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购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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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购置办法
一、为了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顺利开展,加强教学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教学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购置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精打细算、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器材物资的使用率,反对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三、科学研究、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持费按年度编制计划。根据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教学任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连同全年常用工具、消耗性器材、计量维修费用等开支一起编制出年度计划预算,经学院领导审查后,报送学校相关处审批。
学校分配给学院的经费确定后,学院统盘考虑,重新平衡。按实际批准的经费计划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掌管经费使用和购置计划的审批工作。经费预算和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严禁突破。
四、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如确因教学、科研的开展与市场供应情况不适应需要变更时,由学院领导审批,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采购,采购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盲目采购。采购后应及时做好账务记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者,不予报销。
五、教学和科学研究所需应用的一般器材、工具、消耗性材料、药品等均纳入在教学维持费内开支,由实验中心统一采购。如果所需应用的特殊器材物资一时急用或一时说不清楚规格型号,经实验中心
主任同意可委托使用人自行购买,但购买物资必须办好入账手续后方得领用。物资采购后均应做验收入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六、凡属实验中心常备的一般器材、工具,采购人员可根据库存量及各实验室的领用情况,随时采购补足。凡在常备器材以外的低值有时间性的材料(如干电池、电解电容等)应根据各实验室实际需要量进行采购,防止积压。在常备器材以外的,价值较高的一些器材,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实验中心或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得采购。
七、凡属国家规定“社会集团禁购商品”范围内的教学设备,要严格审查,尽量压缩;危险性、管制性器材的购置按公安局有关规定办理。
八、购入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实验技术人员及时进行技术验收;一般器材、工具由采购人员交付物料会计进行实物验收。验收时,应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另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工具、材料、药品的规格、性能是否合格,数量是否符合。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变质不合格等情,应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
验收后的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做好入账、填卡、编号工作。
九、本办法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