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1.29

【实施日期】199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6年11月29日)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