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市政公用工程是指为满足人民生活和公共事业需要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冷、燃气管网等。
为了保证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与运行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要求,以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需求。
2. 原则:a) 法治原则:依法进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的遵守和执行;b)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市政公用工程的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与参与;c) 优化服务原则: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市民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d) 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e) 效益最大化原则:强调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市政公用工程的效能;f)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措施1. 建设前期管理:a) 完善工程立项审批制度,明确项目的建设程序与要求;b) 积极开展工程前期调研,提前评估风险与问题,制定相应措施;c) 加强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符合规范和要求;d) 建立合理的招投标制度,确保工程承包商的选择公正公平。
2. 工程施工管理:a) 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机制;b)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c) 加强协调管理,确保多个工程项目的相互衔接和协同进行;d) 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3.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a) 进行全面彻底的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b) 确定工程的使用年限和维护保养要求;c) 完善工程交付的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交流。
4. 运行与维护管理:a) 建立健全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信息;b) 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c) 健全紧急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d) 加强市政公用工程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图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雨污分流或者雨污截流。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八篇(实用优秀8篇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八篇(实用优秀8篇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作者勤劳的小编首席为大家收集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八篇(实用优秀8篇。
公用设施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规范公用设施维护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嘉园管理处维修值班人员的值班管理。
三、职责1、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2、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流程1、管理处负责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公用设施、设备标识系统规范完整、准确无误。
3、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立即通知市属有关部门维修更换。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用公用设施、设备。
公用设施管理制度篇二1、公用设施指商场内所有公用设施(电梯、楼梯、中央空调、消防系统、配电发电系统、供水设备设施、公用照明等)。
2、商场内公用设施的日常监理水电工在不影响商场内其他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部分维修工作的开展,以保证商场的。
正常经营秩序及维修后的正常恢复。
水电值班人员应在日常巡视中对公用设施进行巡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在值班记录表上作出记录并及时处理。
3、故障状态的处理公用设施的小型故障由水电工自修,影响较大或技术难度叫大时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做签呈并跟踪,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值班记录上。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篇三2018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办公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公司财物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增加使用年限,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共财物维护1、爱护公司财物和设施。
严禁在墙壁、桌椅上乱钉、乱刻、乱划或拆卸原配件,造成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严禁在洗手池、便池扔报纸、卫生纸、卫生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地下水畅通,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均有当事人承担全部疏通费用。
公共区域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区域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公共区域设施的正常运作,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园、街道、广场、地铁站等开放给市民使用的设施。
二、管理单位1. 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工作。
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管理单位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和维护技能。
3.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整洁。
三、设施维护1. 公共区域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清洁、照明、绿化等方面,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公共区域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响应市民的需求和投诉,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或封闭。
3. 设施的保养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对于年久失修或无法修复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换或拆除。
四、安全管理1. 公共区域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放在首要位置,保证市民在使用设施时的安全。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加装警示标识、防护设施等。
2. 对于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或加强巡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有危险隐患的设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修复或封闭。
3. 在公共区域设施中设置安全迎合亭,加强人员巡查,对于发现的不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或报警处理。
五、卫生管理1. 公共区域设施的卫生管理应当加强,保证设施的整洁和卫生。
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证市民的健康。
2. 对于存在垃圾积存、污水横流等情况的设施,应当加强清理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3. 管理单位应当鼓励市民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
六、管理制度1. 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一、前言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路灯、绿化等。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责任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责任主要由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
市政府应当成立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等。
三、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人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注重节能环保,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建设规范和标准,并进行必要的验收和质量检测。
四、设施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是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出现的问题。
维护过程中要注意设施的安全性,确保设施不会对居民和环境造成危害。
对于需要长期维护的设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设施更新市政公用设施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可能存在老化和功能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更新。
更新的目的是提高设施的性能和效率,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设施更新的过程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和规划,确保更新后的设施能够长期使用,并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
六、故障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故障,及时处理故障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故障处理机制,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响应和修复。
同时,应当加强对故障的分析和总结,为设施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七、用户权益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是居民的基本权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保护用户的权益。
一方面,应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居民在使用设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反映并得到解决。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设施使用的监督,防止设施被滥用或私自拆除。
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截至目前(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特点和政策:1. 统一指挥和管理:建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管理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具体的设施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设施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设施管理效率。
3. 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设施管理的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到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参与到设施管理中。
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形成长效机制:建立了健全的公共设施维护和更新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维护基金,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持续运行。
5.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设施管理不到位、疏忽等导致的问题和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加强对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
6. 加强协调合作: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共设施管理工作。
例如,与供水、供电、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提高设施的整体管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国家等不同而存在差异,上述内容仅为一种假设情景。
实际情况请以当地具体政策和规定为准。
2024年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二)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权责分明第二条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相关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三条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进行规划,并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建设方。
建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的分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领导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各部门和班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做好安全生产记录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运维管理规范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运维管理规范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得以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运维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公用设施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为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水平,本文将提出一套规范的运维管理措施,以确保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 项目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需要从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开始。
项目管理人员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里程碑计划、资源管理等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及时记录项目进展和问题,便于后续的跟踪和分析。
2. 设备设施的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设备设施的有效维护。
为了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需要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并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
维护人员应按照规范进行设备巡检、保养和维修,并及时记录维护情况。
对于设备设施的故障和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以避免影响正常使用。
3. 安全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是运维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维护人员的安全培训。
同时,建立健全的巡检机制和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4. 资源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合理管理和利用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
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源管理计划,并进行有效的资源调配。
在使用物质资源时,要注意节约和环保,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财务资源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做到合规经营。
5. 绩效评估为了不断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水平,需要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设备设施的维护情况、安全管理的效果等。
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运维管理措施的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优化和改进。
综上所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规范对于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供水设施管理、公交设施管理、园林设施管理、环卫设施管理等。
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
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一、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严禁在道路上及人行道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四、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五、不要践踏绿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各种管道检查井盖。
六、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井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等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地管理处同意,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七、任何人不准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八、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为搞好村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更好地方便村民的工作与生活,特制订本制度:一、村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为全体村民共同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严重违反者递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村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设施时,应按价交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要自觉维护公共配套设施内的各种设施,遵循各种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破坏,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四、公共场所内只能进行健康、合法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使用有关公共配套设施时,大家要互相尊重、文明使用、不得推拉、抢争,不得高声喧哗。
六、公共配套设施内要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乱划,违者除负责清理、恢复原貌外,还处以一定的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案一、项目概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应等领域。
为了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安全管理方案。
二、管理目标本安全管理方案旨在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三、管理要求1. 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根据不同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专项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
2. 现场安全管理(1)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2)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交通管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以及质量监控等。
(3)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安全培训和教育(1)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普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4.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1)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
(2)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善,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3)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安全通道的设置等。
5. 事故应急预案(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流程。
(2)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四、组织实施1. 项目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安全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
2. 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承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安全目标评估根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管理方案。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网、道路、照明、环卫等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环保、高效的原则,以市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为市民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模式进行,加强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由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该机构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设计、审核、监管和运维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管理和危机应急处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管网、道路、照明、环卫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对已有的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对老化和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改造。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应鼓励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公用设施的智能化和环保化水平。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高市政设施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第四章维护运营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维机制,对管网、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设施设备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荟萃人才,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运维工作的水平。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市政公用事业的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管评估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机制,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八条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责任1. 项目责任人应当对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2. 项目责任人应当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确保项目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确保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2. 按照施工进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供相关人员参考,并及时进行调整。
3.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项目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隐患记录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5.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提高施工场所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事故应急管理1. 项目责任人应当建立事故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员。
2.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完整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和救援。
3. 完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安全验收1. 在项目竣工之前,项目责任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验收,确保项目达到国家或地方安全标准。
2. 对于合格的项目,应当出具相应的安全验收证书,以确认项目的安全性。
3. 对于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
六、宣传教育1. 项目责任人应当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技能竞赛,提高项目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应对能力。
七、监督管理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修正)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三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七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八章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用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
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完整版)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公区设施管理制度
公区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维护公区内的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区域内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道路、垃圾桶等公共设施。
三、管理责任1. 公区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居民应积极配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完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定期检查设施的状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3. 居民有义务保护设施的完好,不得随意破坏或涂写。
四、设施维护1. 设施损坏或有安全隐患时,居民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安排维修或更换。
2. 居民不得私自修理设施,如有破损,需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
3. 设施维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居民不得干预。
五、设施使用1. 居民在使用公区设施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2. 居民在使用公区设施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做出危害行为。
3. 不得利用公区设施从事商业活动,如需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六、设施保洁1. 居民应自觉保持公区设施的清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随意丢弃物品。
2. 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在公共区域。
3. 如发现垃圾桶已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七、设施管理违规处理1. 对于擅自破坏公区设施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2. 对于不遵守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严重违规者,相关部门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其使用公区设施的权利。
八、附则1. 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2. 居民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共同维护公区设施的整体环境。
3.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以上为公区设施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居民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公共设施,共同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配合。
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
这些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设施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如路面破损、桥梁老化、排水系统堵塞等。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正常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针对不同的设施类型,可以设立专门的巡检人员,负责巡查和检测设施的状况。
他们可以每天定期巡视设施,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修复。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监控和传感器等,可以实时监测设施的状态,并通过数据分析和预警系统,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中,明确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设施维修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包括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每个部门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责任,确保设施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建立一个健全的维修管理机制也是必要的,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维修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以确保各方的配合和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应注重建立维修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设施维修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应考虑到设施维修的经费,并合理分配。
同时,针对设施维修工作的紧急情况,可以设立应急维修基金,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资金进行维修工作。
此外,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制度还应与市民的意见和需求相结合。
在进行设施维修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可以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接收市民对设施维修工作的各种问题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处理。
此外,也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设施维修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民的参与意识,共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良好状态。
如东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以上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区各建制乡镇参照执行。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组织社会集资,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利用外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由损坏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的设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筹建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根据工作职能的需要,配备路政管理、排水设施管理及维护、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区园林管理处负责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养护管理工作。
区路灯管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道路、桥涵及排水等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参加城市新建道路、桥涵、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承办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城市排水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将破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