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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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 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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