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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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1.29
【实施日期】199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6年11月29日)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