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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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开具、审核、登记、存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对患者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取、审核、登记、存档及上报工作。

3. 财务科:负责患者死亡证明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4. 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开具程序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签字确认。

2. 临床科室将填写好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第2联、第3联交由家属。

3. 临床科室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式两份)交由防保科进行审核、登记、存档。

4. 防保科在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防保科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上传至国家死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月汇总上报。

6. 防保科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存档,并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

五、审核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必须准确,符合临床实际。

3. 证明书填写人、审核人、签字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存档与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期限为永久。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防保科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开具、审核、登记、存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患者家属或医院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

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二、开具资格1. 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死亡证明的开具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卫生机构等。

2. 开具条件: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定资格和职责;- 设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开具程序1. 接到申请:当单位接到死亡证明申请时,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比如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

2. 提供证据: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死者已经去世,比如死亡通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3. 验证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如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据。

4. 审核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单位应当依法审核申请,并填写死亡证明书。

5. 开具证明:经过审核通过后,单位应当出具死亡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四、开具要求1. 死亡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地点、原因;- 开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签发人姓名、职务;- 其他必要信息。

2. 死亡证明书应当真实准确,确保与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求相符。

3. 死亡证明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完毕,并及时送交给申请人。

五、责任追究1. 若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过程中有失误或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对于擅自伪造死亡证明、泄露死者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罚。

3. 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拖延证明开具时间、串通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章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章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3.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即为死亡证明开具规章制度,目的在于规范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 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涉及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人员。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均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死亡原因、相关检查结果等,结合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进行判断,并在死亡后24小时内出具。

3.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要求:(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死亡地点等。

(2)死因诊断:根据患者死亡原因,按照直接死因、间接死因的顺序填写。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等。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的存档:医院应设立专门档案,将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查阅死亡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3. 死亡医学证明的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死亡医学证明,需经负责医师审核、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医院应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不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XXXX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1、严禁死亡病人按自动出院办理手续。

2、死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医务科,院外、门诊死亡病例不迟报、不漏报。

3、持《死亡通知单》、《死亡推断书》、《死亡推断书三联单》盖章,缺一不可。

4、填写《死亡推断书》和《死亡推断书三联单》的医师为同一人,三联单上必须本人手签,不能代签,签字医师对死亡证明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疾病诊断
(1)用中文填写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不能用症状代替疾病;
(2)a不能填写呼吸心跳停止或休克,发病时间最短,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b为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发生时间比a长;c为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发生时间最长;
例1:“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时,a填写“肺心病”,b填写“肺气肿”,c填写“慢支”。

例2:“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时,a填写“颅内损伤”,b填写“颅骨骨折”,c填写“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意外被卡车撞倒”。

2024年医院死亡证明书

2024年医院死亡证明书

医院死亡证明书概述医院死亡证明书是在患者死亡后,由医院签发的证明其死亡事实的文件。

该证明书通常包括患者身份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和医院信息等内容。

医院死亡证明书的审核和签发标准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

死亡证明书的作用医院死亡证明书一般是为了便于患者家属进行后续的善后处理,如丧葬和遗产分配等事宜。

此外,在一些需要填写死亡证明的场合,如保险赔偿、继承和退休金领取等,死亡证明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死亡证明书的核发标准在中国,死亡证明书的核发依据是《生育保险条例》、《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通常,医院死亡证明书的核发需要满足以下标准:•患者已经死亡;•包括患者身份信息、死亡时间、死因、医院信息等内容;•证明书由已执业的医生签字盖章。

根据要求,医院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死亡证明书时,医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误填、谎填等问题;•勿涂改,填写必须准确无误;•如需附加说明,一定要在“备注”中注明。

死亡证明书的申领流程一般而言,在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需要到医院进行死亡证明书的申领。

具体申领流程如下:•患者家属向医院提供患者的身份证件、医院病历单、病历本、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医院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填写死亡证明书,并由医生签字盖章;•完成后,将死亡证明书交给患者家属。

需要提醒的是,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和审核需要耗费一定时间,所以患者家属需要提前规划好时间,以免耽误后续的善后处理。

死亡证明书的注意事项1.死亡证明书必须由医院签发,患者家属不得私自填写,否则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2.死亡证明书应当准确地反映患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否则可能对患者家属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3.医生在填写死亡证明书时需要严格遵照医学规范和法律标准,不得出现误填、谎填、漏填等问题。

4.在办理死亡证明书时,患者家属需要提供真实资料,并配合医院进行办理,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5篇材料]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5篇材料]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5篇材料]第一篇: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国家规定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一般就是户口本跟身份证。

不过要看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世的。

1.如果是自然死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死因)、还有死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如果是住院病死的就由医院开证明加死者的户口本、身份证。

3.如果是谋杀死或者死因不明白有待公安机关调查的或者交通事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

第二篇:开具死亡证明注意事项(范文)开具死亡证明注意事项:1死者身份证、户口本,临床死亡诊断书(在家死亡的有社区介绍信),诊断书和介绍信留下。

2字迹工整规范,无漏项。

3第三、四联交给患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和殡葬,第二联复印办理其他手续用(户口不是沈北新区的第二联原件交给患者,也要告知复印,户口是本区的第二联原件我院留下)。

4疾病诊断要写病名不要写症状。

5在家死亡的要填写背面的死因调查,并让被调查者签字。

第三篇: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法规制度] 关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XXXX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要求
1、严禁死亡病人按自动出院办理手续。

2、死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医务科,院外、门诊死亡病例不迟报、不漏报。

3、持《死亡通知单》、《死亡推断书》、《死亡推断书三联单》盖章,缺一不可。

4、填写《死亡推断书》和《死亡推断书三联单》的医师为同一人,三联单上必须本人手签,不能代签,签字医师对死亡证明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疾病诊断
(1)用中文填写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不能用症状代替疾病;
(2)a不能填写呼吸心跳停止或休克,发病时间最短,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b为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发生时间比a长;c为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发生时间最长;
例1:“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时,a填写“肺心病”,b填写“肺气肿”,c填写“慢支”。

例2:“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时,a填写“颅内损伤”,b填写“颅骨骨折”,c填写“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意外被卡车撞倒”。

(3)车祸:需标明患者的交通工具与对方的交通工具,患者是乘车人还是司机。

(4)自杀、跌落等意外需标明发生地点(如家中、工地、公共场所等)、原因(家庭、社会、经济等)。

(5)窒息:婴幼儿意外被床上用品闷死?一氧化碳?吸入食物、呕吐物?
(6)中毒:应区别给错、服错或过量以及正确服用的有害效应。

6、最高诊断依据
(1)死亡诊断为推断死因时,死亡诊断的最高依据为“死后推断”;
(2)有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选择“临床+理化”。

2020年3月。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的管理,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病例。

第三条医学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信息的官方记录,对于死亡原因的确定、保险理赔、户籍注销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填写与签发第四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1.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根据病历资料、尸检报告、死亡诊断证明等,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死者家属信息等。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1. 经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签字后,由李院长签字确认后,加盖“水富家聲医院业务章”后有效。

2. 签发人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对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24小时。

第五条死亡患者结清费用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医院办公室盖章。

《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办公室留存,二、三、四联交患者家属。

第三章保存与报送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联由医院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2.保存期间,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报送:1.办公室应及时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中网报。

2.报送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等。

3.报送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48小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医院设立专人负责《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

死亡证明法律规定(3篇)

死亡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证明是确认一个人已经死亡的法定文件,它对于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等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对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对其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二、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应当由其亲属、抚养人或者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凭死亡证明办理殡葬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死亡证明是注销户口的必备证明。

”2. 法律性质死亡证明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是确认死亡事实的法定文件。

它对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具有重要作用。

3. 法律效力(1)证明死亡事实:死亡证明是确认一个人已经死亡的法定文件,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2)办理遗产继承:死亡证明是办理遗产继承的必备证明,对于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3)保险理赔:死亡证明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户籍管理:死亡证明是注销户口的必备证明,对于维护户籍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殡葬服务:死亡证明是办理殡葬手续的必备证明,对于规范殡葬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死亡证明的实施细则1. 出具主体(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出具死亡证明的主要主体。

对于非正常死亡,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2)亲属:亲属在医疗机构无法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出具死亡证明。

2. 出具程序(1)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在确认患者死亡后,应当立即出具死亡证明。

(2)亲属出具死亡证明:亲属在医疗机构无法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死亡证明。

3. 内容要求(1)死亡证明应当载明死亡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基本信息。

(2)死亡证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公章。

4. 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出具死亡证明,不得出具虚假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3篇)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死亡医学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依法出具的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医学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妥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具程序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死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死亡原因的初步判断,并在24小时内完成尸检,排除传染病死亡的可能性。

(二)尸检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尸检结果,结合死者生前病历资料,依法判定死亡原因。

(三)医疗机构应当填写《死亡医学证明》,并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四)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后,将《死亡医学证明》交付死者家属或者授权代理人。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死亡日期、时间、地点;(三)死亡原因及依据;(四)死者生前病情简介;(五)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确保死亡医学证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对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进行保密;(三)不得出具虚假的死亡医学证明;(四)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或者销毁死亡医学证明。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规范出具和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以下管理:(一)妥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二)建立死亡医学证明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三)定期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对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复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信息统计的准确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

2. 医疗机构内各科室设有专人负责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负总责。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1. 死亡证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 死亡证明的填写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治疗经过、抢救措施等。

3. 死亡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

四、死亡证明的报送1. 死亡证明填写完毕后,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加盖科室公章。

2. 各科室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至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

3.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五、死亡证明的归档1. 死亡证明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实行一户一档。

2. 死亡证明归档后,不得随意借阅、复制、篡改。

3. 死亡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六、死亡证明的查询与使用1.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死亡证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

2. 死亡证明仅限于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工作、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3. 查询、使用死亡证明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死者隐私。

七、责任追究1. 医师或科主任未按规定填写、报送死亡证明,导致信息失真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2.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管理、归档死亡证明,导致档案丢失、损坏的,由医院追究其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使用死亡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社区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保障公民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医院内发生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1. 死亡报告(1)发现死亡个案后,立即上报社区医院防保科。

(2)防保科接到死亡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死者身份、死亡原因等信息。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1)防保科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诊断、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3. 死亡证明的签发(1)防保科完成《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后,由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审核签字。

(2)审核无误后,由防保科盖章,视为正式生效。

4. 死亡证明的发放(1)死者家属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防保科领取。

(2)防保科应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四、特殊情况的死亡证明开具1.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2. 在家死亡对象可直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3. 死亡证明分为三类: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可直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到所属社区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则前往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五、责任与监督1. 社区医院应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防保科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审核、签发和发放工作,对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卫生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卫生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三、死亡证明的发放1. 凡在卫生院内死亡的病人,应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单》。

2. 《死亡报告单》填写完毕后,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将报告单送至卫生院医务科。

3. 医务科对《死亡报告单》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医务科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

4. 医务科将签署意见的《死亡报告单》送至卫生院财务科。

5. 财务科根据《死亡报告单》开具死亡证明,并加盖卫生院公章。

6.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交由死者家属领取。

四、死亡证明的管理1.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借阅、复制。

2. 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年,到期后,由医务科负责销毁。

3. 死亡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环节,应严格登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4. 死亡证明遗失,应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核实无误后,由财务科重新开具。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死亡证明管理混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泄露死亡证明内容,侵犯患者隐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同时保障卫生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死亡医学证明是指医生依据对死亡患者的调查和分析,出具的一个有关死亡原因和死亡情况的证明文件。

为了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保证其准确和有效性,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就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进行讨论。

首先,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由专业医生或者法医进行。

这是保证证明准确性的重要一步。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或者法医,才能充分了解和判断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情况。

而且,这些医生或者法医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其次,死亡医学证明的内容必须包括详细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情况的描述。

这是保证证明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证明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等,以及死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同时,需要详细描述死亡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他杀等,以及相关的病史和医疗处理情况等。

通过详细的描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此外,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医生或者法医在进行调查和分析时,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包括病历、化验报告、X光片等。

同时,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作和沟通,如警方、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部门等。

在出具证明前,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和实验,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系统。

每份证明都应该有唯一的标识符和编号,以及相关的登记和归档记录。

这样可以方便管理和查询,也可以确保证明的完整和准确。

同时,对于证明的保存和保管也需要有相应的要求,确保证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当遵循专业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样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司法机构,为死亡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同时,也可以保护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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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规定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盖有医院公章。

(2)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 判断后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身份证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死亡证明书。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要有被调查者签名及联系电话。

(6)遇有外籍和港澳台同胞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同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在场或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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