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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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76-286条款

合同法276-286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债务关系,吉某欠曹某2633000元是基于收购曹某在永兴镇的商住用地的股份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关系是附有条件的,限吉某在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曹某2633000元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县国华房地产的股份自动恢复,双方无其他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 默示合同)”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其它形式也称默示形式、事实契约、事实合同,即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

《合同法》第36条、37条的规定与此有关,就是当事人用他们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来订立合同,就是以履行行为的方式来订约。

一般来说,首先必须是双方都作出了行为,而不是单方的履行,要体现出双方的合意。

其次,还要履行主要义务,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如果说双方只是履行了次要义务,那还不能说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成立就是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效益。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3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3条第一款第五项

民事诉讼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为2021.12.24,实施日期为2022.1.1。

第263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6条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亦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承诺生效的时间又与合同订立的地点密切相联,与法院管辖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密切相关。

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

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

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中也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方时,发生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

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

承诺必须真正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

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

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

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

承诺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

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

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俞里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操作指引

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操作指引

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操作指引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第263条的解读合同文本,按照要求不出现虚线,并且不包含任何具体人物信息、地址、电话、公司名、邮箱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合同基本信息1.1合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合同方(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3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条款和义务。

3.民法典第263条内容及解读3.1第263条原文:《民法典》第263条规定了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内容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

”3.2解读:合同解除条件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催告仍未履行,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

催告程序在合同解除前,受损方应对违约方进行催告,催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

双方应明确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并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约定。

4.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催告后解除合同。

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前向乙方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如乙方未能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5.合同解除程序5.1催告程序:甲方应在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后______天内,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签订劳动合同写错涂改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写错涂改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写错涂改怎么办现在的社会中各个⽤⼈单位和每个求职者只要双⽅在⾯试时成功了,那么就会通知⾯试成功的⼈员在⼊职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要双⽅签了字,就表⽰上⾯的各种条例有法律效应了。

⼈们就能够放⼼了,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错涂改怎么办。

⼤家跟着店铺⼩编⼀起了解签订劳动合同写错涂改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写错涂改怎么办如果双⽅同意,并在上⾯签字确认,是可以涂改的。

涂改过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这⾥的法定情形有四类:1、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是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只要双⽅都在上⾯签了字,那么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应,就可以约束着双⽅,保障双⽅的利益。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lǐjiě)及法律适用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láolì)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

(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chéngdān)的责任。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

1、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běn fǎ)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支付标准。

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

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pínɡɡū)确定定作物的价格。

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

民法典合同篇第263条解读全文

民法典合同篇第263条解读全文

民法典合同篇第263条解读全文合同民法典合同篇第263条解读协议书第一条合同的背景与目的a. 本协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263条的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

① 本协议涉及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与各方责任,尤其是在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② 各方将根据法律要求,履行相关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③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公平与法律保护。

④ 本协议还强调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进行有效的解决。

b. 本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约定及执行标准。

① 本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违反法律规定。

② 所有合同义务的履行应以《民法典》为准绳,符合合同篇第263条的相关内容。

③ 双方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④ 本协议将保证双方履约过程中法律责任明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c. 通过本协议的签署,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① 本协议签署后,所有条款将立即生效并约束双方行为。

② 双方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期履行合同责任。

③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④ 本协议将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所有后续条款亦将依此为准。

第二条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款a. 甲方在合同中的具体义务与责任。

① 甲方应按时提供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② 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避免因虚假资料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

③ 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支付乙方费用,避免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责任。

④ 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 乙方在合同中的具体义务与责任。

①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确保按时履行。

② 乙方应保障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③ 乙方应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员及设施安全,若因此发生意外,乙方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63条

合同法第263条

合同法第263条篇一:模拟法庭人物:审判员 1人审判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1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法警:1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陈号: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

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XX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XX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合同法263条

合同法263条

合同法263条合同法263条的内容与合同的无效与撤销有关。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应当退还对方已经收取的财产;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对方要求退回价款、支付价款;不能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的,应当折价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无效的情况,以及当合同无效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首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要使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合同的要件,即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内容和形式及法律上没有禁止的目的。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相互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由于一方主体的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被接受,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重大错误订立合同;一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并且违反原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压制、失衡、损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影响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原则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压制、失衡、损害。

根据这些情况,可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

当合同自始无效时,根据合同法26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退还对方已经收取的财产。

这意味着无效合同的一方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财产归还给对方。

毫无疑问,这是维护对方权益的必要措施。

此外,如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部分或全部,根据合同法26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对方要求退回价款、支付价款。

这就意味着履行了无效合同的一方应当退还对方的款项。

退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对方的要求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收到款项无法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根据合同法263条,应当折价赔偿。

这意味着无法退还或者退还不完整的一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的折价赔偿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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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63条篇一:模拟法庭人物:审判员 1人审判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1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法警:1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陈号: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

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XX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XX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

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XX)第2号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号自XX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吧、游戏机房内。

XX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挥霍。

XX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陈号: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

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陈号:是。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不是。

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被害人: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

篇二:刑法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

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

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

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

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2第一题: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3第一题: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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