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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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保险合同的法定概念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7.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被保险人
§ (一)被保险人的概念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 (二)被保险人的特征
1.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2.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3.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 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
§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类别 § 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
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1.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2.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
规定,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 (三)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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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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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
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 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
§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2.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赔偿请求权。
3.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 提,即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能行使。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 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有超过,超过部 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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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和理赔
§ (一)索赔
1. 索赔的概念 2. 保险索赔的意义 3. 保险索赔的程序
§ (二)理赔
1. 理赔的概念 2. 理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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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求偿权
§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 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 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 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 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
防险义务。 3. 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4.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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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义务
§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
颇多,通常情况下,下列几项义务需要特别注 意: 1. 条款说明义务。 2. 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 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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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
§ (一)受益人的概念 § (二)受益人的特征
1.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2.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4.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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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 内容。
§ (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 § 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
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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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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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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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 (二)保险合同变更分为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
1.变更类型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效力变更 2. 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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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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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 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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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 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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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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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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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 (6)保证条款 (7)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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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
1.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2. 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3. 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4. 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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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
§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涉及颇广,既有
法定义务,也有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不同的方 法还可以对这些义务进行不同的划分。一般说 来,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项: 1.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 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简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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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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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人。
§ 与一般商事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
为两种类型: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和保险人;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 (一)行为人主体合格 § (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 (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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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概念 §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
反国家法律或其它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 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
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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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
§ (一)投保人的概念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 能是法人等。
§ (二)投保人应具备的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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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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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
§ (一)保险人的概念
§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 (二)保险人的特征
1. 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 险组织。
2.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3. 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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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 要约。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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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 (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2.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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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Fra Baidu bibliotek内容
§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的概念 §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款形式表现在保险 合同之中。这些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 定条款二类。
2. 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的区别 3.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其条款所记载的事项与一
般商事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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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主要有以下六种: 1.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4. 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5. 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6.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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