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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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6]17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73号)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等情况。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基地资格”的规定,决定对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估。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省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运行、见习流程管理、见习效果和创新与发展等五个方面(评估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评估等级划分评估项目总分值为100分。

总分90分以上(含90)为优秀, 60分以上(含60)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四、评估方法和步骤(一)自评阶段。

各见习基地8月16日至26日根据评估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自评报告,于8月26日前送交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二)组织评估工作。

8月29日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牵头组建评估工作组以抽查方式对各见习基地自评报告进行实地评估。

主要内容是:听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场地、设备、相关数据和有关材料等;召集部分带教老师、见习生代表座谈,听取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琼教职成〔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全面掌握我省中职教育发展现状,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59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开展2020年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第三方评价工作,同时对2019年办学条件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独立设置且2020年具有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各学校进行检查评估(详见附件3),2019年第三方评价结果中的不合格项将作为此次重点核查内容。

三、评价组人员构成组长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孙爽教授担任,组员约27人,包括教育评价与测量方向的研究人员、职业学校现任或原任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所在行业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技能领军人员等。

四、评价形式由评价组根据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要求,以及企业实际工作任务所需的职业能力单元来制定科学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进行独立、客观的第三方评价,评价仅报告现象、分析结果,不对参评学校进行排名。

五、评价办法与流程第三方评价分为网评、现场考察和评价组研讨三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

(一)网评1.专题培训会:2020年10月13日,由评价组对参评学校进行“评价内容解读”“评价系统使用”“参评学校需提交的文件规格与要求”的培训,每所参评学校派2-3人参加,培训时间:10月13日上午9:00-12:00,培训地点:海南鑫源温泉大酒店4楼国际厅(海口市海秀东路1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10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6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3日至6月25日。

二、检查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年度检查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四、检查事项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许可证变更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等。

五、检查程序(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审批机关上报按要求填写的《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

通过年度检查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签注,发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各市县于6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级年度检查结果。

(四)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情况。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44号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政府教育局,洋浦工委组织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等配套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实际,现就开展我省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审政策(一)严格岗位结构比例。

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求,一律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

(二)关于评审权。

根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琼教规〔2020〕19号),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自主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认定)试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初级职称评审(认定)。

市县(洋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职称评审(认定)由市县(洋浦)组织人才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厅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出台背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将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

二、主要内容《通知》分为“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优化备案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

备案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鉴定机构,二是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

备案主体为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部分,优化备案流程。

精简申请材料同时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部分,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30号文件精神和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建立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要求,明确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建立全省鉴定机构数据库及全省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政策要点(一)关于优化备案流程的问题。

一是简化办理流程、实现极简审批。

对比我省之前的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流程,《通知》将备案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审批-特殊环节(实地考察)-办结”四个环节,简化为“提出备案申请-出具备案回执”两个环节,取消了审批及实地考察环节,将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优化为当场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琼人社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10号)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文振忠信卓联系电话:65338309 65342006(传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1: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一、活动名称海南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周二、活动时间2011年5月7日至13日,共7天。

三、宣传主题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四、宣传内容(一)中央领导对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省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重要讲话精神;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发展重要讲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就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琼府〔2007〕17号);《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高技能人才地位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国家和我省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表彰、保障、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政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海口市、万宁市、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开展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技工院校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意识形态教育。

各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专题宣讲、课堂引导、活动开展等形式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二是做好开学第一课的组织实施。

各技工院校要在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春季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对本学期课程进行合理规划,将开学第一课纳入思想政治课程、劳动教育课程内容,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工)教育规划选用教材目录(2020年)》中选用教学教辅书籍(详见附件),通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海南代理点或其他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教材。

三是丰富开学第一课教学载体。

各技工院校要以开学第一课为契机,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型媒体,以及校报校刊、广播站、墙报等载体,广泛宣传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以及我省获奖选手奋勇拼搏的先进事迹和背后故事,形式多样地宣传展示优秀技能人才风采,增强第一课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确保“开学第一课”活动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9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我部曾专题函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1999〕180号),请你厅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技工学校发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争取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同时,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部里提出的技工学校改革和发展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当地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和整个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委和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比照《关于做好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6号)和《关于做好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职能,做好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划转到地方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琼人社发[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114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实际,我们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5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9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和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评估和年度检查对象(一)质量评估对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二)年度检查对象: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主要内容(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

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1、合格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2、示范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厅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度工作检查结果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厅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度工作检查结果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厅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度工作检查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厅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2020年度工作检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琼教职成〔2021〕1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于2021年6月9-11日对厅管3所民办中职学校、9个教育培训机构的2020年度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实地考察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对照琼教职成〔2021〕13号文中评估指标,对各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活动、学校管理、安全工作等五个方面工作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7月4日):
一、民办中职学校检查结果(共3所)
海南珠江源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海南旅游经济贸易学校和海南职业外语旅游学校均为合格。

二、民办教育培训结构检查结果(共9个)
(一)合格(8所)
1、海南翻译培训学院
2、海南裕达培训学校
3、海南实验外国语学院
4、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培训中心海南基地
5、海南英特外语学校
6、海南翻译公司培训中心
7、海南童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8、海南快乐成长培训中心
(二)基本合格(1所)
海南成功素质训练中心
联系人:刘云楼,联系电话:65239391。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8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院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院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职成[2012]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5.09
【实施日期】201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比赛结果的通报
(琼教职成〔2012〕2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办的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过几天的激烈角逐已经圆满结束。

本次大赛中职组比赛设有14个专业48个比赛项目(含农业类),共48所中等职业学校1030名选手参加。

按照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大赛组委会审定,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结果正式公布。

本次大赛奖项设置按照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方案执行,一、二、三等奖分别占项目参赛人数(团体项目按参赛组数)的10%、20%、30%。

获奖人数分别取以上比例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取整),比值小于1时取1人,按分数自高而低依次择取。

希望取得荣誉的各位参赛选手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加强学习,历练技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结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5]12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121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1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根据2015年5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工作的部署,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及责任分工(一)清理整顿的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市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责任分工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2.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3.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4.国有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琼人社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116号)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拟任校长(主任)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拟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六)培训、实习场地、教学设备证明。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琼教职成[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12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的决定(琼教职成〔2012〕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2]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4月23-28日共同举办了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本次大赛共有65所职业院校1847名选手参加比赛,省机电工程学校林师平等116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一等奖,省工业学校曾令柯等212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二等奖,省民族技工学校梁国明等318名选手获得中职组三等奖;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乐昌辇等99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一等奖,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缪杰等16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二等奖,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张美东等247名选手获得高职组三等奖。

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要求,我省从201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选拔出175名选手组成海南省代表团,参加6月9-29日在天津等11个赛区举办的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经过努力拼搏,我省有78名选手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中职组52名选手分别获得5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32个三等奖,其中省商业学校孙令灼、吴芳玲、省卫生学校黄园园、省机电工程学校莫豪锐、薛尚超分别获得烹饪热菜、烹饪面点、护理技能、汽车空调维修、汽车维修基本技能项目比赛一等奖;高职组26名选手分别获得4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属民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合肥新华学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我省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经研究,我厅定于6月中下旬对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开展2022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省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

二、检查内容(一)办学方向与管理。

包括指导思想、办学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备案情况;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办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校、教学点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办理学生收、退费情况;有无重大教学事故和涉嫌非法集资、社会投诉等情况。

(二)办学条件与规模。

学校实施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情况,包括校园校舍占地面积、各类设施、教学仪器、实训设备、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情况;办学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等。

(三)学校管理与制度建设。

包括招生就业、课程标准、教材选用、学籍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实习)管理、学生资助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等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立账务机构及制度情况;日常管理、后勤管理情况等。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8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8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8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琼人社函〔2019〕420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8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9〕420号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9〕17号)精神,民政部门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为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的初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审范围凡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并由我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初审内容(一)依法办学情况。

主要是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是否存在套取就业培训资金等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与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是制定办学章程、相关制度和落实情况。

重点审查教学和实训基本条件、培训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卫生和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等。

(三)教师队伍情况。

包括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兼职)教师的人数、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等级结构;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四)收费管理情况。

主要是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

(五)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包括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是否与实际一致;开展培训活动以及对培训学员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情况。

三、初审时间和方式初审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召开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会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召开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会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召开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教高〔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召开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会议的通知琼教高〔2021〕28号各高等院校: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我厅决定召开2020年度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会议,集中审核、汇总各校科技/社科统计数据。

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一)时间:2021年3月11日-12日。

(二)地点: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大酒店六楼第一会议室。

二、会务安排(一)请各高校派具体负责科技/社科统计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科技/社科)各1人参加会议;(二)请各高校参会人员务必带上学校2020年度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报表和普通高校创新信息采集报表(纸质版一式一份),提前交审核专家审核,严禁参会时才开始本校的数据统计;(三)请参加会议的同志自带笔记本电脑,以便修改数据;(四)会议不安排接送,请代表自行前往。

三、审核后统计材料报送请各高校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审核后的科技/社科统计年报报送至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处韩晓龙老师处(电话:65805628,手机:132****1616)。

(一)科技部分1.纸质材料:科技年报审核表(一式三份);2.电子数据:从系统“数据管理”中的“学校上报”中生成上报。

(二)社科部分1.纸质材料:社科报表(一式三份);2.电子数据:从系统中生成基础数据、统计数据、备份数据上报。

(三)具体要求1.报送的纸质材料、电子数据必须是经审核汇总会议审核后通过的数据;2.纸质年报表必须有填表人、审核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章以及学校公章,以学校为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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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属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民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海南省海汽集团,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我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技工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促进民办技工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省属国企办学技工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办学方向与管理。

包括指导思想、办学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备案情况;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办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校、教学点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和标准及时办理
学生收、退费情况;有无重大教学事故和涉嫌非法集资、社会投诉等情况。

(二)办学条件与规模。

包括校园校舍占地面积、各类设施、教学仪器、实训设备、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情况;办学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

(三)学校管理与制度建设。

包括招生就业、课程标准、教材选用、学籍档案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实习)管理、学生资助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等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立账务机构及制度情况;日常后勤管理情况;是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等。

(四)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包括安全工作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预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毒品艾滋病预防、网络安全、校园欺凌、打击离岛免税套购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宣传与教育、防疫和维稳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学校自评
各有关技工学校对照年检要求开展自查。

填写《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年检登记表》(附件1),按照《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检查明细》(附件2)各项指标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对照检查内容撰写2020年度自查报告,并于12月23日前将上述表格、自查报告PDF版报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箱
******************.cn)。

(二)实地检查
我厅组织对民办技工学校(含国企办学)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技能培训、招生就业等方面情况。

实地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年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做好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检查是对民办技工学校办学情况的全面检查,各有关学校应严格、仔细对照检查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客观量化评分,整理汇总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交,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凡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并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有关资料的单位,将被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二)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以年检为契机,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做到依法治校、诚信办学,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办学技能人才培养水平,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安全发展。

(三)年度检查结果分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学校,核减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1.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年检登记表
2.海南省民办和国企办学技工学校检查明细
3.整改意见通知书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段淑丽? 联系电话:6536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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