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了搞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定如下制度。
1、收缴。
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有严格的手续,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收缴,登记造册,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2、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
专立帐目、定期检查、定期公布。
3、使用审批。
凡动用党费,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动用党费。
4、报告。
必须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并每年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5、检查。
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进1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作者:文勤、管理和使用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以下规定。
1、党费的收缴第1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以每个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助、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2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3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每个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休工资部份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4条学生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5角。
第5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6条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7条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8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1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要单独报告组织部。
第9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
第10条各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主动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101条各党支部应当依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缘由,产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剂,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doc-免费下载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党费收缴
①党费收缴办法及标准请参照地方党委要求。
②党小组每月收缴一次党费。
并将《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党支部,一份党小组自留),党支部填写《党费收缴报告单》一式两份,连同所收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工作人员审核,双方签字。
公司党委以季度为单位,将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上一级党组织。
③专人收缴党费。
党小组每月党费的收缴由党小组长负责;党支部每月党费的收缴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④党支部在每年的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向所在支部的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⑤预备党员自上级党委批准之日起按月交纳党费。
⑥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缴纳金额,由支部负责通知。
⑦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
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⑧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要了解原因,属于党性观念不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党费管理
①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②支部要按月将党费缴纳登记册存档并妥善保管,每年初向党员大会做出报告,以接受党员的审查和监督。
党费使用
①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党支部上缴党费进行管理。
②党费用于党组织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职业技术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和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费收缴、使用和和管理制度按照章规定向组织交纳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费收缴1.按月领取工资的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员交纳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3.离退休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费。
4.预备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员之日起交纳费。
5.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以每年9月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6.员应当增强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费。
补交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费的员,其所在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费的员,按自行脱处理。
二、费使用1.使用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费必须用于活动,主要作为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员;(2)订阅或用于开展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员;(5)支部的专题实践活动。
3.上级组织下拨的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费管理1.费由委办公室代委统管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4版第37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2014年9月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版本起草人部门主任政法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签发日期下次评审日期2014胡可王悦刚王少伟王超郭守国—2014。
9 2015。
9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释部门政工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党建综合管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政工【2014】第7号)1 目的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1 政工部负责公司本部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并督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此项工作.3.2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党费收缴4.1.1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
因此,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4。
1。
2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认真掌握交纳标准,计算好交纳基数,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4。
1.3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1.4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
5%。
4.1.5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按中组部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的0。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印发)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的收缴第一条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党费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三条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情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四条各部门机关党委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20%上缴、汇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党费账户,并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党费的使用第五条使用党费应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党费收缴最新版本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篇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8‟3号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4日(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的收缴1、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事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工资收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如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有上述情况之一即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党费由党委工作部设专人管理,专立帐目,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党费收缴后90%上交机关工委,10%党支部留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导语】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党费收缴、使⽤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1.党费的收缴 第⼀条在职教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包括后勤集团中的事业编制⼈员):以每⽉⼯资中的岗位⼯资、薪级⼯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所得税后的⾦额为基数。
2、学院:以每⽉⼯资中的岗位⼯资、薪级⼯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所得税后的⾦额为基数。
第⼆条企业(校办产业)⼈员列⼊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项⽬,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资收⼊”的原则来确定。
第三条在职教职⼯党员交纳党费的⽐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总额分⼗⼆个⽉计⼊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离退休教职⼯中的党员,以每⽉离退休费中的离退⼯资(基本⼯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没有⼯资收⼊的学⽣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的党员,每⽉交纳党费2⾓;有⼯资收⼊的学⽣党员⽐照第⼀条的规定按照⽐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条预备党员从⽀部⼤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部交纳党费。
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条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交纳标准(一)在职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数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党费缴纳基数为:1.公司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农龄工资+车补+学历补贴+职称补贴+技能补贴+固定月绩效奖+月安全奖-餐补-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劳保-独生子女费-节加-值班费-高温补贴-过节费-值班费-住房公积金-保险金-个人所得税。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有关标准交纳党费。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三)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在3000(含)元以下,按0.5%缴纳;3000元以上至5000(含)元,按1%缴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含)元,按1.5%缴纳;10000元以上,按2%缴纳。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与办法(一)党员每月10日前应亲自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如遇特殊情况,党员本人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每年11月底前各党支部应将本单位党员党费的收缴情况报公司党委备查。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费的管理(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开设专门账户。
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及开支情况。
(二)各党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一般为组织委员),建立专门台帐,切实做到定期收缴。
每半年须向党委专题报告本单位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
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建设局党委。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党费缴纳标准为: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0.5%;(2)每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3)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5%;(4)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2%;(5)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3%。
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建设局党委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四条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建设局党委向上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五条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流动党支部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六条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流动党支部负责。
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流动党员领取的《党员手册》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
第八条党费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在流动党支部设立党费账簿。
集团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通党组[2005]32号)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党费收缴、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上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企业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汇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
其中党的关系属于双重管理的,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10%上缴所在地方党委。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2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汇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账户)。
党费利息作为党费自留部分不必按比例上缴。
二、党费使用和下拨党费使用和下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1、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预算审批。
每年3月底前,在上年党费决算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年度使用党费预算建议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报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研究决定。
党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2)上级党组织拨款;(3)利息;(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上缴国资委党委党费;(2)下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3)集团公司党务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出项目)。
4、预算的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的可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每年以一次为限,一般可在第三季度末以前调整。
预算调整方案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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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
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
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年度组织
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
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
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
党费利
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
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