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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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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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其他企业(法人)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变相的劳务报酬: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但不包括稿酬。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如: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十一、其他所得
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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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应纳税所得额
一、各税目费用扣除规定: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