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减挂钩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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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

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

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

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章监管与责任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批、试点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监管、试点项目完成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工作。

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挂钩项目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技术审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项目实施中的监督;省级核准前的抽查和技术评定工作。

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弄虚作假、损害农户利益,不按计划开展《实施规划》编制、申报及项目建设和提请验收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回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请及实施规划的初审、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加强指导与监管,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试点项目实施规划》、《试点项目验收报告》严格审查把关。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试点项目及周转指标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自查自验和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及申报核准等工作。

第八条拆旧区土地复垦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规划与审批

第九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应及时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规划》。

《项目实施规划》的内容及申请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市级国土资源局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实施规划》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审批申请后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技术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评审通过后,及时下达项目实施批复意见。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新安置区和拆旧区可按照先建后拆的顺序进行建设;在补偿到位、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建新安置区要严格按项目实施规划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方式建设。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履行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数量等义务。

第十六条纳入《项目实施规划》的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全部内容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自查自验,并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

县级国土资源局对复垦后新增耕地应及时进行变更,计入耕地台帐,符合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验收合格的试点项目,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提请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提请核准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核准的请示;

(2)上一级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的意见;

(3)试点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5)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6)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7)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

(8)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对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抽查,审查通过的及时下达核准文件并报部备案。

第五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省土地整理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负责省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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