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信息时间:2012-0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国土资源、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统计、证券管理、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中心区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销售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格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和家庭资产标准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认定(一)家庭的认定本细则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
本细则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唐住建发﹝2018﹞210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的通知唐住建发〔2018〕21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中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13日附件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四最”唐山品牌、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促进商品住房供需平衡、缓解房价上涨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确保完成我市经济增速指标,结合目前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以品牌企业为主实际,现就加快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提出如下意见:一、已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住房,六层以上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六层及以下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封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唐山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停工或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后续商品住房再行办理预售许可不再执行此政策。
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购房工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购房工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6.12.11•【字号】市房改办字[1996]第012号•【施行日期】199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购房工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房改办字[1996]第012号1996年12月11日)依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工龄规定,为保证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在旧公房出售过程中,职工购房工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职职工的购房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12月31日。
已达到基本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购房工龄,超过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必须提交审批手续。
在职职工区分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工人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开具证明。
二、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办理,离退休证上未注明离退休年龄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开具证明。
实际离退休年龄超过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能计入购房工龄。
1.职工的基本离退休年龄:(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有关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1)从市级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主委岗位离退休的干部,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不足5年的按实际,超过5年的按5年计。
(2)从市级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副主委岗位离退休的干部,其离退休年龄可在基本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2年,不足2年按实际,超过2年的按2年计。
(3)从处级以上岗位离退休的女干部,凭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批文复印件(或手抄件),离退休年龄可延长到57岁,离退休时不足57岁的按实际计算,超过57岁的按57岁计算。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唐政办函[2010]136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冀建保〔2010〕340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量、住房现状、分布状态、需求等具体情况,科学编制“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列为本次调查对象1、具有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城市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区工作和居住;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9年市中心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8053元的1.5倍以下(即:人均年收入在27080元以下、人均月收入在2257元以下)。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被调查家庭成员包括被调查人、被调查人的配偶及子女。
(三)被调查人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被调查人:1、已婚人员;2、年满3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0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四)已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并已经公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按照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提请市建设局降低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市建设局将依据审批权限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设立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建设局审批,资质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以工商执照注册地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设立、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变更、资质换证、资质注销等各项手续时,首先向当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建设局(城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各项资质申请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
意见中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业绩、资金、人员以及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唐政办字〔2019〕11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稳控,遏制投机炒房,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房价出现大起大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一)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收取认筹金,对国有土地上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吸收存款,违反者由住建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银保监部门责令金融机构改正,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从源头上制止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
对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在6个月或12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唐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中心)、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网信办、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税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全面整治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我市《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牵头部门明确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整理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牵头部门在报送相关材料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城市管理
唐山监管分局唐山市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3日。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市房字1987第29号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唐山市城镇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市房字[1987]第29号1987年1月1日)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
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
取缔行纪、二房东等行为。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
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
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
5.出卖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登记。
出卖共有房产的一部,共有人应签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可优先购买。
6.出卖出租房产,承租人可优先购买。
承租人弃权,租赁双方应商妥解决腾房问题后,再行交易。
7.出卖具备房屋开发营业能力的房产,开发单位应事先登记出卖房产座落、面积、价格、成交时双方办理交易手续。
8.交换不同数量和质量的房产,亦办理申请登记。
经批准交换找价差额部分按交易办理。
9.单位出售房产和经批准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收购的房产,按买卖手续办理。
唐山购房资格如何查询?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唐山购房资格如何查询?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买房子也是算得上我们人生的一次大消费,可是,房子也不是说买就可以买的,也不是有钱就可以买房子的,我们买房子也是有一定的购房资格的,只有符合购房资格的人,才可以买房子的。
那么唐山购房资格如何查询,唐山买房需要什么条件?一、唐山购房资格如何查询?1、网上预签。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在唐山办理网上预签,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2天后核查完毕,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具备了购房资格。
二、唐山买房需要什么条件?1、如果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不是唐山户口但要在唐山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唐山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唐山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3、具有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唐山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唐山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唐山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编号:__________唐山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唐山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住宅1.4 交易日1.5 过户日期第二条:住宅买卖的基本条款2.1 住宅的描述2.2 交易价格2.3 付款方式2.4 付款时间2.5 交付条件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出卖人的权利与义务3.2 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履行与违约4.1 履行时间4.2 违约责任4.3 违约解决方式第五条: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5.2 诉讼管辖法院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的生效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生效时间第八条:其他条款8.1 税费承担8.2 物业管理8.3 住宅维修8.4 合同的转让第九条:附件9.1 住宅所有权证9.2 住宅土地使用权证9.3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第十条:合同的份数10.1 合同正本10.2 合同副本第十一条:合同签署日期第十二条:合同签署地点第十三条:出卖人签字第十四条:买受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住宅买卖的基本条款2.1 住宅的描述:住宅为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X,建筑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交易日当天支付交易价格的100%。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在交易日当天支付交易价格的30%,剩余款项分X期支付,每期支付时间为款项到期日。
2.4 付款时间:买受人应按照付款方式约定的时间支付交易价格。
1)住宅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法律纠纷。
2)住宅的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19〕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7日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唐山凭购房合同可以落户
一、政策背景
为了吸引人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唐山市政府于2023年6月11日发布了《唐山落户条件2023新规》。
根据新规,购房者在唐山市购买商品房住宅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
这一政策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落户途径,有助于提升购房者的生活品质。
二、落户条件
1. 购房者需在唐山市购买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并取得合法的购房合同。
2. 购房者需具备购房资格,即符合唐山市购房政策的相关要求。
3. 购房者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4. 购房者需符合唐山市落户政策的相关要求,如年龄、学历、职业等。
三、落户流程
1. 购房者携带购房合同、房产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唐山市公安局户籍科进行咨询。
2. 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审核购房者提供的材料,确认购房者符合落户条件。
3. 购房者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4. 公安局户籍科在审核通过后,为购房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购房者凭新户口簿到当地社区进行落户登记。
四、政策优势
1. 凭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简化了落户手续,提高了落户效率。
2. 购房者可享受当地户籍政策带来的各项权益,如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
3. 购房者可通过落户政策实现家庭团聚,提升家庭幸福感。
4. 政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城市经济增长。
总之,唐山市凭购房合同落户政策为购房者提供了便捷的落户途径,有助于吸引人才、促进经济发展。
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唐山市将在户籍改革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转让及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须知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方便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集体、社会团体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现以办理二手房(住宅)转让为例介绍如下,以便于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一、提交材料转让方(卖方):夫妻双方到场,携带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等有效证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携带其户口本及出生证。
受让方(买方):夫妻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等有效证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携带其户口本及出生证。
提示:以上证件要求出示原件,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应当与实际相符。
房产权属情况特殊请详细咨询(交易中心咨询窗口:大厅14号窗口)。
二、办理程序1、取号(上午8:30至9:00在大厅2号门取号机取号;9:00后到1号门进入大厅13号窗口取号;取号当日有效);2、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或签署自行划转声明, 一并开具个人住房信息转让专用查询证明(大厅1、2、3、4、5、6、7号窗口等待呼叫办理);3、复印登记和缴税要件材料(大厅商务中心65号窗口);4、缴纳地税:路南区(1号门进入,不用取号,大厅西侧36-40号窗口办理,电话:);路北区(5号门进入,28号窗口外取号机取号,20-28号窗口办理,电话:暂无);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到当地地税局缴纳(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厦东侧,电话:暂无);5、申请登记手续取号(路南区、路北区到大厅49号窗口取号,大厅48-57号窗口办理,电话:;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厦一楼西侧,电话:);6、5个工作日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路南区、路北区到大厅61-63号窗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到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房产,而在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的相关问题,包括政策依据、认定标准、申请流程等等。
政策依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的政策依据。
根据《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唐山市居民家庭在唐山市范围内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购买二套住房:(一)因家庭成员增加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二)因家庭成员分居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三)因家庭成员在唐山市范围内工作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四)因家庭成员在唐山市范围内上学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五)因家庭成员在唐山市范围内临时工作、学习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六)因家庭成员在唐山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后,原住房处置后的六个月内没有购买新住房的。
认定标准那么,在符合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唐山市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二套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二)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三)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四)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工作证明或学生证明;(五)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原住房证明;(六)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此外,购房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提交了上述证明材料之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唐山市居民家庭的二套房。
申请流程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唐山市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二套住房的具体流程。
首先,购房人需要前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购房人需要前往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购房合同的签订。
最后,购房人需要前往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证的办理。
总结在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为唐山市居民家庭的二套房。
唐山首套房认定标准
唐山首套房认定标准
唐山市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如下:
1. 购房人必须是唐山市户籍居民,且在唐山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 购房人家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 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房屋总价不超过唐山市限价;b) 购买商品房并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
3. 购房人和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得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拥有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和变化,具体认定标准还需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公告为准。
建议购房人在购房前咨询相关政策部门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认定标准信息。
唐山自住商品房申请需要单身证明吗-可以落户吗
唐山自住商品房申请需要单身证明吗?可以落户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购买不同的房子,规定政策也是不同的,特别是一些自住商品房,是跟其他的房子要求,以及需要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并且自住商品房购买之前是需要申请的,为此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唐山自住商品房申请需要单身证明吗?唐山自住商品房可以落户吗?唐山自住商品房申请需要单身证明吗?1、国家已经发布通知,取消单身证明了,民政部8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
2、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唐山自住商品房可以落户吗?唐山集体户口可以买自住型商品房,买房后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1.购买自住型商品房需满足: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唐山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单身者申购唐山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2.自住型商品房优先购买条件唐山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现在非优先家庭基本买不上自住型商品房。
通过以上介绍的唐山自住商品房申请需要单身证明吗?唐山自住商品房可以落户吗?其实购买自住商品房是需要一定的材料的,对于单身证明的话,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要根据地方规定的政策来准备需要的材料。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房产。
在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备受关注。
那么,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二套房。
所谓二套房,是指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房产。
在唐山,购买二套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的房产必须是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2)购买的房产必须是普通住房,不能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3)购买的房产必须是自住用房,不能出租或者转让。
2. 没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的房产必须是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2)购买的房产必须是普通住房,不能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3)购买的房产必须是自住用房,不能出租或者转让。
(4)购买的房产必须是首次购房,不能是之前购买过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如果购买的房产不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那么就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购买二套房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购买二套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购买二套房需要缴纳房产税。
3. 购买二套房需要缴纳契税。
4. 购买二套房需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唐山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购买二套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如果您想购买二套房,建议您提前了解相关规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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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1.29
【实施日期】199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6年11月29日)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