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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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三)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收汇风险。它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费率较低。

(四)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家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其适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但是,由于出口企业是选择性投保,保险金额较少,因此费率相对较高。

(五)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承保以信用证、托收或放账为结算方式,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的出口或转口业务。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承保条件宽松、采用单一费率、操作简便和赔付快捷。

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操作简要流程示意图:

接到信保公司出具的保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说明

(一)确定投保意向,签定保单

1、投保申请

您可以根据您公司的出口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中的一种保险产品,填写信保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提出投保申请。

2、商定保险方案

信保公司的客户经理根据您填写的投保单上的信息,就适保范围、赔偿比例、费率等问题拟订保险方案。就该拟订方案,信保公司客户经理会与您进行进一步的商讨,最终达成一致的承保方案。

3、签定保单

信保公司与您就最终的承保方案正式签定保险单,同时信保公司为您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系统,使您能够直接从网上更加便捷的对您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处理。

(二)申请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指的是中国信保对买家(或开证行)进行资信评估的结果,代表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向某一买方出口(或特定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也就说买方的商业信用越好,则中国信保愿意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就越高。贵公司在和新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向我公司提出信用限额申请,我公司仅在批复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损失金额ⅹ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有效信用限额ⅹ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1、客户资信调查

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过程中,出口企业须为投保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中国信保在批复信用限额的同时向出口企业买方资信调查报告以利于企业了解买方详尽信息和信保公司对其信用的评价。此项服务是有偿服务,所需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2、信用限额的申请

(1)申请对象:对贵公司的每一个买家,不同的支付条件,您都要分别申

请信用限额。

(2)申请时间:对新买家的限额申请,应在洽谈合同意向时,或合同生效前,提出申请。这样可以避免您签署合同后申请限额与中国信保实际批复限额不符合或中国信保不批复限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超限额出运,甚至无限额出运的情况,造成无法向中国信保取得赔付的情况

(3)申请原则

1)限额的申请和使用遵循高风险涵盖低风险的原则,如非证O/A60天

涵盖O/A30天、D/A60天、D/P60天(注意并不适用非证风险涵盖

信用证风险)。信用限额一经生效,以前对该买家所批准的同一支付

条件的信用限额即告失效。

2)支付方式:申请的支付方式需与该买家使用的交易方式中风险最高

的方式相同。

(4)限额申请表的提交:请您使用“信保通”的限额申请功能进行限额申请的提交。您在录入《买方限额申请表》的内容时必须真实、准确、全面,超过(含)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同时必须同时录入《限额申请附表》,在录入完毕后通过网络提交信保公司。

(5)限额追加:如限额不能满足出运需要,需追加申请信用限额。追加信用限额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需要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买家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买家资信的相关材料。

(6)支付条件的变更:变更支付条件或延长付款期限视同申请新限额,需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7)自行掌握限额: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出运的金额不超过自行掌握限额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信用限额。但对于已经批复限额的买方或有特殊规定时,自行掌握限额自动失效。

(8)信用限额在生效后4个月内如未使用、申报,将予以撤销

(三)出运申报环节

1、申报范围:对于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业务,除了预付款,代理业务

以及信用限额批复为0的出口业务,均应按照合同及发票金额全部通过“信保通”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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