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及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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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雨花家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辞职、辞退及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与员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雨花家贸易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

辞职系指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辞退系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不能满足继续聘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离职系指员工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开公司及工作岗位。

第三条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公司高管人员外,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辞职规定

第五条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当面通知公司员工辞职第一受理人。辞职时间以向辞职第一受理人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为准。公司拒绝电话、当面口头、他人转达或电子邮件等非直接、非书面的辞职方式。员工辞职需填写《员工辞职调查表》。

第六条员工辞职受理责任人、受理审批权限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级包含低一级权限):

1、总部员工

2、营业部员工

第七条各环节、各步骤的受理人必须就是否同意辞职提出明确的意见,并解释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因出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审核意见而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追究受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员工辞职受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辞职申请第一受理责任人如没有使辞职员工收回辞职申请,必须当日向辞职第二受理责任人转交其签署意见后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同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

第九条员工自提出辞职之日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员工工作存续期。员工工作存续期不超过30日。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存续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将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这些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辞职审批过程中擅自离职;

●辞职未获批准在提出辞职后30日的存续工作期内擅自离职;

●辞职获批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

●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怠慢工作。

以上情形,如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申请获批之前,待遇仍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员工辞职获批之日至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的期限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总部部门、派出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副职员工工资及法定福利不变,但不享受该岗位行政职级待遇,其他员工相关待遇标准不变。

第十三条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办理者,公司将自到期日起停止其一切经济待遇,并要求其继续完成离职手续办理,但如超过存续工作期限仍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公司将按重大违约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辞退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辞退员工首先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提议,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部门提出辞退员工,必须说明理由,在未办理审核与审批手续前,提议人可以与拟辞退人员作适当沟通,但是不允许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决定或者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辞退员工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权限限如下(同行序列高一级包含低一级权限):

1、总部员工

2、营业部员工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员工辞退审批程序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公司的员工辞退批件当日向员工下达《员工辞退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在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辞退通知书》前,相关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向拟辞退人员及审批环节之外的人员透漏审批信息。

第十八条被辞退员工及各相关部门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即刻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自《员工辞退通知书》下达之日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员工

工作存续期。员工工作存续期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员工在工作存续期,仍需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否则将按《员工奖惩暂行办法》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如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存续期工资自《员工辞退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发满30日。总部部门、派出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副职员工工资及法定福利不变,但不享受该岗位行政职级待遇,其他员工相关待遇标准不变。

辞退补偿金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核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办理者,每延续一天,扣除一天的工资,并应继续完成离职手续办理,但如超过存续工作期限仍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公司除扣发其全部存续期工资、辞退补偿金外,并按重大违约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离职规定

第二十三条员工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1、辞职申请获批后,普通员工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员工应在存续期内办理完毕包括离任审计在内的离职手续;

2、辞退或开除通知送达员工后,普通员工应在通知送达当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员工应在存续期内办理完毕包括离任审计在内的离职手续;

3、公司或员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

同期满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4、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公司规定的内部退养年龄并获准退休的员工,应在到达年龄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在部门应指定交接人负责将员工所经手的所有工作及相关资料、信息完整移交。

2、办理清欠手续。财务管理部应审查员工有无欠款,如有则应负责催交;

3、办理领用、借用物品归还手续。总裁办应负责收回胸卡、饭卡、办公桌钥匙和更衣柜钥匙等及其它借用物品及设备;信息技术部应负责收回电脑等及其它借用物品及设备;

4、办理公司OA系统相关手续。信息技术部应负责关闭其OA邮箱,停止所有公司信息系统授权;

5、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签署《离职承诺函》。人力资源部应核定薪酬发放截止日期,收回《员工手册》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各种人事、资格关系转移手续,并监督离职员工签署《离职承诺函》。

6、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派出机构正、副职人员及营业部财务、电脑经理必须由稽核风控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以上所有交接手续必须由相关责任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离职手续办理相关各部门责任:

1、离职员工所在部门

●在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离职手续清办单》当日指定工作交接人;

●停止所有工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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