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项下融资业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甲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且拟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拟使用乙方提供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信保融资”),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 信保融资: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信保融资是指

乙方对甲方已向中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甲方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为甲方的应收帐款办理押汇或贴现。出口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融资本息。

2. 合格应收账款: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合格应收账

款是指因甲方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尚未到期的债权。该笔应

收帐款不存在抵销、冲销、担保、赔偿或作其它扣减的负担,且在甲方向乙方融资时:

(1)未过期;

(2)在甲方正常贸易中产生,具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

(3)甲方为合法债权人;

(4)符合保险单的适保范围。

3. 应收帐款融资: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乙方对甲方的应收帐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为甲方办理押汇/贴现。

4. 争议: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争议是指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或进口商和甲方之间因相关的货物出现歧义而造成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或对有关应收帐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等。

5. 债务人: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债务人指对甲方应收帐款承担到期付款义务的主体。债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1)进口商及其担保人;(2)信用证的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付行;(3)本票的出票人或保付人;(4)汇票的承兑人或保付人;(5)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行/开证行。

第二条交易的前提条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信保融资,甲方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并符合乙方要求。经乙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信保融资:

1. 甲方每申请叙做一笔信保融资,须向乙方提交一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

2. 甲方签署同意接受乙方出具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

3. 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向乙方提交了乙方要求的相关商

业文件及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信用证及其所有修改、汇票/本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合同正本及其他单据。所有副本文件或单据须由甲方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5. 甲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

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 甲方已就其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

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甲方出具了保险单,且甲方能够在中信保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出口申报并缴纳保费;

7. 甲方将其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乙方,甲方、乙方和中信保公司

三方已签署《赔款转让协议》;

8. 不存在影响本合同双方或赔款转让协议当事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政

府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

9. 未出现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融资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中所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乙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下列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融资款项:

A. 将扣除先收利息后的应收帐款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

B. 将应收帐款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融资到期后向甲方收取利息。

乙方按照约定的利率扣收融资利息,扣息天数按融资日至到期日(含宽限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具体事宜按照本合同项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办理。

第四条应收帐款的催收与追偿

1. 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可能损失时,甲方和乙方应按第九条第3 款约定的索赔方式,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行使索赔权,索赔的进展过程应及时通知对方。

2. 所有理赔款中信保公司均应按甲方、乙方、中信保公司三方签署的《赔款转让协议》的要求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应违反上述规定,并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3. 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有关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和费用。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甲方其他收汇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应收帐款的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4. 有关利息或罚息的追索期限从应收帐款到期后次日起算,至乙

方实际收到融资本金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确认书》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罚息计算公式:罚息=本金x实际天数x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因应收帐款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险索赔项下发生的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

6.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甲方在融资本金到期

日未支付的,乙方按_____________ 计收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 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