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知识讲解
23省市医疗期工资发放规定
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含义与期限区分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9月1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3个月的病假时间。
从2017年9月11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期限区分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工作年限医疗期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10 年以下5年以下享受3个月5年以上享受6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10 年以上5年以下享受6个月5-10年享受9个月10-15年享受12个月15-20年享受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北京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法规来源:《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上海1.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特殊规定: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法规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重庆: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
励性规定)事假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给薪:可不给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的待遇,以覆盖基本医疗费用的、与伤残康复有关的康复费用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四项待遇为主。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的不同分为十个等级,由档次标准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的治疗到达康复或者痊愈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可以根据受伤情况和康复进展情况来决定。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期不应超过12个月。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严重残疾、复杂性手术等,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医疗期的费用负担在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缴纳,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不需要自付医疗费用,同时享受相关的康复费用。
四、医疗期的管理1. 医疗期的管理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工伤职工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并向工伤保险基金组织提供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资料。
2.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需要按规定定期复诊,接受医生的治疗和观察。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提供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帮助。
3. 工伤职工需要服用药物期间,用人单位应确保药品的供应,并按时提供。
五、工伤职工终止医疗期的条件1. 工伤职工康复或者痊愈,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确认不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
2.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评定为全残的。
3. 工伤职工转为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由养老保险、生活无依靠或社会救助供养的。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医疗期的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为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治疗直到康复或者痊愈,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骨折工伤医疗期规定
骨折工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相关医疗保险规定,骨折工伤的医疗期规定如下:
一、工伤认定阶段:
1. 工伤鉴定:在发生工伤骨折后,劳动者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进行鉴定申报。
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劳动者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工伤认定: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将骨折工伤认定为工伤。
二、医疗期规定:
1. 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期间,为治疗工伤骨折所需的医疗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
医疗期的具体时间长度由工伤的性质和治疗的需要来决定。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法规定,骨折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的医疗期根据骨折伤情的轻重、恢
复的情况以及医生的诊断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住院治疗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门诊治疗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3. 延长医疗期:如果骨折工伤在医疗期内不能完全治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的评定。
4.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起来,骨折工伤的医疗期在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且根
据骨折的轻重和恢复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医疗期限。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根据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01 权利保障
规定了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利
02 义务规定
明确了职工在医疗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03 赔偿机制
规定了因工作受伤引起的医疗费用赔偿
促进企业发展
健康员工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请假时间
稳定生产
减少劳动力流失 降低人力成本
企业形象
关心员工健康 社会责任形象提升
法律合规
遵守劳动法规 避免法律纠纷
社会稳定和谐
减轻家庭负担
职工可获得医疗费 用报销,减少经济
压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升生活质量
身体健康是幸福生 活的基础
增强社会凝聚 力
关心员工健康,增 强团队合作意识
● 05
第5章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 意义和作用
促进就业环境改善
关注员工健康
提高工作积极性
改善整体就业 环境
增加员工福利
提高职工幸福感
良好的医疗期规定可以提 高职工的生活幸福感,增 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员工的家庭生活质量也会 因此得到提高,进而影响 到整体社会稳定。
适用于严重疾病或伤情较重
03
医疗期规定的目的
保障职工健康
提供充分治疗机会 预防疾病恶化
维护职工权益
保障医疗权利 维护休息权利
促进企业发展
减少人员流失 提升员工积极性
江苏省医疗期规 定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旨在为 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确保其在生病或受伤时能 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这不仅有利于职工身体健 康,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 发展。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什么是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第2章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3章 医疗期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4章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重要性 第5章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第6章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未来发展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医疗期的规定都有哪呢,最近很多朋友在问有关医疗期的问题,今天在这里小编就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吧。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医疗期的规定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小编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患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用于恢复的一段时间。
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治疗和照顾。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医疗期的工作日为30天,连续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每年12个月计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同时,医疗期还分为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次住院治疗的医疗期,通常为连续住院治疗的第一个月。
在这个阶段,患者可以享受医疗期内的全部权益,包括住院待遇、工资待遇、护理费等。
此外,患者还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向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的工资、津贴等待遇由原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阶段是住院治疗期满后继续住院的医疗期,通常为连续住院治疗的第二个月至第六个月。
在这个阶段,患者仍然可以享受医疗期内的全部权益,但是由于医疗期已满,患者在使用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
第三阶段是住院治疗期满后继续住院的长期治疗医疗期,通常为连续住院治疗的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在这个阶段,患者仍然可以享受医疗期内的全部权益,但是需要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治疗计划等,以证明患者仍然需要住院治疗。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医疗期的规定相对较为严格,旨在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照顾,同时也避免滥用医疗期的情况发生。
患者在享受医疗期的权益时,应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医疗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报销。
此外,患者在住院治疗期结束后,需要积极配合医生的指导和治疗计划,以便尽快康复。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明白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江苏省病假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病假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的时候人们会开玩笑的说,现在年轻的时候都是用自己的健康来挣钱的,实际上这就是如今很多的都市职场人所面临的一种境地,虽然我们现如今的生活环境和科学技术都非常的发达,但是各种疑难杂症,或者是现代人也更是非常容易的患病了,所以劳动合同法中也是保障了职工请病假的这种权益。
我们以江苏省为例,来看一下江苏省病假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的时候人们会开玩笑的说,现在年轻的时候都是用自己的健康来挣钱的,实际上这就是如今很多的都市职场人所面临的一种境地,虽然我们现如今的生活环境和科学技术都非常的发达,但是各种疑难杂症,或者是现代人也更是非常容易的患病了,所以劳动合同法中也是保障了职工请病假的这种权益。
我们以江苏省为例,来看一下江苏省病假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江苏省病假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一、2018新劳动法病假规定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 (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8%计发;连续工龄≥90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 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者,还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
2、医疗期的期限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法规解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病假、医疗期介绍专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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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管理模式
为保障病假期间员工的基本生活,法律规定企业应当 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宽松型
员工患病期间待遇应当从高发放,以保障其疾病治 疗。
管理型
员工患病并非企业原因导致,且停止工作,故企业支 付病假员工工资应和正常工作人员存在区别,既可
促使患病人员病愈后及时返岗,也有利于在职人员
心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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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第27
10-15年 12个月
18个月
条
16关于贯彻《上海市1劳5动年合以同上规定》若1干2具个体月问题的处理1意8个见第月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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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
劳动部
➢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 在周期内累计计算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70%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100%
本人工资的40%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60%
16.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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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
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
深圳
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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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医疗期的时限是在一定周期内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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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医疗期标准
4.
第 三《 条企
业 第职 四工 条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规 定 》
实际工作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限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
江苏省病假工资条例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小编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关于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江苏省病假医疗期规定「最新」
2022年江苏省病假医疗期规定「最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三、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无锡病假工资规定2020
编号:无锡病假工资规定2020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X X公司无锡市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无锡病假工资规定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我国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提问者由于胸部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实际上没有必要在11月再次申请辞职去看病。
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不过既然提问者已经辞职,我们不妨关注其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
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提问者病假仅两个月左右,其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江苏医疗期的规定
江苏医疗期的规定
江苏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九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职⼯“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病假⼯资:连续⼯龄不满⼆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连续⼯龄满⼆年不满四年的按本⼈⼯资的70%计发;连续⼯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连续⼯龄满六年不满⼋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连续⼯龄满⼋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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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
2、医疗期的期限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医疗期规定》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9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6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案件研讨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了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认识和做法,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
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领导也专程到会指导。
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一、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把劳动者从直接用工转为劳动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如劳动者转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后,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以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如劳务派遣公司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诉请该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4号)及《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5号)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签订了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协议,劳动者反悔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协商达成协议的,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申诉时效起算点,劳动者在申诉时效内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在审理中,应审查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双方的协议不是在一方受欺诈、胁迫、基于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法及未显失公平,仲裁委应裁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如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裁决。
五、工伤发生后,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
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一次性领取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和处理?《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一种补助补偿,且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已终止,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再次提请仲裁,诉请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争议应由参保地还是工伤发生地仲裁委员会受理?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便于工伤待遇处理考虑,以参保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为宜。
但如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则可以选择向工伤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如何把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九、如用人单位规定,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职工才有参与年终奖分配的资格,年终前已离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奖金属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因此,只要上述奖金分配方式,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且用人单位奖金分配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依据。
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发生争议应如何裁决?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属工资范畴,不属于企业福利待遇,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探亲假争议的处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36号),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
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苏政发149号)中又授权各地、市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根据本地区实际作一些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