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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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建标[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为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完成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三)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09〕67号日期:2009-02-18 00:00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深化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强化对我省投资拉动建设项目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建设项目的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增强服务意识,减少招投标环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通过提前介入、政策宣讲和跟踪指导等多种方式,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

二、建筑工程地基处理可以先行招标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法应招标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先行招标:(一)已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二)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三)具备地基处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四)用于地基处理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合理缩短建筑工程招标时限针对工程建设实际,遵循保障招标质量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招标人可以合理缩短以下建筑工程的招标时限:(一)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二)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和地基处理施工招标;(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四、严格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除机制。

推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使用。

建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资深评标专家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和评标结果有争议的招标项目,由资深专家进行评审。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招投标效能以信息化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继续加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推行和完善力度,开展网上投标报名、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比和应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比和应用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四种评标办法。

请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并可根据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报部公路司研究修正。

一、合理低价法(一)方法简介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

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

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评分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适用范围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川建发〔2006〕32号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强制性标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立法定合格标准。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分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一般只进行定性评审。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合理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按下列五个部分编写:1、总则总则主要是界定:(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2)评审的原则。

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3)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21s s ^ s s『经幫的舉投需法』盂畫益器畫本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作出答复。

《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一s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

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

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虛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O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义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是好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少数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影响公路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清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以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宿政办秘〔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加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五)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六)其他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03版与09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评标办法比较

03版与09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评标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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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系
升 我国自主 品牌汽车的质量 ,从根本上
增 强企 业 的竞 争 力 ,并 且 使 我 国 的车 辆

收稿 日期: 0 0 0 - 1 21 - 8 3
4 ・ 交 标 化 岔 荡 茜 0 《通 准 弘 弱舁 嵩 希 i
0 3版 《 本评标价法和双信封评标 法。笔者认 为,在评 标方法条款 中虽然 指 出是以工程项 目技术复杂程度 的不同
来 选 用 评 标 方 法 ,但 从 对 三 种 方 法 的 详 细 描 述 上 看 ,分 界 并 不 是 很 严 格 。
予 以 了规 定 ;对 于评 标 基 准 价 的确 定相
O 9版 《 范本 》中,评 标办 法则作 为单独 的一章在 招标范本 中出现,在强
制性 作 用上 更 明 显 。 二 、 方 法 的 分 类 互 有 异 同
较O 3版 《 范本 》 也给 出了更多的选择, 使招标 人的操作有了更明确 的依据。 2) 9版 《 0 范本 》的综合评估法与
近 年来 ,我 国各 行 各 业蓬 勃 发 展 , 公 路 工 程 的建 设 更 是 如火 如 荼 ,竞争 也 越 来 越 激 烈。 通 过借 鉴 国外 建 设 经验 , 我 国在 公路 建 设 中也 采用 了公 开 招标 的 形 式 ,以营 造 公 平 、公 正 的 竞 争环 境 , 为此 制定 一 个 评 标办 法至 关 重 要 。在 我
0 3版 《 范本》与 O 9版 《 范本 》招标评
标 办 法加 以分析 比较 。
个 良好 的契机。
六 、 结语
召回法律进一步完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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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驻政〔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驻政〔201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应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使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标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或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工程项目,经会审或评估论证,并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采用综合评标法,即综合评估法。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设计标准比较规范明确或投资规模较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项目,可采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法。

二、改进评标办法(一)合理低价评标法。

评标办法一般设置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

商务标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等;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综合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中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组成人员的资格、业绩、信誉和市场行为规范以及其他因素等。

设计施工招标指导意见(3篇)

设计施工招标指导意见(3篇)

第1篇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设计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设计施工招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招标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 依法依规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政策。

3. 科学合理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高效便捷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活动应当高效便捷,减少投标人参与招标的成本和时间。

三、招标范围1. 公共项目: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等。

2. 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外商投资等。

3. 其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四、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项目。

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4.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产品或服务,且满足项目需求的项目。

五、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3.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合同条款等内容。

4. 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 强招标公告管理 ,加大招标 投 标 过 程 公 开 公 示 力 度
建 设工 程招标 投标 活动 提供 优 良服务 。 各地 住 房城 乡建 实 现招标 投标 “ 公开 、公平 、公 正 ”的重 要途径 。 各地 设 主管 部 门要按 照 《 关于开 展工 程建 设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 住房 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强 招标 公告 管理 ,房屋 市 项治 理 工作 的意 见 》 ( 中办发 [0 92 号 ) 出 的 “ 2 0 ]7 提 统 政工 程项 目招 标人 应 当通过 有形 市场 发布 资格预 审 公告
交易 活动管 理和 施工 现场质 量 安全 行为 管理 ,促进 “ 两 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 相应责任。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
场 联 动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各 地 住房 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 理合 同应当报 当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 案。 要从 实际 出发 ,充分 利用 有形市 场 现有场 地 、人 员、设 备、信 息及 专业 管理 经验 等资 源 ,进 一步 完 善有形 市场 服 务功 能 ,加强 有形市 场设 施建 设 ,为房 屋市 政工 程项 目招标 投标 活动和 建筑 市场 监管 、 工程项 目建 设 实施和 质 量安 全监 督、诚 信体 系建 设等 提供 数据信 息 支持 ,为 公开 透 明是从 源头 预 防和遏 制腐 败 的治 本 之策 ,是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 ,充分发挥有形 标代理 合同管理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与招标人签 订 的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应 当明确招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项 市场作 用
目负责人应 当是具 有工程 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的本单位在 招 标投 标监 管是 建筑 市场监 管 的源 头 ,有形市 场作 职人 员。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 员应 当具备相 为房屋 市政 工程 项 目交 易服 务平 台 ,对 于/ l建筑 市场 应 能 力 ,办 理工 程建 设项 目招标 代理 业务 应 当实行 实名 J ̄ n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规范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评标时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进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

四、规范评标程序和方法(一)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设计变更招标的法律规定(3篇)

设计变更招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设计变更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不合理、技术更新、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产生新的设计方案。

为了规范设计变更招标行为,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合规、高效,以下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设计变更招标的规定进行阐述。

二、设计变更招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招标。

”设计变更招标作为招标投标的一种方式,应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针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招标。

”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设计变更的流程、要求、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设计变更招标的法律规定1.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等信息。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设计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3)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4)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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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投资公司,相关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促进
评标活动的规范与效率、公正与择优的有机统一,满足不同施工项目的评审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绍柯公管办〔2019〕43号 签发人:孙爱珍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各类评标办法及具体规定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6日印─ 2 ─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促进评标活动的规范与效率、公正与择优的有机统一,满足不同施工项目的评审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型项目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实行快速开标程序。

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开标,评审采用期望下浮率法及简易程序,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证处组成清标小组,履行评审职责(详见附件2)。

二、简化明标下浮率区间法评审环节。

调整现行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原则取消在评标过程中随机去掉30%投标报价的抽签环节,提高开评标效率(详见附件2) 。

三、调整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办法。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可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以百分制计分,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附件2):
1、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中小型项目,仅设置价格标;
2、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项目,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其中商务标分值不高于5分,技术标分值不高于20分(详见附件2);
3、采用工程总承包、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其中商务标分值不高于8分,技术标分值不高于20分(详见附件2);
4、商务标评审因素为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质量奖项等内容,由招标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工程业绩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质量奖项为创杯获奖;
5、技术标评审因素。

仅限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体系、人员构成、资源配备、机械设备等技术范畴,由招标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价格标原则上采用简化后的明标下浮率区间法。

四、因项目重大、情况复杂,确需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以外评标办法或评审因素的,其评审方案应当获得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由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4 ─
附件2
各类评标办法及具体规定
一、期望下浮率法
(一)期望下浮率10~16%(分别为10、10.2、10.4、10.6……16,每颗子相差0.2,共设31个数字);【注:期望下浮率规定在6个百分点区间,上限以柯桥区公管办规定的各类工程下浮率区间范围中的上限为标准,再下浮6个点为区间。

如,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工程上限价拟设定在(8%--15%)范围内,那么期望下浮率为8%至14%】(二)在开标会上,由招投标双方各派1位代表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期望下浮率内各抽取1个下浮率(X1、X2),算术平均后确定为满分下浮率X;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与之比较,当投标下浮率等于满分下浮率时得满分100分;每小于满分下浮率1个百分点扣7分;大于满分下浮率1个百分点扣3.5分(例:满分下浮率为12.5%,当报价下浮率为11.5%时,扣7分;当报价下浮率为13.5%时,扣3.5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期望下浮幅度范围的,作废标处理(评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三)投标人下浮率均以投标报价计算为准(保留二位小数)。

(四)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五)满分下浮率计算式:X=(X1+X2)/2
(六)按得分高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当得分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当场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二、简化后的明标下浮率区间法
(1)价格标采用明标下浮率区间法;
(2)以业主控制价的X %作为上限,对所有低于上限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的Y%作为下限,在上、下限区间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3)满分基准价的设定:若有效报价大于等于8家时,先在有效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值×(1-修正系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作为满分基准价;当有效报价在5-7家时,去掉1个最高报价后,在余下有效报价中随机抽签1个报价作为满分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仅有4家及以下时,直接以最低有效报价为满分基准价;有效报价不足3家时重新组织招标;
(4)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每高于满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5分,低于满分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3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例如:满分基准价3000000元,投标报价为3030000元时,扣5分,投标报价为2970000元时,扣3分。

);
(5)修正系数在-0.8%、-0.6%、-0.4%、-0.2%、0.0%、0.2%、0.4%、0.6%、0.8%、1.0%中随机抽取一个,具体取数由业主在开启商务标后抽取,抽得的一个数即为修正系数;
(6)超出有效报价范围和去掉的最高、最低投标报价─ 6 ─
不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7)如果投标报价数字表示的数额(包括下浮率)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8)当有二个及以上相同最高或最低报价时,由业主抽签决定一个去掉的最高或最低报价;
(9)X,Y由招标人合理确定。

三、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项目
(一)商务标(不超过5分)
(二)技术标(不超过20分)
─8 ─
四、工程总承包、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一)商务标(不超过8分)
─10 ─
(二)技术标(不超过20分)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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