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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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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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都被误认为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且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也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导致银行方在签订合同、主张权利、请求赔付时认识上往往存在瑕疵,导致索赔不能的情况。其实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认清两者区别有助于维护银行方权益。第一,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为自己投保信用保险;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交易机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而为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第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既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会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而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证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学界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即他人不守信用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
中国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开发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其出发点是保障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目的是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计时并未过多考虑对银行利益的保护。另外,银行方主张权利的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权,介入出口企业与保险人之间,这又与该保险品种的设计理念相违背,因此,银行承接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
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2.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
(1)对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思考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发展,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7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下去,只是要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的改进。
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像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即便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该险种的风险复杂、要求保险人对国际局势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在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涉足国际市场热情不高。另外,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地位不容动摇、也不会动摇。而且,国外的私人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2)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的思考在确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当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安排就出现了问题。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不合理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两家都有责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但两家都有可能没有全力办理。而人保公司作为非政策性保险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责成人保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在1989年,保险复业经营也不过十年时间,人保公司是最大、创办时间最久的保险企业。国家理所当然地会把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任务交给人保公司。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笔者建议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交由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除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块之外,还包括农业保险、存款保险。负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员可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原来的工作人员组成。这样,既能避免二者的重复工作,又可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3)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的思考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国家就没有必要规定企业对所有的贸易出口业务都要进行投保,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一国的国际贸易。在统保方式规定下,有的企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