,
下帐及时,管理规范。
⒊党总支换届时,党费收缴情况,要向党员大会作出专题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制度(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学校党费管理制度文件
学校党费管理制度文件学校党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党组织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证党费的合理使用和党组织党费工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
第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全校范围内的党费的代表和管理者,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负的原则,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党费的使用应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培养党员、改善党员待遇、支持党员开展学习和工作,并优先用于党员在学校内的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第六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定期向党员收取党费。
第七条:党员应按照党组织规定的标准和频率,自觉存入党费。
第八条:党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缴纳党费,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补缴党费。
第九条:党组织应及时核算党费的收缴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存入党费专用账户。
第十条:党组织应建立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档案,包括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和党费的使用途径。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应定期公开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党员和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章党费的使用第十二条:党费的使用应经过党组织讨论决定,并依法依纪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应制定党费使用方案,明确党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党费主要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培养党员、改善党员待遇、支持党员开展学习和工作。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征求党员对党费使用的建议,并及时公布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党费的使用应做到精打细算,确保党费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建立党费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党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应定期检查党费的使用情况,督促党员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九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党费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党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审批,并有关机关的支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党费收缴(一)、每年按季度交纳党费,应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上缴完毕,如遇双休或者节假日顺延。
(二)医学部、农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收缴的党费应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到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存入指定账户,用户名: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账号:160402501197;也可以到中国银行其他支行以汇款的方式存入指定账户,汇款的用户名为:吉林大学,账号不变。
缴款后将现金缴款单或汇款单送至中心校区行政楼1206室,并开具党费收缴专用票据。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基层党委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我校党费,按照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50%上缴省高校工委,30%作为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留用党费,20%学校留用。
二、党费使用(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
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
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
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成额的30%以内。
禁止订购专业研究或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
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
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
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
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模版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 [**]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一)党费收缴比例和标准1.在职正式教职工、大集体职工和工程技术学院、文理学院、国际学院聘用教职工党员以及有固定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比例:(1)工资基数(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基数的0.5%;(2)工资基数(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工资基数的1%;(3)工资基数(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工资基数的1.5%;(4)工资基数(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基数的2%。
2.离退休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标准:(1)离退休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交纳党费1元;(2)离退休费在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者,交纳党费2元;(3)离退休费在10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党费4元;(4)离退休费在1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者,交纳党费6元;(5)离退休费2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8元。
3.其他党员每月党费收缴标准:(1)农场职工、家属工和临时工党员交纳党费1元;(2)没固定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其他党员交纳党费2角。
(二)工资基数的确定1.在职正式教职工、大集体职工每月工资基数是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其中附属学校教师党员和医疗与保健中心护士党员的教护贴计入工资基数,其计算公式如下:工资基数=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教护贴+津补贴-个人所得税2.工程技术学院、文理学院、国际学院聘用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3.离退休党员每月以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
4.在外单位领取工资的党员比照学校同类人员交纳党费。
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细则
大学关于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费收缴(一)交纳费1、按月领取工资的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交纳费时间。
员每个月5日前主动向支部交纳一次费。
3、交纳费的比例为:员交纳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费。
5、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员每月交纳费0.2元;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员,按其工资标准交纳费。
6、保留员组织关系出国留学的教职工员,回国后继续留校工作的补交费的标准按照每月实际补发工资标准交纳费,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转移组织关系时需要补交的费按照每月5元标准交纳。
7、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员,经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费。
8、预备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员之日起交纳费。
9、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交纳费。
持《流动员活动证》的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组织交纳费。
10、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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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一、每个学生党员,自入党之日起,每月有必要按规则份额交纳党费,党组织在核算交纳党费
基数时,有必要郑重其事,严厉执行规则,做到准确无误。
二、党员有必要如期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
党费一般不
宜由别人代交。
特殊情况,经支部赞同可托付别人代交。
三、
严厉专人收缴党费。
一般情况下按班级党小级为单位由党小组
长收缴党费,然后汇缴到党支部组织委员,填写正式报表,经
过党支部书记检查盖章并向系党总支报告后,由党支部组织委
员或支部书记持党费报表和现金
向院党委组织部全额交交纳。
四、对不按规则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无正当理由接
连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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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费收缴制度
学校党费收缴制度
一、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必须亲自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
二、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三、新党员的党费应以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日期开始交纳。
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四、党员因公出差或因事外出、出境等,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允许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学校党支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党委批准。
五、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报上级党委批准。
六、要按时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学校党支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十五日前将该季度单位党员的党费全额上缴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将缴费凭证向全体党员公示。
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随着学生党支部党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党费的收缴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具体的流程和标准,这样才能使党费的收缴工作高效、规范、透明。
以下是一份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以供参考。
一、收费标准为了使所有党员对党费收纳的收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学生党支部的党员应当按照党支部党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党费。
因此,党费收入总额越高,每个人的缴纳金额也就越高。
二、收费方式1、党员应按学期、一学年的方式缴纳。
2、本学期党费的收取时间为第1周至第2周,第2学期的党费收取时间应在第4周至第5周之间。
考虑到一定的变动,通常将缴纳期限宽限至半个月。
党员可以在指定时间内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途径缴纳党费。
如果实在无法缴纳,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支部书记联系并说明原因。
3、为了确保收取的党费准确无误,每位缴纳者都应填写党费纳税申报表,表格应以电子形式在支部汇总时提交。
支部书记应当仔细核对每一份申报表格。
三、收费管理制度1、收费人员应该是受过支委会认定的、通情达理、性格高尚、责任心强的党员。
2、收费时,应准确地记录每位缴纳者的姓名、党费金额和缴纳时间等信息,并给予发票或者收据。
3、负责收费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党费收取记录和相关材料,确保党费收取工作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4、党支部书记应当定期审核党费的收取情况,并提出建议、指导下一次的收费工作。
5、如果发现任何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
支部书记也应当将这些情况上报至学生会。
四、收费收据为确保所有党员缴纳党费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支部书记应要求所有收费人员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缴纳顺序进行编号、签名和盖章。
五、总结制定并实施出一份合理的学生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它可以使党员对财务支出有一个更加透明和准确的认识,提高组织管理效率。
因此,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001]
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XX〕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折减数(国家绩效工资改革后不再计算在内)。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党费缴纳基数所交纳的个税),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津贴,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年底竞争性绩效、二级目标考核奖励、管理办学绩效、科研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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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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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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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生活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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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校办产业)党员交纳党费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党费交纳基数不包括企业年金、津贴补贴、不定期或非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奖励。
外国语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党费收缴规定
《外国语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党费收缴规定》摘要: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外国语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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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XXX大学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
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
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XXX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与学校工资收入结构不一致的津贴补贴自筹单位,参照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办法。
(二)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其中,属于结构化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党员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
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第五条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
第六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后称“分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年初应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级晋升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
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
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
(一)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上交的党费,4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6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二)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离退休人员党员上交的党费,2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8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三)分党委留存的党费中,每年下拨党支部使用不低于
分党委留存总额的50%。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XXX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六)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
校管党费由党委
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留存基层党费由分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
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一)专人签字。
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基层留存党费由分党委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专设账户。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专人管理。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分党委、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审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XXX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西交组〔2008〕11号)同时废止。
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各分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