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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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2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岚岚李荣军付国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当事人】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马源舸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马克乐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刘昱良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源舸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马克乐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刘昱良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源舸马克乐刘昱良
【代理律所】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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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2:38:25
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424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贾三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霖(系合作社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750R。
法定代表人:于合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源舸,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乐,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住所地:河南
负责人:于澎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源舸,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乐,河南格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孙传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良,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乡市凤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凤霖种植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中线建管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下称河南分局)、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下称保障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4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凤霖种植合作社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4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指令其他法院进行审
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严重错误,本案不是重复起诉。上诉人本次起诉与(2018)豫0704民初253号案件起诉依据的基础事实以及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1、本次起诉依据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被上诉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施工占用毁损上诉人“枫情园”以及被上诉人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参与施工协调监督,但事后均未依法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而之前(2018)豫0704民初253号案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河道渗水淹没园区,两次主张依据的基础事实截然不同。2、本次起诉除了(2018)豫0704民初253号的主体外,还增加了案涉侵权共同参与者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原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之所以增加该主体是因为结合客观事实及查询到的该主体的业务范围以及申请调取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新卫段卫辉金灯寺渠段应急项目补偿任务与投资包干协议书》,都可以相互印证,被上诉人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也是导致上诉人损失至今得不到合理赔偿的责任主体。3、本次起诉与(2018)豫0704民初253号案件起诉依据的基础事实截然不同,主体也不尽相同,诉讼标的也存在差异,本次起诉被上诉人的侵权事实一目了然,直观可见。4、在依据不同的事实进行起诉情况下,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与(2018)豫0704民初25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也就不同,本次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损失是被上诉人毁损上诉人园区拒不赔偿的损失,不同于先前主张河道渗水水淹园区损失。5、从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被告现场施工照片、证人证言、被上诉人施工期间租赁枫情园中房屋支付房租的转账凭证及金灯寺村委会2020年7月4日出具的关于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施工的《证明》以及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金灯寺应急项目补偿处理方案》等资料相互印证,均能直接看出被上诉人侵权的基本事实以及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基本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中线建管局、河南分局辩称,一、上诉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