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稿)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担保公司保后管理实施细则
※※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保后管理的定义第一条定义保后管理,是指本公司对被担保人及其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担保管理过程。
保后管理包括保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代偿后的追偿等。
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严格担保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现根据公司担保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后管理制度第二条目的为确保担保贷款按规定合理使用,便于早发现早处理担保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担保项目的代偿损失。
第三条内容保后检查既包括对被担保人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担保业务所有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其中对被担保人的检查既包括对被担保人执行《委托担保合同》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被担保人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保后检查实施部门每年三、六、九、十二月,由资管部统一组织、安排实施检查,由担保项目的业务部配合。
第五条检测监控担保业务检查主要侧重于对影响被担保人还款能力主要因素的监控,以及是否及时还本付息。
第六条保后检查时间和要求1.首次检查。
放款后15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本笔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检查方式可以实地检查或电话核实,业务经理收集相关凭证,并由业务部经理签字后交资产管理部存档。
2.全面检查。
首次检查后,要求资管、业务经理每季度到被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有针对性地检查一次。
做好检查记录,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制《担保业务保后检查报告》。
3.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担保债务偿还或要求本公司对受益人履约的重大情况时,视发现情况的严重程度,从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应的人员对被担保人进行实地跟踪检查,并形成《风险预警处理报告》;由业务部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和风控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交资产管理部存档。
4.综合分析。
对通过检查和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各种因素,判断被担保人的总体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或补救性措施。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根据《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指担保公司对在担保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保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或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担保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帐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分类为便于管理和利用,担保业务档案可按以下三个部分内容进行分类:(一)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客户基本情况、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担保业务和反担保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各类具体担保业务以及接受客户为申请该担保业务所提供的反担保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业务。
(三)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各类具体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保后监督、检查以及担保代偿、追偿、解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业务档案由担保业务部、综合管理部分段分工共同管理。
即:在担保项目立项到审批实施阶段,由担保业务部负责管理;从保后管理到担保解除后阶段,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中,担保期间形成的权利证书,由综合管理部入保险柜保管。
第四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担保业务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即担保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担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期限向综合管理部移交。
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要求(一)保密性要求。
任何人对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担保档案资料均不得泄密。
(二)专门性要求。
担保业务资料必须由专人、专柜、专门用具进行保管。
(三)完整性要求。
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
(四)规范性要求。
建立担保档案要求科学、合理、规范、易于查找。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某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范文
某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
1. 咱们公司弄这个担保管理办法呢,就是为了让担保这事儿有条有理的,既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又能把风险控制得稳稳当当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咱们得保证在发展业务(向前走)的同时,不摔跟头(控制风险)。
2. 本办法适用于咱们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担保的业务和相关部门、人员。
不管你是哪个部门的,只要跟担保沾边儿,就得按照这个办法来。
二、担保原则。
1. 谨慎原则。
担保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就像把自己的信誉放在赌桌上。
所以呢,在考虑担保的时候,必须得慎之又慎。
得像挑西瓜一样,左敲敲右敲敲,把对方的情况摸得清清楚楚的,包括对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啥的。
要是有一点儿不对劲,就不能轻易答应担保。
2. 合法合规原则。
咱们得做个守法的好公民(好公司)。
所有的担保行为都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搞那些歪门邪道的东西。
要是因为违法违规担保被处罚了,那可就丢人丢大了,还得赔不少钱呢。
3. 风险可控原则。
风险就像一只调皮的小怪兽,我们要把它关进笼子里。
在担保之前,要好好评估风险,看看自己能不能承受。
要是担保出去的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那公司可就有大麻烦了。
所以要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期限等,确保风险在咱们的掌控之中。
三、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1. 种类。
一般担保:这就像是给别人做个备份。
如果被担保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得先找被担保人要,实在要不到了,才来找咱们公司这个担保人。
就像排队买东西,债权人得先在被担保人那个队排完了,才轮到找咱们。
连带责任担保:这个就比较严重了。
要是被担保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咱们公司要钱,不管被担保人那边啥情况。
这就好比咱们和被担保人被绑在一起了,他欠的债就跟咱们自己欠的一样。
2. 范围。
担保的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啥的。
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这个债务产生的各种费用,咱们可能都得负责。
就像请客吃饭,除了饭钱(主债权),如果有什么额外的服务费(利息、违约金等),也得咱们买单。
工程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工程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晰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防范工程担保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确保公司在工程担保业务领域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工程担保业务综述一、工程担保制度介绍工程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债务人、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合同另一方(债权人、受益人)做出书面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债务,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二、工程担保业务介绍工程担保业务品种较多,目前我公司拟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包括:民工工资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一)民工工资担保民工工资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民工工资的担保。
民工工资担保金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的5%。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公司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三)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公司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担保公司受承包商的委托向业主提供预付款保函,保证承包商收到预付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担保业务。
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五)业主支付履约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以开发商(业主)为被保证人,以承包商为受益人(权益人),保证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金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担保。
如果开发商违约,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支付保函规定的条件在保函金额内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部分工程担保业务出单流程一、业务须提交的资料见《工程担保业务须提交的资料》(附件1)。
2024版企业融资协议担保法规定细则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企业融资协议担保法规定细则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融资额度1.3. 担保物1.4. 违约行为2. 融资协议主体2.1. 融资方2.2. 担保方2.3. 借款方3. 融资协议内容3.1. 融资用途3.2. 融资期限3.3. 融资利率3.4. 还款方式4. 担保方式与条件4.1. 保证担保4.2. 抵押担保4.3. 质押担保4.4. 担保责任的履行5. 担保物的评估与登记5.1. 评估机构5.2. 评估费用5.3. 登记机构5.4. 登记费用6. 担保权的实现6.1. 借款方违约6.2. 担保物处置6.3. 处置收益分配7.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终止7.3. 合同解除8. 违约责任8.1. 借款方违约责任8.2. 担保方违约责任8.3. 融资方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解除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责任12. 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签署12.2. 合同的副本12.3. 合同的保管13. 其他约定13.1. 融资方与借款方的其他约定13.2. 担保方与借款方的其他约定13.3. 融资方与担保方的其他约定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融资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提供融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担保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借款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借款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融资方借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融资额度本合同约定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融资方同意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分批次提供融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说明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 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 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 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 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 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 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 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 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获取保险 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融资性 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 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 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 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 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 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获取保险 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融资性 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 的债权。
原办法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诉诸 法律后,因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灭 失等原因,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 分免除)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责任;或因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融 资性担保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7号发文时间:2010-12-1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金融办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豫建建[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7〕61号)各市建委、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严格工程担保管理及机构备案程序,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字〔2006〕32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3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监管工作。
一、各省辖市在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应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及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担保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担保推行范围、方法、品种、额度、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担保保函的集中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三、已经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
(一)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三)同意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业务流程及工程风险控制制度;(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精选文档)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商密三级工银甬办[2009]499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行为,加强个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58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行内发送:信贷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9年8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行为,加强个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办发[2009]5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最高额担保是指借款人以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物设立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和期间内,为贷款人向借款人连续发放的若干笔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两种方式。
第三条最高额担保项下发放的个人贷款,贷款条件按照相应贷款品种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最高额担保项下个人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人须符合相应贷款品种规定的条件;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最高额担保抵(质)押物条件第六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抵押房产房龄不得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要适当降低最高担保额度。
第七条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人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实施细则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后管理,是指本公司对被担保人及其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担保管理过程;保后管理包括保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代偿后追偿等;为规范担保业务操作,严格担保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现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保后检查的特点第二条保后检查既包括对被担保人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担保业务所有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反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被担保人的检查既包括对被担保人执行委托担保合同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被担保人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第三条担保业务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风险并进行补救;第四条担保业务检查主要侧重于对影响被担保人还款能力主要因素的监控,以及是否及时还本付息;第三章保后检查的程序第五条首次检查;在担保业务发生后的15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本笔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方式可实地检查或电话询问;首次检查要形成在保项目调查表,并由项目经理及业务部经理签字后存档;第六条全面检查;从第一次检查后开始,要求每月去被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有针对性地检查一次,并做好工作记录;要根据检查情况,填制保后检查报告表,每季根据企业情况和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写出全面的分析报告,由项目经理、担保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存档,并送交贷款人一份;第七条重点检查;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担保债务偿还或要求本公司对受益人履约的重大情况时,视发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最多从发现开始的2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被担保人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项目经理、担保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存档;第四章保后检查的方法第八条信息获取;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从中汇集、整理出被担保人关键信息;对于公司类被担保人,要经常去其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获取信息;通过在现场查阅被担保人的会计账薄、记账凭证、仓库存贷,查看建设工地等方法,对被担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补充、验证;对于个人类被担保人,要关注其收入信息状态的变化情况,必要时上门检查;要经常从税务、工商、银行以及其他与被担保人相关部门、企业等处了解情况以获取信息,修正和补充从被担保人处获取的信息;第九条综合分析;对通过检查和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担保业务安全的各种因素,判断被担保人的总体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或补救性措施;第五章保后检查的内容第十条收集担保信息资料1、基本材料:连续的年、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上述年度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正常持续经营法人资料,包括重新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证卡证明被担保人正常承担国家规定的义务的资料等;被担保人改制,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法人代表、重要股东、管理层变动或其重大人事改革及变动,卷入重大诉讼事件,新建项目或老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较大借款、重大亏损等材料;2、业务材料:即使用担保信贷资金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状况或本公司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的资料;如担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所开发项目的建设生产进度;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已用于生产和周转,销售业绩如何;担保远期信用证执证过程中,进口货物质量和销售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贸易纠纷等;3、反担保材料:即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仍然有效,是否能够保证一旦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行使反担保权后所得资金是否还可以足额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第十一条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被担保人的检查:①被担保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是否经年检合格,年检意见中有无危及担保安全的情况;贷款证是否经年审通过,年审意见中有无对其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对担保安全的影响程度如何;被担保人是否正常纳税;被担保人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分析其变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被担保人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分析其调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担保安全的影响程度;②经营状况;通过了解被担保人所在行业和企业内部各类因素的变化对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被担保人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状况和趋势;国家对其所在行业和主产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程度;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其经营产生何种影响、行业经济周期与国家甚至国际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的经济和技术环境等;其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渠道和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程度;其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生产技术、产品开发状况;其他经营状况;③管理水平;考察被担保人的管理素质、经验、稳定性、经营思想、内部控制与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作风,员工素质等;④担保资金的使用信用情况;检查被担保人担保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银行的规定,有无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担保资金的行为,实际还款来源与合同约定的还款来源差异;此外,还要对被担保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进行判断,如是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否执行委托担保合同和信贷合同的有关要求、是否配合公司的检查、是否被列入各家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管理机构的“黑名单”指人民银行的“恶意欠息企业名单”、“逃废债务企业名单”、“由外管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等;⑤财务状况;分析财务报表具体项目的变化及原因,关注非正常情况的出现,分析这些变化和异常对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影响;主要关注的指标是:流动性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等;杠杆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效率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及其他各类资产周转率等;盈利指标:包括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等;现金流指标: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占总的现金流的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对利息或本金的支付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与流动资产的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利息或本金的支付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与流动资产的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占总资产的比率等;⑥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包括被担保人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了解并分析其原因;密切注意被担保人起诉和应诉事项,分析其对本公司担保安全的影响;其他对本公司可能造成代偿风险的情况;⑦个人类被担保人保后检查:对于房屋按揭、汽车消费、股票质押等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在进行保后检查时,首先应侧重于对被担保人还款是否按时、主动、足额等情况的监控,其次应关注借款人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如被担保人贷款所购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或产权证尚未拿到,检查时就应注意房屋建设的进度和产权证等必要证件办理的顺利程度,防止同于被担保人与开发商的纠纷导致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出现;2、对担保业务风险的检查:①固定资产类贷款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的事故等;生产经营管理者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和适当的营销手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项目评估报告中相关指标如产品价格、成本、销售量等的要求;对于异地项目,必要时需要到实地检查上述内容;②流动资金类贷款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需要重点检查被担保人采购、生产、销售的整个环节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存在使得整个环节不能正常进行的内外部风险等;如是贸易融资业务中的打包贷款担保,需要重点监控被担保人是否能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期限、质量采购、生产、包装及装运,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其与国内外贸易对手是否产生贸易纠纷等;如是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进口押汇,需要重点监控被担保人的销售收入回笼情况,分析近期被担保人的现金流入情况,以落实其还款的资金来源;③外汇贷款含境外筹资转贷款和现汇贷款、人民币打包贷款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上述类别的贷款的还款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时,可能产生汇率风险,保后检查时应注意监控汇率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汇率风险的各类措施;④即期和远期信用证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注被担保人与交易对手出口商贸易真实性,是否有用假单据合伙骗取银行对我垫款情况,必要时与被担保人一起办理货物进口通关、验货等手续,以便实施实地监管;当银行已经对被担保人放单而信用证尚未到期时,注意监控被担保人进口货物的销售情况和销售资金回笼的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此外,还需关注被担保人拟到期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确能到银行账户;⑤履约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保证担保;着重检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负行合同的能力;承包负约保证担保;着重检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能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预收付款退款保证担保;着重检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预收款项是否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检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负约的因素及可能性;工程维修保证担保;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质量保证担保;着重检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延期付款保证担保;重点检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的需要,如需要引进设备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应重点检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租赁保证担保;着重检查被担保人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⑥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担保人与卖方交易的真实性,以及被担保人是否有用于到期支付的资金;如果是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赊购的货物销售款作为到期支付的资金,要检查货物销售的情况以及按期回款的可能性;3、对反担保的检查:①对反担保人的检查参考本办法对被担保人检查的内容进行;②对反担保押物状况的检查包括:抵质押物的状况;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反担保人有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反担保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关注是否出现反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本不该却优先于本公司受偿的情况;保险获赔金是否未偿还所欠本公司所担保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是否未将处置所得资金偿还本公司所担保贷款;抵质押物的保险单是否需要续保;以及抵质押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理赔情况;项目经理本人对抵质押物的保管、续保、估价、变现方面是否存在漏洞;抵押物是否被重复抵押;4、对其他事项的检查:①按时督促被担保人归还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应还本金到期或者非融资担保业务涉及的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日前的20个工作日内,要向被担保人提醒和催促,发出担保到期通知书督促被担保人准备付款资金;②检查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性;在执行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一切涉及本公司权益的合同、文件、证书等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及时准确地登记台账;要按照规定的台账格式,在担保业务发生时及时由于还本付息等原因使得担保信贷情况发生改变时,于发生的次日将这种改变及时登记到台账中,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④逾期担保的催收;当被担保人拖欠银行贷款本金,或者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到期银行需要本公司代偿时,风控部和担保部要在逾期、或代偿发生日的1-2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发出担保逾期通知书,并标明催收对象、合同编号和金额含本息、期限或代偿金额等关键要素,要求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要立即还款;上述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该通知书的回执联要由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在相应处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签字盖章后由担保部存档;对于不配合本公司催收的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风控部业务经办人员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等方式,维护本公司担保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前发出通知书并取回回执;⑤被担保人向银行和本公司分别提出展期、转贷和提供续保要求时,视同新发生担保业务处理;第十二条保后检查报告撰写保后检查报告原则,重点是新发生的风险点、还款能力的影响及处理措施;撰写格式和要求:1、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每一次保后检查时,均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撰写可以只分析从担保发生日到第一次检查期间或以后各次检查期间,被担保人、担保人的反担保情况与本公司审批时或上一次检查报告中已掌握的对应情况发生变化的内容,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对策;对于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时,要特别就重大风险进行详细分析;2、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应于每次保后2-5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担保业务保后检查报告,报担保部经理签字;出现紧急事项,可能影响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的,应于检查完毕后的第二天完成上述报告;3、担保部经理应认真阅读检查报告,对报告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超出权限的逐级上报,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项目经理,敦促或与项目经理共同实施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批示处理;第六章风险预警和处置第十三条风险发生时必然会产生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指出现了可能导致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的不良情况或征兆;第十四条预警信号的表现1、已拖欠到期的本金或利息;2、被担保人在银行信贷风险分类结果下调一级;3、无法解释的应收款与存货增加;4、产品过于集中;5、债务增长迅速,特别是短期银行信用贷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6、销售额增长但利润减少;7、产品严重积压滞销、长期停工停产;8、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9、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地大量转移资金;10、企业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11、坏账损失增加;12、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趋势;13、长期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14、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盘以及正在破产清算;15、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露事件,或出台重大人事调整等,可能或实际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16、股票价格相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17、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政策;18、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19、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20、私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业主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21、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22、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23、所属行业或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经营策略出现较大的调整;24、对外提供大额的担保,接近或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25、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资产大量被抵押;26、金融机构,特别是曾提供较大额度授信、历史较长的国有商业银行突然退出;27、信贷业务用于建设的项目被取消或停缓建;28、信贷业务用于项目的建设条件、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29、反担保人出现财务风险或支付风险;30、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的;31、无法与被担保人取得正常联络;3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持不理睬或应付态度;3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本公司担保检查或对例行检查应储了事;34、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经多次提醒但不纠正或敷衍了事应付;35、持续向银行及本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经营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等财务资料,并以难以自圆其说的理由进行搪塞;36、因违法违纪受到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37、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38、长期1年以上或者有意拖欠银行贷款和利息,信誉极差;39、以兼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假破产、藏匿和转移资产等形式悬空或逃避银行债务;40、多次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逃避银行和本公司监督,将大量贷款挪作不正当用途,以及从事违法等活动,或者本公司要求其改正上述不正当行为而拒不改正的;41、企业及其核心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以及生产经营伪劣假冒产品;42、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证、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43、被担保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其有关经营资格;44、发现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无真实的贸易基础;45、超常规的连续开立金额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46、打包贷款担保发生后,被担保人延迟交货或故意不交货,而使信用证自然失效,影响银行打包贷款的回收;等等;第十五条发现预警信号后的处理方法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择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1、对于发现某些有较大潜在或现实风险的被担保人的情况,担保部、风控部经理要及时报告总经理,并立即参与保后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果断措施;2、对于已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被担保人,应立即核查其在银行全部本外币债权如在银行的存款,必要时协助银行从其在银行存款户中抵扣已欠银行贷款本息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于拖欠本金或利息,造成本公司被迫垫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对被担保人的信用担保,提前处置反担保物;4、对于在保后检查中发现委托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条款不利于保护本公司权益或者存在漏洞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重签合同;5、对于发现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担保资金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要求其纠正,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可同银行协商收回全部贷款和信贷承诺,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6、担保贷款逾期后,应立即核查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或反担保品变现清偿价值,对于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不足或反担保品不足额等实际反担保能力下降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在与被担保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追加反担保、调整反担保结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立即执行反担保偿债等措施,以减少本公司的代偿损失;7、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被担保人,应与被担保人就挽救其公司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还是要求被担保人根本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本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被担保人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项目现金流量,重新确定被担保人偿还银行贷款或本公司代偿款本息的时间表,并要求其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方案,以保证及时还款;8、对于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出现困难而影响银行贷款按期归还的被担保人,可根据需要通报银行,在他们的批准和协调下,安排与被担保人主要的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商,对于被担保人的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影响,如提高对其原材料赊销比例、延缓应付款解付,以缓解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或资金运转困难;9、对于资本金不足或筹资成本过高的并发生逾期贷款的被担保人,可协助其寻求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或增加资本性负债,如协助其争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或协助其与其他被担保人合资、合伙经营或联营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还款;10、对于已经或预计出现贷款逾期或本公司已被迫为其代偿的被担保人,要设法密切追踪其在银行资金账户的资金流转,查证其货款回笼情况及大额资金进出及其汇款银行账号等信息,为伺机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大额资金账户做好准备;11、对于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拥有的企业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贷款担保,要特别关注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防止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经营机构所办理的各类由我行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以及由于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我行间接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一)为法人机构(不含金融同业)和个人办理的贷款、承兑、担保、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与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融出类、资金交易类、贸易融资类、票据交易类、同业担保类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及金融资产受益权交易等新兴同业业务。
(三)代客金融衍生交易业务。
(四)理财、代销、撮合等由我行代理、推介客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相关业务。
(五)其他由我行直接或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
本办法各相关条款主要依据法人及个人授信业务操作特点设定,其他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实质性风险控制要求,结合各项业务具体特点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向授信业务及非授信业务项下债权人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合同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和本行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协议。
第四条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设定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供的担保,应按照《银行境外贷款及担保业务法律合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第四条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2,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2,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2。
第五条在吉林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一)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银行某分行公司授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专业担保机构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合作方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银行某分行于公司授信领域开展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具体的业务范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机构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严格准入、额度管理、操作规范、监控预警。
第四条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具体情况视合作项目而定。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五条凡和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则上应明确包括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依法于省内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运营活动,企业运营及财务情况良好。
原则上不接受江西省外的担保机构担保,除非该担保机构于江西省内有分支机构,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且已和发起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有独立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管理层拥有3年之上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关联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有良好的运营业绩和担保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4、于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
5、民营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有俩年(含)之上稳定持续运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壹般应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见第二十二条第3款)。
6、实缴资本金要求:(1)主营业务为对公司授信担保兼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细则明确:2024年担保协议条款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细则明确:2024年担保协议条款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主体1.2 担保物1.3 担保金额1.4 担保期限2. 担保范围2.1 担保债务2.2 担保事项2.3 担保责任的限制3. 担保物的交付与监管3.1 担保物的交付3.2 担保物的监管3.3 担保物的保管4. 担保的解除4.1 解除条件4.2 解除程序4.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5.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5.1 担保人的权利5.2 担保人的义务6.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借款人的权利6.2 借款人的义务7.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变更条件7.2 终止条件7.3 变更与终止的程序8. 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修改程序10.3 解除条件与程序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转让13.2 合同的继承13.3 第三方受益人14. 附录14.1 担保物清单14.2 借款人财务报表14.3 其他重要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主体本合同双方主体如下:1.2 担保物(1)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2)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等;(3)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4)其他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1.3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指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而应承担的最高担保责任限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是指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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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应当符合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向。
办理担保业务时应该坚持依法、公平和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和各单位担保由公司、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一)不得为集团公司系统外的非被投资、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董事会授权担保的限额。
原则上贷款与担保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额;
(三)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
(四)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第七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方式。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法人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项目融资,以采用项目公司自身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担保方式为主。
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资产为保证,并依法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成立担保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和对外提供担保进行审查,担保审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财务部门归口办理。
担保审查工作小组由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对担保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九条公司受理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事项的担保申请:
(一)经营性贷款担保;
(二)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担保;
(三)公司认为可以担保的其他事项。
公司原则上不受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及没有投资关系单位的担保申请。
第十条申请担保的单位须向公司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公司可根据申请担保单位的情况,要求申请担保的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担保申请书;
2.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已批准的担保项目可研报告及其他批准文件;
4.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5.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申请对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等项目的担保,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工程投标的有关资料或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报告。
(二)受理反担保时,可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采用保证反担保方式的,提供反担保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证明、企业或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对外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等足以证明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文件;
2.采用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需要提供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原件;经注册的
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的评估作价报告;抵押或质押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公司受理担保业务,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二)被担保项目的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
(三)还款能力、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和计划;
(四)反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审查可采取直接审查和委托审查两种方式。
(一)直接审查。
对担保申请资料较为完备,项目情况比较清楚,能够较快对担保项目做出评估并且项目风险较小的,由公司直接进行审查。
(二)委托审查。
对担保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的,由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公司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慎调查报告和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合同签订。
(一)担保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担保的主债务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
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提供担保的同一债务如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时,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担保份额,以及相应的担保范围和责任。
(二)担保合同的签订: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担保审查工作小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的意见,办理担保意向书或办理担保协议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担保收费标准
公司向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原则上应收取担保费。
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确定担保收费标准如下:(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1%~0.3%计收;
(二)担保期限在一至三年(含三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3%~0.5%计收;
(三)担保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根据风险程度,按0.5%~0.8%计收;
(四)单笔担保收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收。
具体担保费用收取由双方参考费用标准协商确定,在担保合同签订时确定交纳时间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担保日常管理
(一)公司应加强担保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登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信息系统,对担保信息进行更新、分析。
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项目合同与还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担保合同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不得转让、抵押;
3.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4.担保合同按规定执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5.被担保人应按担保人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
(三)担保合同到期前,应督促被担保人按期履行债务,解除担保责任。
若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