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缺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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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之一,为统一我国民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我国民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对于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情况。

例如,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冲突时,如何进行权衡,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界限,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也需要加强,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

其次,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标准需要加以明确。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仍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济等新兴形式下的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外,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合同约束关系,如何进行权衡和判断也需要更加清晰的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

民事侵权行为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存在一些难点。

例如,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的侵权问题比较突出,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标准亟需明确。

此外,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侵权行为,如何进行责任分担也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

最后,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有待加强。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规定,但仍有一些细节和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例如,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在线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合理的规定和运作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和延伸等问题也需要更加明确和精细化的规定。

民法总则的人权保障特征及其不足与改进探析

民法总则的人权保障特征及其不足与改进探析

061当代思潮民法总则的人权保障特征及其不足与改进探析人权概念解析及其宪法基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者是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生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众所周知的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自由和平等又是贯穿民法运行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所以民法对于人权而言,其维护和保障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民法对于公民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较之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显著的直接性和具体性。

《民法总则》人权保障规定的背景及宪法基础。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 21 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 21 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繁荣,无可争议的国家正在不断加大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和发掘,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也在不断高涨,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在民众的热切呼吁下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社会现实上驱使民法总则包含了诸多人权保障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2004年人权入宪更是推动了法学界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这在理论上为民法总则的人权维护和保障规定提供了基础。

人权入宪也标志着人权成为了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

从而成为了民法总则人权保障内容的政治背景。

《民法总则》人权保障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文主义和人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就目前而言民法中对于人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研究不够深入,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在涉及其遗产分配、赠与等利益时虽未出生但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出生后为死体。

本条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的提出了要保护未出生的婴儿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利。

另外与《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民法总则此项规定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拓宽,对于尚在腹中的胎儿的应有权益张晶晶(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摘 要:该文以民法总则为视角,着重阐述其中彰显出来的人权保障特征,进而从民法总则制定的人权时代背景为出发点来详细分析了民法总则里出现的几处具有突出人权保障特征的条文及其现实根源。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摘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民法通则法律后果(3篇)

民法通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概述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主要指因违反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违反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违反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违反民事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程序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

违反民事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违法取得民事权利:违法取得民事权利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违法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违法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违法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法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通则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通则法律后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一)

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一)

由“执行难”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一)摘要:“执行难”问题是近年来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认为,“执行难”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法律缺陷造成的。

这些法律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国家应当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法律调整。

关键词:执行难、法律缺陷、资产和负债。

一、“执行难”的现状“执行难”一词是人们对大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形象描述,该词先由哪位有识之士“发明”,无从考究。

但从其目前的流行程度来看,“执行难”的发明当是对汉语词汇的一大贡献。

除此之外,有人还把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叫做“法律白条”。

近几年来,全国的执行积案呈直线上升趋势,“法律白条”是越积越多。

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

据最高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

就河南省而言,截至1999年7月,尚有未执结案件50917件,未执结标的金额111.53亿元,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工作的对抗性日益加剧i。

“执行难”也好,“法律白条”也罢,都说明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国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二、“执行难”的直接后果1、法律已经失去其应有的尊严法律是什么?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

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

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

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

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2、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变得毫无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的时候,他的感想是什么呢?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执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

浅析民法通则应用现状及改进方案

浅析民法通则应用现状及改进方案

浅析民法通则应用现状及改进方案作者:常千越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8期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完善建议制定《民法典》一般规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和公司的合法公民权利和利益,并适当协调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的规则,本文通过文献和比较分析的方式分析了《民法通则》的当前应用,并提出了改进方案。

《民法通则》可以说是民法的摘要。

民法的一般原则是简洁的,但它几乎涵盖了所有民法体系,《民法通则》是“小民法”,但没有出现“物权”一词。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的第一部分。

根据中国正式宣布的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的各部分包括实体权利部分,合同部分,侵权责任部分,婚姻和家庭部分以及继承部分。

目前,相关的单独法律已经存在,各个部分有望完成,并最终在202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投票。

即使没有制定《民法总则》,也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在许多方面都不适用。

民法通则张之坡:中国民法从原本通用的民法通则再发展到如今的民法总则,在此发展过程中,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吸收,但是在实际对民法进行执行应用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的废除民法通则,而一部分人并没有理解这一种做法。

因为从民法本质出发,作为民法的摘要,民法通则具备起独特作用,因此,如今所应用的民法总则不能够直接地将民法通则进行取代。

如何将《民法通则》适用于法院具体实践中,如何调整和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基于对法律理论,立法,民法通则及其草案的解释来进行分析。

如何将《民法通则》适用于法院具体实践,如何调整和运用《民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是一个问题。

本文旨在根据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分析。

(一)适用的基本立场两部法律同时存在。

追究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于民法通则所包含的一部分内容被民法总则所吸纳,所以《民法通则》在《民法总则》出台后会不会不再适用?而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执行《民法总则》中所罗列的第206条规定,而如今并没有有效的文件进一步的聲明,是否需要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废除《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现代社会,越来越注意归属权的问题,商业中,关于商标;科技中,关于专利;影视中,关于版权等等。

这些,通通都归为知识产权。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法总则第123条着重规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唯一一条。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关于这条条文的优点与不足。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意归属权的问题,商业中,关于商标;科技中,关于专利;影视中,关于版权等等。

这些,通通都归为知识产权。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法总则第123条着重规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唯一一条。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关于这条条文的优点与不足。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其中的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

大体说来,与1986年的《民法通则》相对比,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客体相对比,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相对比,2017年《民法总则》的“知识产权条款”既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条款”与1986年《民法通则》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设立了一个第三节“知识产权”,以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这方面,2017年的《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却更好地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特点。

具体说来,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

例如,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或者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等权利。

又如,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再如,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然而,2017年《民法总则》则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

例如,民事主体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专有权利。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有什么?民法总则是我国比较完善的一部关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步法典,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它的缺陷和不足,民法总则也不例外。

因此民法总则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才能保障所有合法公民的权益不受到。

那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有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民法总则是我国比较完善的一部关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步法典,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它的缺陷和不足,民法总则也不例外。

因此民法总则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才能保障所有合法公民的权益不受到。

那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有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2017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的《民法总则》的颁布在我国探索法治道路上具有深远意义。

新《民法总则》既包含了中国的实际国情,也借鉴了许多其他国家值得借鉴的法律制度,使得新的《民法总则》更加具体,也更加人性化。

在法治道路上,我国一直在不懈的探索着,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既有其进步之处,也有不足之处。

▲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总体上,《民法总则》的历史贡献是主要的,不过,因为立法体制缺陷、立法中的制度依赖、理论准备不充分等各种原因,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一)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作为法典起草的基本方针,是制定一部简明的法典还是一部详细的法典,一部抽象的法典还是一部具体的法典,这是困扰法典起草者的大问题。

”[21]就此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应当定位为民事基本法,总体上比较抽象原则,具体的问题留给司法解释和学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法典中心主义,尽可能发挥其规范作用,避免失去其私法一般法的地位。

虽然哪一种观点更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但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民法典编纂的最初目的就是要实现法典中心主义,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注重民法典作为私法一般法的地位,其应当规定民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邓超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8期摘要:为有效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于1991年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是自其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未成年人相关保护制度存在着难以在实践中落实、有法难依等。

为有效提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实用性,本文对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如何完善制度缺陷,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缺陷完善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栋梁之才和中坚力量,因此,为切实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确保在多个角度进行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但是现阶段,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

一、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相混淆,未成年人父母权利与监护人权利及民事责任相同我国的民法将未成年人的父母认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而并非亲权人,导致在我国存在未成年人监护权以及亲权混淆的情况。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具体来说,它是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身以及财产进行管教的权利,亲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其中,罗马法是从亲权人角度出发的,而日耳曼法则更重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尽管没有设立专门的亲权制度,但是法规明确指出了亲权的内容。

由于未成年人难以对自身进行妥善的照护,因此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身上照护权以及财产照护权,现代亲权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热,且其行使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完成的。

所以可以说,针对未成年人,亲权是高于监护权的,只有未成年人父母丧失亲权或缺乏亲权能力时,才可以启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并且,监护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于缺乏民事自主能力的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能进行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与补足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与补足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与补足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一)《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用四节篇幅对民事主体之一的“法人”进行了规定:第一节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法人的概念、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二节对核准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法人的成立、终止条件及责任承担进行了大篇幅的规定;第三节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的成立进行了规定;第四节则对联营这一特殊经济实体或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

(二)我国法人制度的缺陷1.立法上的不均衡从形式上看,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部分,有半数以上的内容是在规定企业法人这一法人类型,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规定仅有一条(共两款);从内容上看,《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责任承担、重要事项变更、终止原因、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仅就其资格的获得作出规定。

因此,我国现行关于法人类型的法律规定是不均衡的。

2.法人类型划分的混乱我国无法律层面上的对法人类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包括部队)、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为了直接实现国家对社会结构的总体构想,根据国家对于不同法人类型的功能预期,以法人是否具备从事经营性活动、追求盈利的职能,即是否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作为法人分类的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这种以法人在国家构想之整体社会结构中所承担的国家为其分配的职能作为分类标准的法人分类模式,可以称之为‘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

(上)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上)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摘要: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左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眾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而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徳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 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为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解释零散、缺少可操作性和越权解释等现象,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突出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当务之急.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紧密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将效率优先贯彻于程序的始终,克服过于粗疏和原则化,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解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影响范帀有限的不足.在具体内容方面应着重完善和解决以下几个方而的问题:(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容易造成权利人因故逾期申请执行,也使得债务人自然产生寄希望权利人逾期申请执行的“赖债”想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笔者认为,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特別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构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使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内容应包括: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确立这种制度有以下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

《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

《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系是由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有机联系而成。

本文拟通过对《民法通则》的体例和内容分析,浅谈《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

1我国当代民法体系现状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是极不完备的,它主要存在两方而的问题:首先,体系化不足。

一方而, 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法律规左过于原则和简单,原则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条款过多,在民法基本制度方而存有相当多的空白点;另一方而,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中国的民事立法主要实行"零售制",这既是中国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苴次, 体系违反。

现行民法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规定过于粗陋,所以各行政部门以及最高法院大量发布各种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爼目繁多的规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澄淸含糊的规泄。

但由于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各种规范之间互相冲突、重叠,不仅同一方而的民事关系被多次重复、冲突立法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且民法被不合理的特别法分割得遍体鳞伤,最基本的原则遭到破坏,出现了特别法对一般民法的"违宪”。

所以我国当代民法体系并不完整。

笔者认为当前的民法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以及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共同构建的。

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所以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由《民法通则》贯穿、统率众多单行民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范体系。

2《民法通则》对当代民法体系的正而影响第一,从民法的内容和体例上看,《民法通则》实质是民法总则与民事权利宣言书的结合体。

《民法通则》庄严宣告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伟大历史作用,体现了当代民法体系为权利之法的体系。

第二,《民法通则》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为当代民法体系的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
李开国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1997(092)004
【摘要】无
【总页数】13页(P4-16)
【作者】李开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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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民法通则》第93条或《民法通则》第109条的选择适用5.马克思论传统城市化模式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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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通则》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大宪章,被我国知名专家、学者梁慧星教授赞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书:2我国是一个有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赤裸裸地强制掠夺地方财富的“土贡①”制以及政府垄断经营、压制民营经济发展的“禁榷②”制是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人民的民事权利无从谈起,《民法通则》一章三十五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紧接着又用一章三十六个条文来规定民事责任,对它宣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一一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这样,民事权利部分的内容就有二章七十多个条文,这占了《民法通则》的一半篇幅,也就是说,民事权利是《民法通则》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从而唤醒了中国人民压抑了数千年的民事权利意识,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一九八六年受理民事案件仅有九十八万多件,到二OO三年即增加到四百五十多万件,平均每年增长了百分之二十多,另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如:精神损害、网络侵权等案件。
4、《民法通则》根据我国的国情采用了民商法合一的体例,这一体例符合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薄弱、立法经验不足、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时期、商事立法刚刚起步这一实际情况,这一体例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检验完全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理论界对这一体例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即便将来修改了《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民法典,我国将会仍然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体例。
2、《民法通则》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既遵循了传统的民法理论,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以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民法通则》第三条至第七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基本原则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样,不仅在制定的当时是很先进的,极具前瞻性,就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已转换成市场经济的今天。大部分原则也仍然是科学的、先进的。
一、简要概述《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
在分析《民法通则》的缺陷之前,我们首先来简要地分析一下《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民法通则》诞生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活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不分、私法公法不分的法律制定、法律意识开始改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建设的进程中,《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取代的,在民商事领域,它毫无疑问地处于基本法地位,统率着众多的民商事单行法律,是民商事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的基石,它既肯定了前一个阶段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以后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通则》正确确立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民法的私法性质,《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在现在看来算不上什么,显得极为普通、平常,但在当时却极为先进,极具前瞻性。有着极为重要极为深远的意义。因为围绕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在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曾经经历了一场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学术思想之争,民法学派主张;按民法的传统理论来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样的,都统一由民法来调整;而经济法学派则主张;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在财产领域,民法仅仅只能调整公民消费性财产关系,法人之间的生产经营性财产关系则由经济法来调整1。这就是影响较大的《经济合同法》调整法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立法依据,《民法通则》调整对象的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法的私法性质,确立横向的财产流转关系统一由民法调整,这纠正了横向的财产流转关系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这一错误理论,从而也纠正了《经济合同法》不科学的调整对象这一实际做法,也为统一的、科学的《合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缺陷(一)
论文摘要
首先,简要地概述《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其功绩主要有:确定了正确的调整对象;确定了科学的民事基本原则;涵盖了民商事法律的主要内容;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体例符合我国的国情;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的各种民商事权利。
《民法通则》的主要缺陷有:第一、《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定带有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完全应该废止;第二、《民法通则》的不少内容已被后来的民商事单行法予以修改或废除,《民法通则》的相应条文徒具形式,失去了法律意义,应予修改或废除;第三、《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也不够科学,不具有操作性,这既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能很好地依法进行,也给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第四、《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存在不少的立法空白和漏洞,这使得许多问题不能依法予以解决;也使得许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不能依法予以追究;第五、《民法通则》采用民商法合一立法体例,作为商事基本法,对通则》作为国际民商事基本法对国际民商事内容规定得原则、简单,也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第七、《民法通则》作为民商事基本法过于落后,很难统率大量先进的民商事单行法。
从《民法通则》的种种缺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法通则》应予修改,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一九八六年四月通过,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二十年了,如果对《民法通则》进行客观、事实求是地评价,那就是:既有功绩,也有缺陷。从当时制定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功绩是主要的,其缺陷是次要的;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其缺陷表现得相当突出。《民法通则》缺陷的存在既有先天性的,也有后天性的,也就是说:有些问题在制定时就已存在了,有些问题是在颁布、实施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暴露出来的,笔者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律爱好者,在长期的学习、研究《民法通则》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到:《民法通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笔者也深深地感到:《民法通则》制定得很仓促,制定时就存在着不少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民法通则》的缺陷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已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很有修改的必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民法通则》缺陷的探讨这一角度来剖析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3、《民法通则》基本上涵盖了民商事法律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关于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几大部分的内容,虽然有些原则、简单、笼统,总共也只有一百五十六个条文,但因采用了与通则相适应的体系结构却极具包含性,基本上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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