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谈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贸易融资业务
谈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贸易融资业务作者:王耀博来源:《时代经贸》2018年第24期【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不断发展,有力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同时在当前我国大力提倡“走出去”的时代,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银行贸易融资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对出口贸易融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本文就简单从几个方面探讨了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希望能为银行开展相关的业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目前,贸易融资业务已经引起了各个商业银行的重视,与保险、中间业务等内容结合的新产品也已经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竞争的有效手段。
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业务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主流的产品之一,因此本文主要从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内涵、作用、风险及防范措施、贸易融资业务的拓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内涵(一)出口信用保险内涵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了推动本国出口,确保企业出口收汇安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的保险业务。
此类保险多为国家财政的支持,为企业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收汇保障服务,同时又提供风险管理和融资便利等方面的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结合国家的外交外贸政策,引导企业的海外经济活动。
它还是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认可贸易促进政策,不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故而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
信用保险是比较有效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许多国家出口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相关的研究表明,大约15%左右的出口贸易额必须通过保险的支持才能实现,部分国家的信用保险承保额可以占到出口总额的近三成,2016年,出口信用保险对同期我国出口总额的渗透率达到18.9%。
这些保险承保的对象就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主要承保因商业风险以及政治风险造成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的损失。
按照信用期限来分,可以将其分为中长期和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
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进我行本外币业务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浦发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保险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见附件1-1《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出口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确定。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2,以下简称“承保通知书”)。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指在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汇入汇款(T/T)的出口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以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买方的出口业务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中信保、出口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等前提条件下,我行给予出口企业的出运后短期融资。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指我行给予出口企业本项业务融资的最高限额,可以是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或其它授信品种。
第三条业务管理专项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专项额度内单笔融资无需审批,直接办理放款审核。
除本办法规定外,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审核、操作等仍需按照相应的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及相关建议
j国内贸 I 易信 用 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是银行针对已 投保 中国信保 国内贸易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 授信额度、并在额度 内 争= 等业务,它的推出为 动信用 舅 款 推 销售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提供 了 条 一 有效的解决渠道。本文 留险 田下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 契 约关系及业务流程进行分析 ,重点总结 了相关风险点,以期为该业务的健康 发展提 ?
内 贸 险 项 下 融 资 业 务 的 发 展 背 景
内贸险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简称 ,
保 障的 是企 业应 收账 款 的安 全 ,承保 的 风 险 主 要 是 买 家信 用 风 险 ,包 括 因 买 方 破 产 、无 力偿 付债 务 以及 买方 拖欠 货 款而 产 生 的商 业风 险 。其基 本 功能 是 ,当上 述 风 险 发生 时 ,如果 企 业难 以收 回货 款 、造 成 应 收账 款损 失 ,提供 损 失补 偿 。 内贸 险项 下 融资 业务 是借 鉴 国 际上通 行 的 “ 应收 账 款 + 用保 险 ”融 资 模 式 , 当卖 方为 与 买 信 方 商 品交易 所产 生 的应 收账 款购 买 了 内贸
一
1信用保险公司在20 年推出了内贸险之 2 1 06
后 ,内 贸险作 为保 障 国 内贸易 安全 的 “ 稳 压 器 ” 和 “ 全 伞 ” ,逐 渐 受 到 市 场 认 安 可 。20 年 以来 ,人保 财 险 、平安 产 险 、 07 太 平 洋产 险 、安邦 保 险 、大地 保 险等 公司 先后 启动 、发展 内贸险业 务 。
j-
国 内贸 易信 用 保 险项下 融资业务风 险分析及相关建议
文/鲁蔚
信 用销 售 的 比例高 达9 % 以上 ,信用 消 费 0 占总 消费 额 的 2 3 右 。近 年 来 ,为 扩 大 /左 内需 、促进 消 费 ,信用 销售 成为 国 家提 振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介绍1、出口信保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对以LC、DP、DA、OA方式结算的业务,可以在办理一定手续后,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
主要应对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该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于2001年12月挂牌运营,已在国内多个地方和伦敦设有代表处。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有政策性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保障和便利,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体现政府主导作用。
营运资金来源和损失弥补均由国家预算安排。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实质上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业务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6%,累计扶持的出口超过350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还带动银行融资500多亿元人民币,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日益显现。
目前,天津市多家企业如天钢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家银行也基本都开展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部分银行甚至列为重点扶持业务。
我行该类业务尚未真正开展。
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买方国家风险和买方商业风险。
国家风险包括外汇管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风险;买方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拒付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因此,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质量带来的商业纠纷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或商业纠纷风险)可以通过出口商品审核、交易对手历史纪录、产品检验证书等手段进行控制。
对于买家以产品质量为由无理拒付,出口信保公司通过国外信息渠道和其它有关单证,基本都能够确认和理赔。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重点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两个指引”细化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销售环节透明性。
明确销售环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销售可回溯机制,如线下承保要“双录”,线上承保要留存电子销售记录等;明确承保告知内容,做好投保风险提示。
二是强化风险审核独立性。
明确核保政策、客户准入标准、欺诈管理内容;明确抵质押物分类、评估等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系统功能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
三是强化合作方管理。
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
四是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
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
五是明确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
明确催收禁止情形;明确追偿机构合作要求和委外追偿的管理内容;明确追偿款财务确认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
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
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2014-10-14➢∙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是将信用保险与银行融资有机结合,通过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一项业务。
该项业务使企业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盘活资金、扩大出口和销售、提高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2012年底,中国信保的合作银行累计达164家,全面合作银行50家。
➢∙2012年中国信保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全年共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42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2.3%。
截至2012年底,中国信保共帮助企业获得融资超过14500亿元人民币,主要作用➢∙帮助企业●∙降低授信准入标准,扩大授信贷款额度●∙获得D/A、OA项下的贸易融资●∙享受银行低成本的融资支持●∙缓解资金周转压力●∙优化财务报表➢∙帮助银行●∙增加融资手段,丰富融资产品●∙控制贷款风险,带动业务增长●∙掌握风险信息,健全授信体系三种模式➢∙赔款转让模式出口商(销售商)在中国信保投保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出口商(销售商)在中国信保投保并将保险单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与银行,银行向其提供融资,并成为转让范围内的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保险单及《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融资银行直接投保信用保险由银行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其持有的债权直接向中国信保进行投保,并获得中国信保信用风险保障的信用风险产品。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将根据保单约定,向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产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海外租赁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
业务指引—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介绍1、出口信保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对以LC、DP、DA、OA方式结算的业务,可以在办理一定手续后,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2、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
主要应对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该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于2001年12月挂牌运营,已在国内多个地方和伦敦设有代表处。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首先,出口信用保险有政策性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保障和便利,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体现政府主导作用。
营运资金来源和损失弥补均由国家预算安排。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实质上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业务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6%,累计扶持的出口超过350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同时,出口信用保险还带动银行融资500多亿元人民币,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天津市多家企业如天钢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家银行也基本都开展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部分银行甚至列为重点扶持业务。
我行该类业务尚未真正开展。
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买方国家风险和买方商业风险.国家风险包括外汇管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风险;买方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拒付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因此,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质量带来的商业纠纷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或商业纠纷风险)可以通过出口商品审核、交易对手历史纪录、产品检验证书等手段进行控制.对于买家以产品质量为由无理拒付,出口信保公司通过国外信息渠道和其它有关单证,基本都能够确认和理赔。
浅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呆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人 的共 同投保情形 , 但规 定“ 被保险人 中任何一个 被保 险人 违反保单 规定 的义务 , 将 被视为全 部被保 险人的违 约 , 保 险 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 的违约程 度适当降低赔付 比例 , 直至拒
6 . 保险合 同中有载明的“ 等待期” 。“ 等待期 ” 是指保险人 为了确定保 险损失 已经发生 , 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 的一 段时期 , 从贸易合 同约定 的应付款 日开始计算 。如果等 待期过长 , 将对银行实现保险权益有较大的不利影 响。
2 、信保 公司受理的卖方年度投保金额一般是其最 高赔 偿 限额的数倍 , 在办理单 笔保理预 付款融资 时 , 虽 然在信保 公司投保 的卖方 已将相关交易进行 申报并 取得 《 承保情 况通
知书》 ,但信保公 司在每份通知 书中承保 的申报金额仅仅是 不超 过特定买方 的信 用限额。如果卖方销售非常集 中、 在短 期内进行 了大量 申报 , 很可能会 出现 信保公 司承保的 申报金 额远 远高于保 险合 同中列 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情 况。 如果银 行依据信保公 司的《 承保情况通 知书》 逐笔 为卖方办理 了融 资, 就会造成融资额超过信保公司最高赔偿 限额 的风险。
理业务 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进行 分析 , 并提 出相关防范措施 。 关键词 : 信 用保 险 ; 保理业务 ; 风险 ; 防 范措 施
理论上 , 信用保险应 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
但实际上很可能 因种种原因银行不能提起 索赔或保险公司拒 贷款起不到任何风险缓释的作用 、对银行 的风 险防范变得毫
风 险较 低 的 信 贷 业务 , 但 实 际上 很 可 能 因种 种 原 因 , 4  ̄r -f l 保 险 就 对银 行 贷 款 起 不 到 风 险 防 范作 用 。 本 文 对信 用保 险 项 下保
商票保贴、出口信用险下融资业务
适用范围:
广泛适用于材料设备采购款、工程款、 项目咨询费、设计、勘探费、广告费等 款项的融资。
各方利益:
(一)客户(付款人)
*可以延期付款,相当于获得最长半 年的赊销期限,减少流动资金占用,缓 解财务压力;
*其所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加 具保贴函,有利于提高其市场地位,获 得更多的交易优惠条件;
商票保贴业务
定义:商票保贴业务是指对符合银行一 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 为其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或持有的商 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 的一种授信行为。
该业务包括两种模式:
*一是银行给予出票人授信额度,对其额 度内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 贴;
*二是银行对贴现申请人(持票人)授 予保贴额度,对其持有的商票予以贴现, 也可对经其背书转让的商票予以保贴。
*可带动保证金存款的增加;
*票据链前后手之间的连带偿还责任可 降低银行风险。
业务流程
模式一:对出票人授信
银行
②
④
③
客户(付款人)
①
商品卖方(收款人)
模式一(对出票人授信)的业务流程:
1.客户向收款方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在额度内为该票出具保贴函; 3.收款人持票凭保贴函向银行贴现; 4.票据到期前银行向付款人收款,所收款项偿
5。保费发票;
6。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保 险单、汇票、出口报关单、货物质检证明等;
7。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可能损失通知书》、 《索赔申请书》。
主要风险提示:
1.出口信用险下融资业务中,控制客户 的回款非常重要,在D/P、D/A或信用证 结算方式下申请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必 须通过授信银行审单、寄单;在O/A方式 下,必须指定授信银行为收款行;
银监会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 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一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办理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综合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等)后,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我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信保融资可分为非买断型和买断型。
(一)非买断型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也称出口信保押汇。
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二)买断型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也称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
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并对保单承保范围以外的风险保留追索权。
第二条出口信保融资适用于汇款(T/T)、托收(D/A或D/P)和信用证(L/C)结算方式。
第三条出口信保融资的风险主体是出口商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信保押汇无需占用开证行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 1 -。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防范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防范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概述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的来源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防范的措施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体系构建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历史案例分析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概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是指在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向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解决企业融资瓶颈的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方有出口企业、进口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
出口企业要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进口企业也可利用信用保险获得境内银行或保险公司融资,金融机构可向企业提供信用分析、融资调查和贷款服务的资源,保险机构则主要承保信用保险的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本质是资金流与物流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消除融资障碍、增加企业融资渠道的融资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
但是,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风险挑战。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的来源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企业面临的货币政策、汇率波动、利率上涨、市场竞争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这些风险因素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评级,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客户信用不良导致企业未能如期获得应得的融资或者发生坏账的风险。
例如,由于客户的信用情况不明朗,企业对其提供融资时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借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从而使得企业蒙受较大的信用风险。
3、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如企业融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或经营决策不够明晰,从而导致融资资金的流失和经营压力的增加。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法律不完备或未遵循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
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融资合同无法被当地法院法律认可,从而导致企业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浅议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应有货 权单据或凭证 , 符合 以 、 并
下要求 :
() 1若为海运提单 、 联合运输 提单 等货权单据 , 提交 全 应 套正本 , 抬头人为“ ‘ 理行 ’ 凭 受 指示 ” 或为 “ 指示 并 由托 运 凭
国内信 用证业务作为 国内贸易结算 方式 的一种 , 既利于 国内贸易发展 , 又利于银行控 制风险。从 国际结算和 国外市 场经济 国家 的结算 市场构成来 看 , 信用 证 的贸 易结算 份额约
占 3 %至 5 %。中国加 入世界 贸易 组织 后 , 量外 资企 业 0 0 大 涌人 中国和符合 国际惯例 的结 算理念影 响国 内企业 , 国内信 用证的市场需求是非 常巨大的。
立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承诺函、 设立对最终买家的国内保理
额度 、 签定 三 方协 议 的等 方式 提供 国内信 用证 的付 款 保 或
证。
间利用虚假贸 易背景开证套 取银 行融资 的风 险 ; 延期付款信 用证 的付款期 限应与企业实 际贸易周期相 匹配 , 避免企业 挪
用资金风险 ; 货开证时要 求通过审核认 可的物 流公司签发 控 的运 单作为 国内信用证运输单据 , 来确保 运单 的唯一性和 贸 易背景 真实性 。开证 申请人 对开 证行 的偿付 风 险通过 风险
() 据货物市场行情 收取保 证金 , 2根 保证金 比例 根据 客
户资信情 况制定 。 () 3 若通过运 输单据 提货后 , 以换仓单的方式 实现货权 , 应明确货物 交接 的方 式 , 物应 存 放在 受理 行指 定 的监 管 货
仓 , 订三方监 管协 议。监管 公司必须经受 理行 信贷管理 部 签
门审核 。
国 内信用证项下 融资 业务 包括 开证 、 款融 资 、 付 打包 放 款、 议付 、 寄单融 资 、 费廷 等 , 福 以下就 上述融 资产 品的风 险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讲解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介绍目录一、出口信用保险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二、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及需求三、信用保险的作用及国家保费扶持政策四、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情况五、几点理念六、什么情况企业应投保信用保险七、产品简介八、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一、出口信用保险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承担收汇风险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就出口企业来说,企业投保后,由于国外买家的商业信用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造成的未收汇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在英国产生,已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支持的出口贸易占了全球整体出口贸易的15%,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是20%-25%,个别国家甚至达到了40%,我国目前接近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直属于国务院、国有独资,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非盈利性的保险公司。
她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特别是对高技术、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支持力度,在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外贸企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为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保障,支持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遵循“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主动贴近市场,真正关心出口企业的利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有总公司营业部、12个地方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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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法规风险提示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合作推出的融资产品。
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未正确了解信用保险的性质,未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以及对一系列产品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规定未深入学习认真贯彻等原因,该业务极可能会产生风险事项导致损失。
为防范该业务风险,帮助相关业务人员识别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现就该业务的法律本质予以澄清,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
部分信贷经营人员不了解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错将信用保险理解为由中信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视为低风险业务管理,以至于最后产生较大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债权未受足额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几乎与主债务人相同,而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是买方不付款时的担保付款责任,更不是卖方(我行融资客户)不还款时的担保还款责任,它只是一种对特定有局限范围的风险的依约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不能够完全覆盖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风险分析
(一)中信保契约关系风险分析
中信保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卖方与买方的贸易契约、卖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卖方与银行的融资契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赔款转让契约,其中保险契约和融资契约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建立在贸易契约基础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又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则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
而保险公司是否同意赔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及保险契约中的各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适用其自设的多项免责情况。
多项复杂契约关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我行的风险是否能因保险公司承保而足额覆盖。
(二)保单条款风险分析
信用保险保单条款是由中信保制作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必然更倾向于保护其自身利益。
保单中存在大量的中信保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一旦客户或银行履约发生瑕疵,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
现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1、保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汇率变更;被保险人违约、欺诈等违法行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买方违约时被保险人继续履约原因引起的损失等。
除外责任中还规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证不符、单证传递问题以及虚假或无效信用证引起的3种损失免赔;以及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可由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买方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等行为;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被保险人向关联公司出口的相关商业风险;未获各类许可导致无法履约引起的损失等5种损失免赔。
2、被保险人义务履行条款措辞严苛,范围大且无精准定性。
根据保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拒绝赔偿或解除保单。
所谓“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未履行应尽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等规定的标准由保险公司自行拿捏,假如其意图拒赔,我行面临的拒赔风险可见一斑。
3、根据保险责任条款,中信保还具有延缓赔付的权利,包括以下情形:(1)贸易双方有争议,应先仲裁或诉讼解决;(2)存在付款担保,应先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3)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货物处理完毕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在这些情形下,银行获得保险赔付的过程将相当漫长,从而可能使融资实际回收产生较大困难,或导致融资业务较长时间逾期。
三、保险公司拒赔风险相关应对建议
根据上述保单条款及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进行
拒赔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五方面,对此我们一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卖方未履约或我行无法提供卖方已履约的证据时,买方拒绝承认债务的拒赔风险。
对于此类拒赔风险,我行可以考虑在提供融资之前要求买方签署对债务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或留存具有确定效力的买方签收货物的证明材料等作为应对保险公司拒赔的有力反驳。
(二)虚假贸易及其他卖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
应对此类拒赔风险,我行应加强客户的选择准入,同时,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
认真审核基础交易合同和相关商业单据,对卖方的信用状况、与境外买家的贸易习惯和过往历史等情况加强调查,防止和规避虚假贸易和买卖双方的不诚信和欺诈,经办行要督促卖方履行其诚信告知义务,主动核实其申保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三)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保险公司拒赔。
这是一项较难防范的风险环节,我行要通过细致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股权、经营、人员的关系进行把握,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中介结构进行了解。
考虑到关联交易事先控制难度极高,经办机构可考虑在具体业务中,尽量争取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事先确认。
(四)买方未通过我行指定路径进行付款。
此类间接付款不仅可能使保险公司拒付,也可能导致我行融资还款来源缺失,因此建议在融资前,经保险公司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我行,并事先获得买方按我行指定路线进行回款、且非经
我行同意不得变更的书面回执(除非卖方客户信用较高)。
实践中,一旦发现买方存在间接付款的情形,应立即启动风险预警,必要时,停办相关业务。
(五)卖方违反程序上的索赔要求。
对此类拒赔风险,建议客户经理注意督促卖方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限内及时提交索赔所需资料;并且,为防止卖方怠于索赔或因下落不明不能办理索赔,客户经理可在融资发放前留存一套索赔所需的卖方已签字盖章的空白单证,以备正常启动索赔。
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发展建议
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将风险控制完全依托在信用保险上而忽略其他方面的管控,应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在卖方的信用风险,贸易纠纷风险,应收账款瑕疵风险等问题上来。
各中信保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熟悉保单条款、业务索赔程序等;开展业务时,需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持续关注卖方企业对保险合同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保险公司免责而造成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